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嘉義刑事第五庭審判長三位法官

看板Gossiping作者 (no)時間2年前 (2021/09/10 08:51), 2年前編輯推噓1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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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emlro (既得此生當盡其用)》之銘言: 原文太長..... 這裡講重點、大家也最關心的: 1.法官並沒有說那個打警察的被盤查者「各方面都無罪」啊! 原文已轉述寫了法官說被告可能(因為法官習慣不把話事先說死)有罪!刑事實體法上: 嫌犯(如果在練習題裡面)構成傷害罪啊!可是為什麼該嫌犯沒有因此被判有罪? 答:因為在刑事訴訟法上,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啊!立法政策就是賦予受害者在6個月內 決定要不要告,過期了才提告,就告不成,依法必須不起訴、案子連法院都進不去。 2.警察「當初」偏偏不是告傷害罪,而去告必須以依法執行公務為前提的妨礙公務罪-- 但警察並未依法執行公務啊!所以咧!警察自己法律程度奇差無比,告錯罪名搬磚頭自己 砸腳... 我可以設身處地以我自己是警察為例,我如果依法盤查某民眾(例如他手拿一把染血的 刀走在街上,這時絕對符合盤查事由)身份,他竟然打我一巴掌讓我臉受傷,那麼我可以 告他妨礙公務罪。 至於一般警察常常「自我將自己職權上綱」不依法而亂盤查,此時,固然對方可以拒絕接 受盤查,不過對方也不能過分。我再以我自己舉例。我看到街上某民眾在走路,我自己覺 得他看起來不像有錢人,所以他拿在手上講電話的手機很可疑,所以搞不好他是手機偷竊 犯,所以我去盤查他。 這就是我不符合依法執行職務的情形!此情況是對該民眾欠缺客觀合理懷疑。 但是呢?就算該民眾有權不回答他的姓名,但是他冷不防一樣是給我一巴掌讓我臉受傷, 他這個舉動當然違法(還記得我說的嗎?他構成傷害罪) 如果是我,我會以傷害罪報請檢察官查辦對方,這才是我在法院會勝訴的正確法條。 可是現在好笑的來了!國內那些不好好唸書、在警校時似乎蠻多人在法律課睡覺的警察們 ,平常只會把「你妨礙公務喔、你妨礙公務喔」當咒語一樣對民眾念!自己則一知半解! 結果把「不是妨礙公務」的情況,也用漿糊腦筋以防礙公務罪送辦--因為妨礙公務罪的刑 度比較重,可以更重地制裁那個不服(違法)盤查的傢伙!反而不想用刑度比較輕的傷害 罪告對方-- 然後法院開庭會拖一陣子,絕對拖超過六個月。等到法官判說「依照妨礙公務罪告不成-- 因為這條罪是為了處罰傷害合法執行公務的公務員的犯罪者、不是為了處罰傷害違法執行 公務的公務員的犯罪者」以後--這時被打的警察想要告傷害罪,也過期了告不成!這大抵 向來是這類警察們自己不唸書、程度差所致,使得被打的警察賠了夫人又折兵! 警察們應該再用功唸法律、不要混,這是提昇警察素質、也保障警察權益的方法。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120.1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31235067.A.F12.html

09/10 08:54, 2年前 , 1F
推推
09/10 08:54, 1F

09/10 08:55, 2年前 , 2F
他有說各方面都無罪嗎??
09/10 08:55, 2F

09/10 08:56, 2年前 , 3F
不就妨礙公務不成立?
09/10 08:56, 3F

09/10 08:57, 2年前 , 4F
09/10 08:57, 4F

09/10 08:57, 2年前 , 5F
ㄜ..那一句邏輯的真假值 你再回想看看..
09/10 08:57, 5F

09/10 08:58, 2年前 , 6F
所以說不要多管閒事XD
09/10 08:58, 6F

09/10 08:58, 2年前 , 7F
爽啊刺啊 我最愛看法律人指責法盲
09/10 08:58, 7F

09/10 09:01, 2年前 , 8F
沒有傷害罪啊 遇到精神病就自認倒霉
09/10 09:01, 8F

09/10 09:01, 2年前 , 9F
我覺得你沒有看懂原po文義
09/10 09:01, 9F
已修改 ※ 編輯: PTTHappy (101.137.120.114 臺灣), 09/10/2021 09:10:10

09/10 09:07, 2年前 , 10F
告官府哪次有罪的?沒有流血抵抗哪有階
09/10 09:07, 10F

09/10 09:07, 2年前 , 11F
級衝突
09/10 09:07, 11F

09/10 09:15, 2年前 , 12F
我記得妨礙公務只需要「外觀合法」?
09/10 09:15, 12F

09/10 09:18, 2年前 , 13F
這件警察是刻意不提傷害的
09/10 09:18, 13F

09/10 09:26, 2年前 , 14F
台灣警察學公安武警學的徹底,只想亂開
09/10 09:26, 14F

09/10 09:26, 2年前 , 15F
槍沒責任、亂打人沒責任,不想念書
09/10 09:26, 15F

09/10 09:27, 2年前 , 16F
外觀合法好像是1990年以前的見解了
09/10 09:27, 16F

09/10 13:08, 2年前 , 17F
2個罪可以一起告
09/10 13:08, 17F

09/10 15:50, 2年前 , 18F
推這篇
09/10 15:50, 18F

09/10 15:53, 2年前 , 19F
其實這個判決還是怪怪的。縱使妨害公務
09/10 15:53, 19F

09/10 15:53, 2年前 , 20F
因為「公務」這個合法外觀不存在而認為無
09/10 15:53, 20F

09/10 15:54, 2年前 , 21F
無罪;傷害因為沒有提告,也不能判。那好
09/10 15:54, 21F

09/10 15:55, 2年前 , 22F
了,強制罪咧?難道一個人好端端活該應該
09/10 15:55, 22F

09/10 15:55, 2年前 , 23F
被你拉扯?
09/10 15:55, 23F

09/10 15:56, 2年前 , 24F
這個判決只能說是法匠心態作祟罷了
09/10 15:56, 24F

09/10 15:57, 2年前 , 25F
你要說成立一般強制罪,但因為神經病所以
09/10 15:57, 25F

09/10 15:58, 2年前 , 26F
免罰,那就另當別論。
09/10 15:58, 26F

09/10 19:58, 2年前 , 27F
傷害就會構成強制罪 你看過刑法嗎
09/10 19:58, 27F

09/11 00:04, 2年前 , 28F
樓樓上C大就是沒看仔細,法官說傷害可
09/11 00:04, 28F

09/11 00:04, 2年前 , 29F
能成立喔,但警察就不是告這條
09/11 00:04, 29F

09/12 10:16, 2年前 , 30F
被告沒反告警察強制罪我都覺得客氣了
09/12 10:16, 30F

09/13 01:55, 2年前 , 31F
推 依法執行公務 才能被妨礙公務
09/13 01:55, 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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