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嘉義刑事第五庭審判長三位法官

看板Gossiping作者 (既得此生當盡其用)時間2年前 (2021/09/10 04:41), 2年前編輯推噓575(6578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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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特別爆卦這三位法官的偉大事蹟 看完他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書 有這種法官司法才有希望 這個案件應該被廣大報導且廣為宣傳 做為警察行使職權與應付精神患者的重要案例 這個案件的由來是109年10月9日被告洪清仁 原本在109年嘉簡字第1459號被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到了110年度簡上字第32號翻案無罪 三位審判長張志偉/陳盈螢/郭振杰 裡面對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妨礙公務完全依照法律明文規定去裁判 從頭開始講起: 在109年嘉簡字第1459號時法官周欣怡 寫道: 審酌被告不滿員警劉士豪依法執行職務對其盤查 竟對該員警施以強暴行為 徒手毆打員警右臉頰並與之拉扯致其成傷 嚴重妨害警察一般勤務之正常運作 挑戰公權力 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 非但危害公務員的公務之執行 亦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 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 所生危害非淺 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為身心障礙人士 另兼衡其未婚 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 無業 家境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 暨其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看完這段會覺得就是一個身心障礙人士打警察而已 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到了110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書變成怎樣? 光是判決書內容就多了很多事實認定的勘驗 被告於下午徒步行走在嘉義市西區中山路、文化路交岔路口處,適於同日下午4時32分許 ,在該處執行交通整頓勤務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警員劉士豪見被告, 認其疑似為協尋之失智或失蹤人口,欲上前查證身分,被告乃出手毆打警員劉士豪,致警 員劉士豪受有前述傷害等情。 這是事實部分 而法官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什麼? -- 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所謂依法,指 依據法令而言,故公務員所執行者,若非法令內所應為之職務,縱對之施以強暴脅迫,除 其程度足以構成他項罪名,得論以他罪外,要難以妨害公務論,有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 第3097號判決意旨可參。且「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135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罪並未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足見刑法所處罰之妨害公務罪,以故意犯為 限 -- 可見妨礙公務的要件是必須要法令內所為之職務,才可以構成,其他構成他項罪名 要用別的罪名去論,且妨礙公務以故意犯為限 後面又寫道 -- 其主觀上也需知悉其行為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而存有蓄意施強暴、脅迫之意思, 或可預見其行為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且縱使其行為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 員,而對之施強暴、脅迫也不違背本意為必要。 -- 也就是說施暴者脅迫必須要先認知到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很重要的 “依法”兩個字,再來還要這是他故意為之,而不是過失 警察劉士豪說道: -- 因為伊之前受理1個失蹤人口的案件,洪清仁跟這個失蹤人很像,伊看洪清仁頭髮散亂、 年紀很大、走路恍神失神,另外看到警察感覺在閃躲,覺得是失蹤或失智老人,所以依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上前盤查,因為伊認為洪清仁可能是失智老人,無 法照顧自己身體、可能吃不飽、造成自己生命危害,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在進行盤 查之前需要先表示身分、告知事由、保持距離,伊只是稍微碰洪清仁的肩膀,然後連續3 次問洪清仁身分證字號,洪清仁就1拳打過來,在洪清仁揮拳打伊之前,並沒有跡象顯示 其會去傷人等語 -- 但結果勘驗秘錄器: -- 經本院審理中當庭勘驗警員劉士豪案發時配戴之密錄器錄影檔案,可見員警巡邏時看到被 告,出聲呼叫被告,被告未有回應而持續前行,員警乃再加快腳步並輕拍被告肩膀,待被 告轉身面向員警,員警連續3次向被告詢問身分證號碼,而後被告即以其右手揮打員警, 嗣被告繼續前行,員警上前欲出手拉住被告,被告因此有所抵抗而發生拉扯,隨後被告持 續前行,員警則詢問被告「身分證幾號?你打我做什麼?」並跟在被告旁邊持續欲出手拉 住被告,被告見狀再以其右手揮打員警,之後員警即將被告壓制在地(見簡上卷第55至59 頁)。可知本案發生之經過是確因證人劉士豪懷疑被告為失蹤或失智老人,而過程即如上 開密錄器檔案勘驗結果所示,堪予認定。 -- 重點來了法官拿出了爭議不斷這幾年發生包括李永得事件、還在審理的詹慧玲事件 -- 警察職權行使法就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進行身分查證,以具有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等情狀為限, 且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此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等規定即明。再參酌警察職權行使法當初是因為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而訂定,上開關於警察對人民查證身分之規定,乃是採取 陳其邁委員所提出立法草案版本第8條,而其中條文對照表說明欄記載「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為防止犯罪;第三款係為防止具體危害;第四款、第五款是為防止潛在危害;第六 款則針對臨檢查察行為之規定…」,堪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身分查證係 須有具體危害之發生為前提 -- 法官的重點引用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另外還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警察應穿著制服並告知事由 這裡面還提到高雄市長陳其邁當年是立法委員時警察查證身份以發生 『具體危害』為前提是立法的主要理由 但從李永得、詹慧玲再到洪清仁這個弱勢族群 我們可以看到警察在秘錄器中這段真實的狀況: - 出聲呼叫被告,被告未有回應而持續前行,員警乃再加快腳步並輕拍被告肩膀,待被 告轉身面向員警,員警連續3次向被告詢問身分證號碼,而後被告即以其右手揮打員警, 嗣被告繼續前行,員警上前欲出手拉住被告,被告因此有所抵抗而發生拉扯,隨後被告持 續前行,員警則詢問被告「身分證幾號?你打我做什麼?」 - 叫他,沒回應拍他,問他身分證號碼 完全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告知事由以及第六條具體危害和必須有事實足認 的立法精神,違背了陳其邁委員當年的立法保障人權的用意 因此法官打臉警察採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的合法性 警員劉士豪繼續提到: -- 被告「頭髮散亂、年紀很大、走路恍神失神,另外看到警察感覺在閃躲」,認為被告是失 蹤或失智老人 -- 這個理由其實也不足以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的任何一項 頭髮散亂不是第六條可以去查證身份的理由 年紀很大也不是 走路晃神失神也不是 另外看到警察感覺在閃躲或許可能比較接近 於是法官又繼續了打臉之路 -- 惟依本院當庭勘驗所得,被告之頭髮雖未疏理整齊,然亦並非可認定已屬散亂之情形,且 從密錄器錄影畫面觀察被告步行之步伐、軌跡亦難認有恍神、失神之狀態,至於「被告看 到警察感覺在閃躲」,除了員警上前欲查證身分,經被告出手毆打後持續前行,而後員警 欲出手拉住被告,被告予以掙脫,並未見在員警輕拍被告肩膀而欲查證身分前,被告有何 等閃躲之跡象,則是否確實存有「客觀事實」足以供證人劉士豪合理推測被告為疑似失蹤 人口或失智老人,已非無疑。又證人劉士豪雖另認為被告可能是失智老人,無法照顧自己 身體、造成自己生命危害,然亦尚未見存有危及被告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情事 -- 可以看到法官認為從影片看起來 頭髮沒有凌亂 步伐也沒有恍神 閃躲的部分警察想查證但被打了一下被告繼續往前走 警察想要出手拉住被告 被告掙脫 法官也認為沒有『閃躲』跡象 可見通篇都是警察劉士豪在胡說八道 而且前面已經說道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要說明理由 要符合第六條才可以查證身份 表示此時警察劉士豪已經違法盤查 法官又最後一段打臉警察劉士豪說他認為被告是失智老人影片中也沒看到 任何存在危及他生命身體的狀況(就正常走在路上是要怎樣危及生命?) 從前面我們可以看到他的動作是拍他違法問他身分證字號 而不是關心他 最後法官給出結論: -- 雖然證人劉士豪是出於關懷之立場,因認被告疑為失蹤人口或失智老人,欲上前確認被告 之人別,以防止後續可能存在之危害或危險,然均難認證人劉士豪所為身分查證行為確實 具備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證人劉士豪對被 告所為身分查證行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要件 -- 簡單說就是你這就是違法盤查 -- 雖證人劉士豪於案發時身著員警制服而為公務員,本案客觀上仍不足認定證人劉士豪對被 告查證身分之舉是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則縱使被告於證人劉士豪當場詢問其身分證統一 編號後,當場施以出手毆打之強暴行為,亦難與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 相符。從而,辯護人為被告所為之主張應屬可採。 -- 可以看到前面說過了,妨礙公務要是故意犯、再來法官又再一次打臉 你這就是違法盤查所以根本不是“依法”執行職務 所以當然不構成妨礙公務罪的要件 再來是打人的部分 -- 又姑且不論證人劉士豪所為身分查證行為是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之要件,然本案 客觀上,證人劉士豪並未及向被告告以詢問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事由,被告已出手毆打,又 證人劉士豪遭被告毆打後,被告持續離去,證人劉士豪上前跟在被告身旁,仍始終未向被 告告知查證身分之事由,佐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因為當時現場有很多人,為何警員只問 伊1個人的身分證號碼等語(見警卷第2頁),堪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主觀上亦非知悉或 可預見證人劉士豪是欲依法執行何等職務行為。則被告當場出手毆打證人劉士豪,縱使可 能成立傷害罪嫌,亦難認被告主觀上即具有妨害公務之犯罪故意。 -- 法官再次打臉警察沒有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告知事由, 被告完全不知道他是做了什麼,警察要執行什麼勤務? 所以法官認為這有可能成立傷害罪,但不成立妨礙公務罪 這段也是非常精彩的地方 罪名告錯了這個案件無罪 傷害罪可能是有罪的 警察可以去告他傷害罪才對 不要動不動亂拿妨礙公務來辦人 妨礙公務以“依法”行政為前提 最後法官提到: -- 綜上所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列證據,均難使本院對被告所為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 之妨害公務罪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因認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基於「罪證 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未究明上情,就被告被訴妨害公 務罪嫌遽予論罪科刑,尚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自為第一審判決而為無罪 之諭知,以昭審慎。 -- 意思就是嗆了一下檢察官 你的證據根本沒有達到可以辦他 上一審法官周欣怡也被酸了 原審未究明上情,就被告被訴妨害公 務罪嫌遽予論罪科刑,尚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 最後判決無罪 這三位法官之所以很了不起是因為他們沒有因為被告是一個弱勢族群 就隨便判一判 而是很認真的看了秘錄器內容明察秋毫打臉警察 甚至毫不留情打臉檢察官和原審法官 洪清仁是這個社會精神狀況有問題的人的一個範例 他的妹妹在判決書中法院聯繫時也說過: -- 被告精神狀況有問題,如果強迫其意願,情緒會失控,被告狀況真的不佳,無法出庭(見 簡上卷第41、45頁),又於審理時陳稱:無法強迫洪清仁到庭,如果請警察去帶人,洪清 仁會動粗 -- 一個正常人的反應被盤查應該是像前客委會主委李永得與詹慧玲老師那樣 生氣、但不會一拳給警察,顯然這個人真的精神有問題 而法官依據法律明文規定直接打臉警察違法濫權查證身份非常精彩 在美國濫權違憲的搜索與查證以佛洛伊德案最有名 這類案件在美國動輒就是市長道歉 賠償數百萬和數千萬和開除警察 在台灣卻像是小事一樣隨隨便便 佛洛伊德案警察被判刑22年6個月 四名警察全數解僱 最後是政府給出2700萬美金的賠償和解還給了一個雕像和道歉 捍衛正義與維護治安是警察的工作 但這個前提是“合法” 否則就會像李永得與詹慧玲一樣都成為濫權下的受害者 警察不是流氓 是需要依法行政的公務員 特別是很多案件中這個被違法對待的都是中下階層 在美國甚至可以對警察直接爆髒話無罪 原因是因為如美國最高法院休斯頓市訴希爾案 第一修正案保護了大量針對警察的口頭批評與挑戰 我們一再廢除那些賦予警方善用自由裁量權的法條避免警察 可以僅憑惹惱或冒犯到他們的言行而逮捕民眾 時間是1987年 整整30多年前 白話一點就是說警察執法過程中常會故意惹惱你就可以施行逮捕 而美國把這些言詞全部讓民眾可以罵 甚至美國警察要訓練被辱罵不反映的教育 就是避免被人民惹怒反過來攻擊 從這裡就看得出美國人民有多大 台灣人民有多小 美國人權有多大 台灣人權有多小 2008年 南達科州訴蘇恩案 蘇恩對警察巡邏車喊出: 操你媽的警察,狗屎 你們這些該死的警察爛透了,警察就是一群混蛋 州最高法院判決書寫道: 僅僅因為某人可能被蘇恩的話冒犯、惹惱、甚至激怒 並不意味這些話就是暴力字眼 2013年 聯邦上訴法院裁定,比中指 “並不能確信發生了違反行為不檢的合理理由” (意思就是可以比中指不是行為不檢的一種) 2015年 德州布朗訴威爾森案 布朗開車經過威爾森警官時,堅定的比出中指. 法院判決適用第一修正案權利保證(言論自由) 並駁回景觀提出的有條件豁免權主張 (意思就是保障人民對警察比中指是一種言論自由的範圍不可豁免例外) 2019年 聯邦第六巡迴法庭做出了有利於一名女子的裁決 女子控告警官給出罰單後,她對警察比中指被加重罰單嚴重性(加重處罰) 6月份第八巡迴法庭,一名男子控告警官因為自己對他大喊侮辱言語而強行逮捕 在這兩起案件,裁定原告的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受到侵犯 駁回警官提出的有條件豁免權主張 ======= 從美國案例可以看到 他們立法精神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程度已經到了可以直接用中指 對警察罵髒話 避免警察動用自由裁量權隨意逮捕民眾 這是人民人權至上的象徵 給三位偉大的法官爆卦 希望未來的警察依法行政 勿隨意違法濫權盤查 也希望法官與檢察官仔細勘驗證據 不要因為是弱勢民眾精神有問題就隨便辦一辦 這三位偉大的審判長看完他們的判決書真的很感人 充分發揮當初立法宗旨與保護了弱勢民眾的人權 亦不忘說明依然違反傷害罪 充分發揮法治精神而非人治精神 真的非常感人 -- Every man for himself and God against them al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139.1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31220108.A.0A8.html

09/10 04:42, 2年前 , 1F
ㄜ 看不懂
09/10 04:42, 1F

09/10 04:43, 2年前 , 2F
可不可以給個結論 太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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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4:43, 2年前 , 3F
太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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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4:44, 2年前 , 4F
老太太的裹腳布
09/10 04:44, 4F

09/10 04:45, 2年前 , 5F
稍微認真看了一下~這在台灣少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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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4:45, 2年前 , 6F
警察盤查精神病人 被揍 不爽 妨礙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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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4:46, 2年前 , 7F
不錯喔 您摘要得很精細 這是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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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4:46, 2年前 , 8F
三位法官:沒事不要亂告妨礙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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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4:46, 2年前 , 9F
真心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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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4:47, 2年前 , 10F
八卦清流 凌晨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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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比較正確的註解是: 三位法官: 沒有"依法"行政 不要來靠北別人妨礙公務 檢察官要"好好"看證據 原審法官"你在幹嘛"? 他們三個有一句一句好好審酌警察的話 發現全是謊言 如果沒有他們三個 這個弱勢民眾就這樣白白被判了三個月易科罰金要9萬 就因為警察違法濫權的盤查 我看完的時候真的非常感動 台灣要是都都這種法官 司法絕對是捍衛人民權益的前鋒

09/10 04:47, 2年前 , 11F
在美國對警察比中指可能是玩命行為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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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4:51, 2年前 , 12F
先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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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4:53, 2年前 , 13F
在美國跟警察fuk來fuk去警察不能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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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4:55, 2年前 , 14F
推 所以台灣警察第一次在違法盤查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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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emlro (36.225.139.134 臺灣), 09/10/2021 04:58:21

09/10 04:57, 2年前 , 15F
在台灣幹譙警察算妨害公務超蠢,被罵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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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4:57, 2年前 , 16F
不能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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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4:58, 2年前 , 17F
希望警察丟包的案件也能給這些法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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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4:58, 2年前 , 18F
警察丟包要嘛妨礙自由,要嘛縱放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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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1, 2年前 , 19F
真的太長… 你最好給個懶人包在最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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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3, 2年前 , 20F
懶人包放前面比較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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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4, 2年前 , 21F
推個 懶人包 不要以為自己是警察就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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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4, 2年前 , 22F
大任意盤查 盤查不到就隨便安個妨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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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4, 2年前 , 23F
所以疑似失蹤的精神病患不要盤查,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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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4, 2年前 , 24F
務就要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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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4, 2年前 , 25F
繼續失蹤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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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5, 2年前 , 26F
上面A真的完全搞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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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6, 2年前 , 27F
7:不然叫立委修法,精神病患不適用警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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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6, 2年前 , 28F
爽 鴿子貼到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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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7, 2年前 , 29F
就問沒嫌疑,疑似失智失蹤人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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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7, 2年前 , 30F
不要扯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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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7, 2年前 , 31F
09/10 05:07, 31F

09/10 05:08, 2年前 , 32F
太好了 以後民眾報案路上有走失老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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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9, 2年前 , 33F
通不能盤查身分 放生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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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9, 2年前 , 34F
你們想必沒看原文,法官看了密錄器完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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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09, 2年前 , 35F
不出那是失智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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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10, 2年前 , 36F
好了啦,以後台灣警察都在辦公室泡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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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05:10, 2年前 , 37F
難得的認真法官 給推
09/10 05:10, 37F
還有 1308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09/10 18:27, 2年前 , 1346F
你以為你正義,結果使得好警察變成了懶
09/10 18:27, 1346F

09/10 18:31, 2年前 , 1347F
警察,這樣好嗎?
09/10 18:31, 1347F

09/10 18:54, 2年前 , 1348F
知法犯法叫罪犯,樓上的好警察是中國的?
09/10 18:54, 1348F

09/10 18:56, 2年前 , 1349F
引用錯誤,也搞錯方向,可惜,請位
09/10 18:56, 1349F

09/10 19:30, 2年前 , 1350F
GJ
09/10 19:30, 1350F

09/10 20:34, 2年前 , 1351F
台灣的警察應該違法盤查習慣了 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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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0:34, 2年前 , 1352F
不覺得有問題 民眾還會鄉愿地說 你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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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0:34, 2年前 , 1353F
做壞事被查一下又不會怎樣 無掃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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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0:34, 2年前 , 1354F
也能搜索 無拘票也能拘捕 就是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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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0:36, 2年前 , 1355F
太長
09/10 20:36, 1355F

09/10 21:32, 2年前 , 1356F
我如果是你老師一定當了你
09/10 21:32, 1356F

09/10 21:38, 2年前 , 1357F
凌晨打好文是怎麼樣XD
09/10 21:38, 1357F

09/10 22:29, 2年前 , 1358F
推 優文 可惜八卦鄉民都不看長文的
09/10 22:29, 1358F

09/10 22:42, 2年前 , 1359F
09/10 22:42, 1359F

09/10 23:05, 2年前 , 1360F
推 好文
09/10 23:05, 1360F

09/10 23:22, 2年前 , 1361F
09/10 23:22, 1361F

09/10 23:23, 2年前 , 1362F
推好法官
09/10 23:23, 1362F

09/11 00:01, 2年前 , 1363F
警察可以用任意手段關心老人、可以告對
09/11 00:01, 1363F

09/11 00:01, 2年前 , 1364F
對傷害,但不能違法盤查。
09/11 00:01, 1364F

09/11 00:02, 2年前 , 1365F
三位法官好仔細喔,看完後確實合法合理
09/11 00:02, 1365F

09/11 00:04, 2年前 , 1366F
執法者的法律素養,呵呵
09/11 00:04, 1366F

09/11 01:35, 2年前 , 1367F
09/11 01:35, 1367F

09/11 01:38, 2年前 , 1368F
這篇讚 爛鴿子都只會盤查無辜人不取締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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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2:45, 2年前 , 1369F
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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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7:59, 2年前 , 137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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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0:04, 2年前 , 137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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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4:11, 2年前 , 1372F
的確有部分警察在值勤過程沒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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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4:13, 2年前 , 1373F
不過我覺得這案子警察只是告個交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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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4:21, 2年前 , 1374F
不然被告方也可能告妨害自由、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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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7:13, 2年前 , 1375F
時至今日,自由平等之人權仍是急需爭取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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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7:13, 2年前 , 1376F
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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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9:39, 2年前 , 1377F
神精病可以隨便打人 筆記 看誰不爽就說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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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9:40, 2年前 , 1378F
己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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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1:54, 2年前 , 1379F
誰說「可以用任意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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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5, 2年前 , 1380F
犯罪都不用預防哪天這種神經病又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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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7, 2年前 , 1381F
真巧啊~又双叒被我發現停在99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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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7, 2年前 , 1382F
持續幫高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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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4:57, 2年前 , 1383F
看懂了 以後警察路邊看到精神病閃遠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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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1:50, 2年前 , 1384F
推 真的是很重要 也很棒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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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1:51, 2年前 , 1385F
警察加油 多數警察很認真 但更要依法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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