Re: [問卦] 中介法問題在哪?

看板Gossiping作者 (沖矢昴)時間1年前 (2022/08/19 18:50),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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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ball (QQ)》之銘言: : ※ 引述《currry (南港李國毅)》之銘言: : : 如題 : : 欸欸 : : 我看完草案後 : : 發現中介法也沒什麼問題啊 : : 為什麼大家講的好像世界末日一樣 : : 也是法院審查啊 : : 現在是大家都看不懂法條嗎?? : : 更 : : 不是啊平台又不用審查大家言論 : : 第六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其傳輸 或儲存資訊,不負主動調查或監控違 法活動之義 : : 務。 : 問題大到靠北好嗎 你最好是有認真看法條 : 雖然這位作者爭議很多 但是對這次數位中介法的針砭 確實有打中要害: : 我看完草案 完全感同身受 : https://bit.ly/3PzqKnC : 整個條文草案 一直說是在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 : 但搞清楚 歐盟數位服務法跟市場法 : 主要精神 是保障歐盟內個人跟平台商的權益跟商業服務 : 因為跟平台服務商相比 個人力量實在太過微不足道 : 但NCC 卻刻意放入了歐盟數位服務法的所沒有的爭議條文: : 以下節錄上面文章的論點: : 1. 明確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 去依據該機關法律 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監管平台 : 15個主管機關主管的上百個法律 不少條文都有機會被認定是強制或禁止規定 : 但是 各主管機關本來在各法律下 並沒有請求法院48小時內 : 命令拿掉網頁內容的這種權力 例如 侵害著作權的網頁內容雖然違法 : 但是著作權法並沒有讓智財局可直接請求法院緊急命令取下 : 因此 草案第18條和第20條 創造了一個全新的權力與統一標準 : 讓15個主管機關的權力 能夠確實監管平台 : 2. 草案理由說參考英國草案 卻完全搞錯 實則擴張行政機關權力 : 新草案的「資訊限制令」和「緊急資訊限制令」,不是從歐盟草案學來, : 制訂理由寫「參考英國2022年線上安全法草案(Draft Online Safety Bill) : 第125條、126條」。但這完全搞錯了英國草案條文的意思。 : 英國這兩條規定不是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網頁內容違法而請求法院取下」, : 而是「網路主管機關認為某網站不遵守《線上安全法》時, : 可請求法院命其他連線業者配合將該網站斷線」。 : 實際上,NCC應該也知道英國草案這兩條的意思,所以在NCC新草案的另一個條文 : (草案第55條第2項)設計的「斷線命令」,制訂理由也說是參考英國草案第125條。 : 奇怪的是,英國的斷線命令要向法院申請, : NCC草案的斷線命令,卻可由各主管機關自己發出。 : 3. 行政機關能直接命平台標示假訊息 : 《NCC新草案》第18條第8項,替所有中央行政機關創造了打擊假訊息的全面性權力。 : 其讓15個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 : 得命令網路平台在資訊為旁「加註警示」30天。最重要的是, : 這個要求標示的權力,不需要法院同意,行政機關就可以發出命令。 : 若平台不配合標示,各行政機關還可自己發命令將該網站斷線! : 歐盟草案當然沒有這個規定。新草案之制訂理由寫: : 「參考歐盟2018年修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28b條第3項(j)款有關相關業者 : 應提供有效的媒體素養措施和工具」。似乎過度曲解了該歐盟指令的意思。 : 在該歐盟指令下,政府或可指導YouTube等業者,要設立「在爭議影片旁加註警示」 : 的機制,並自己認定哪些內容需要標示。 : 但這與15個主管機關主動告訴平台什麼是假訊息,並強制平台一定要加註警示, : 有相當的差距。 : 其完全看的出來 其數位中介法 與其說是學習歐盟法規保障使用者權益 : 不如說是實際重點 都是擴張政府權力去監管平台的條文 : 根本改變了歐盟草案的平衡設計精神 竟還宣稱是參考英國跟歐盟法案 : 其司馬昭之心 根本路人皆知 此法一過 必開政府擴權濫殤 : 這種草案 只會讓NCC新草案再度引發爭議 使網路違法資訊之管理前途更加渾沌 Ahoy,是我,我沖矢昴啦 法律也是我的專長之一 是這樣的 這次的數位中介法我沒有研究就不多說什麼啦 但台灣立法這種「寫出來的東西」跟「參考的東西」不一樣的事情也不是第一次了 我就舉一個例子好了 https://imgur.com/zxXG8lb
這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https://imgur.com/A0zu8pj
根據他的立法理由,他是參考日本刑法第246條之2 https://imgur.com/YZqlw5r
這是日本刑法第246條之2 https://imgur.com/a6IX8vi
你會發現,真的參考日本刑法第246條之2的,其實是我國刑法第339條之3 像這種可能還可以說是寫錯之類的 啊也有像刑事訴訟法的沒收篇章,他的參考對象基本就是德國刑事訴訟法和日本應急對策 法 但是第455條之23的限制交互詰問權行使 一樣的你在德國刑事訴訟法和日本應急對策法都找不到限制的影子 我是覺得很好笑啦 不過畢竟立法理由大多還是講「參考」怎樣怎樣的 所以自然是沒有規定要照抄 只是如果差很多或是像電子詐欺這種感覺就是直接誤植的情形 就真的還是滿好笑的 大概是這樣 -- Ahoy~宝鍾海賊団船長の 宝鍾マリンですぅ~ https://imgur.com/fDYFrY4
キミたちー それでは行きますよ~~!出航~! ヨーソロ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18.1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60906242.A.60B.html

08/19 19:39, 1年前 , 1F
就賭人民不識字啊
08/19 19:39, 1F

08/19 22:53, 1年前 , 2F
如果中介法通過,那還不如統一吧,台灣
08/19 22:53, 2F

08/19 22:54, 1年前 , 3F
跟大陸最大的不同就是民主自由,假設沒
08/19 22:54, 3F

08/19 22:54, 1年前 , 4F
有民主自由,那當大陸人比當台灣人好吧
08/19 22:54, 4F

08/19 22:54, 1年前 , 5F
,至少有國家了,反正到底都沒有言論自
08/19 22:54, 5F

08/19 22:54, 1年前 , 6F
由,雖然很鳥但總是脫離什麼都不是的窘
08/19 22:54, 6F

08/19 22:54, 1年前 , 7F
08/19 22:54, 7F

08/19 22:54, 1年前 , 8F
-原本以為是習英文,原來是蔡進平
08/19 22:54,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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