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竹縣消防員判死葬儀社收屍「復活」男昏迷6天不治姊怒告
不少ptt網友在說,消防員沒有權利判定死亡啦!
真的是這樣嗎?
警急醫療救護法第18條規定: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
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因次消防局的救護車出動,至少會有一名有中級救護員資格的消防員。
而中級救護員的訓練,是有包含生命跡象評估的。
可參考中級救護員訓練教材
https://ebook.nfa.gov.tw/1070510/#p=7
另外依照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填寫作業原則
第14點第2項c款未運送急救醫院原因:
「現場死亡:患者 OHCA 且達到屍腐、屍僵、屍體焦黑、無首、內臟外溢或軀幹斷體的
狀態之一者,交由警察接續處理,務必請警察簽名。」
https://law.nfa.gov.tw/MOBILE/law.aspx?LSID=FL071302
OHCA指到院前心跳停止。
所以按照新聞說,具有中級救護員資格的消防員,評估病患如果已無心跳且有屍僵,確
實可以不用送醫院急救,當然是有初步判斷死亡的權力。
後續具體的死亡原因、方式、時間、地點,才是由醫院或檢察官開具死亡證明書或相驗
屍體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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