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挨轟把公務員當作秀工具 苗博雅還原現場嗆柯P認知作戰

看板Gossiping作者 (夢想就在前方(♂))時間1年前 (2022/06/15 13:00), 1年前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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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wgun (潤泰王的兒子)》之銘言: : 而一經過苗議員的揭露即足以識別這些人目前在哪裡上班 長的是什麼樣子 結婚了沒有 有 : 幾個小孩 : 過去在網路上講了什麼話 : 政治傾向是哪一種顏色 : 去問問台大法律系的教授 : 這樣有沒有侵害他的個人隱私權? : 妳竟然還說這些人是考進來之後 : 變成北市府的政治打手 : 這有沒有侵害市政府跟該員的名譽權? : 用聖人的道德標準要求別人 : 就不要跟我說你議員有言論免責權 釋字第165號 解釋爭點: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無關會議事項之言論免責權? 理由書: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對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 監察委員在會議時或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分別特設對外不負責任之規定,旨在保障中 央民意代表在會議時之言論及表決之自由,俾能善盡言責。 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言論之保障,我國憲法未設規定,各國憲法亦多如此。 未設規定之國家,有不予保障者,如日本是(參考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四十二年五月二十 四日大法廷判決),有以法規保障者,如我國是。 #地方議員的言論免責權,不像中央民代,不是憲法保護的事項。我國採取的是像日本, 透過法律保障。 地方議會為發揮其功能,在其法定職掌範圍內具有自治、自律之權責,對於議員在會議時 所為之言論,並宜在憲法保障中央民意代表言論之精神下,依法予以適當之保障,俾得善 盡表達公意及監督地方政府之職責。 #地方議員的言論免責權目的是在於表達公眾意見與監督政府,所以保障的內容也以此為 限。 惟上項保障,既在使地方議會議員順利執行職務,自應以與議案之討論、質詢等有關會議 事項所為之言論為限,始有免責之權,如與會議事項無關,而為妨害名譽或其他顯然違法 之言論,則係濫用言論免責權;而權利不得濫用,乃法治國家公法與私法之共同原則,即 不應再予保障。故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 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 予補充。 地方制度法第50條(言論免責權及例外) ﹝1﹞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 )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 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參考大法官解釋與地方制度法:地方議員的言論免責權是有限制的。 1.不得涉及與會議事項無關的事項(例如人家老婆小孩女友) 2.也不含顯然違法的言論(當然也不包含類似行為),例如公然羞辱與侮辱。 在未取得法定程序授權與遵循正當程序下,針對個人私事,行使所謂聽證的權限。 並透過轉播將之公開於全國公審,是否在議員言論免責保障範圍,可受公評。 但若在不受保障的範圍內,應該就應該負擔民事、刑事與行政上的責任。 當台灣的人權進步到,連犯死刑犯的人權必須注意時。 一個僅上班摸魚公務員的保障,卻遠不如死刑犯,是否輕重失衡了。 死刑犯vs摸魚公務員 摸魚vs.濫權公審 孰輕孰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18.19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55269206.A.415.html ※ 編輯: violetking (223.137.118.193 臺灣), 06/15/2022 13:01:33

06/15 13:03, 1年前 , 1F
所以她/他?考不上律師啊
06/15 13:03, 1F

06/15 13:04, 1年前 , 2F
能提告嗎?
06/15 13:04, 2F
老實說,不是沒機會。 但應該很容易碰到同學或學長姐~~ ※ 編輯: violetking (223.137.118.193 臺灣), 06/15/2022 13:10:59

06/15 15:28, 1年前 , 3F
考不上律師的 對這釋憲文 可能會扭曲解釋
06/15 15:28,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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