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嘉義刑事第五庭審判長三位法官
※ 引述《femlro (既得此生當盡其用)》之銘言:
原文太長.....
這裡講重點、大家也最關心的:
1.法官並沒有說那個打警察的被盤查者「各方面都無罪」啊!
原文已轉述寫了法官說被告可能(因為法官習慣不把話事先說死)有罪!刑事實體法上:
嫌犯(如果在練習題裡面)構成傷害罪啊!可是為什麼該嫌犯沒有因此被判有罪?
答:因為在刑事訴訟法上,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啊!立法政策就是賦予受害者在6個月內
決定要不要告,過期了才提告,就告不成,依法必須不起訴、案子連法院都進不去。
2.警察「當初」偏偏不是告傷害罪,而去告必須以依法執行公務為前提的妨礙公務罪--
但警察並未依法執行公務啊!所以咧!警察自己法律程度奇差無比,告錯罪名搬磚頭自己
砸腳...
我可以設身處地以我自己是警察為例,我如果依法盤查某民眾(例如他手拿一把染血的
刀走在街上,這時絕對符合盤查事由)身份,他竟然打我一巴掌讓我臉受傷,那麼我可以
告他妨礙公務罪。
至於一般警察常常「自我將自己職權上綱」不依法而亂盤查,此時,固然對方可以拒絕接
受盤查,不過對方也不能過分。我再以我自己舉例。我看到街上某民眾在走路,我自己覺
得他看起來不像有錢人,所以他拿在手上講電話的手機很可疑,所以搞不好他是手機偷竊
犯,所以我去盤查他。
這就是我不符合依法執行職務的情形!此情況是對該民眾欠缺客觀合理懷疑。
但是呢?就算該民眾有權不回答他的姓名,但是他冷不防一樣是給我一巴掌讓我臉受傷,
他這個舉動當然違法(還記得我說的嗎?他構成傷害罪)
如果是我,我會以傷害罪報請檢察官查辦對方,這才是我在法院會勝訴的正確法條。
可是現在好笑的來了!國內那些不好好唸書、在警校時似乎蠻多人在法律課睡覺的警察們
,平常只會把「你妨礙公務喔、你妨礙公務喔」當咒語一樣對民眾念!自己則一知半解!
結果把「不是妨礙公務」的情況,也用漿糊腦筋以防礙公務罪送辦--因為妨礙公務罪的刑
度比較重,可以更重地制裁那個不服(違法)盤查的傢伙!反而不想用刑度比較輕的傷害
罪告對方--
然後法院開庭會拖一陣子,絕對拖超過六個月。等到法官判說「依照妨礙公務罪告不成--
因為這條罪是為了處罰傷害合法執行公務的公務員的犯罪者、不是為了處罰傷害違法執行
公務的公務員的犯罪者」以後--這時被打的警察想要告傷害罪,也過期了告不成!這大抵
向來是這類警察們自己不唸書、程度差所致,使得被打的警察賠了夫人又折兵!
警察們應該再用功唸法律、不要混,這是提昇警察素質、也保障警察權益的方法。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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