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冠疫苗EUA審查拿掉保護力標準 高虹安憂國產疫苗淪「國王的新衣」已回收
※ 引述《james7923 (詹姆士Q)》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風傳媒
: 2.記者署名:
: 潘維庭
: 3.完整新聞標題:
: 新冠疫苗EUA審查拿掉保護力標準 高虹安憂國產疫苗淪「國王的新衣」
: 4.完整新聞內文:
: 衛福部食藥署於10日上午公布「我國COVID-19疫苗(國產疫苗)之EUA審查標準」,但隨
: 著民眾黨立委高虹安在質詢時問衛福部長陳時中指「免疫橋接取代三期」是「全球首創」
: ,以及雖然比照美國FDA但拿掉「50%保護力」標準,擔心會讓國產疫苗變成「國王的新衣
: 」。同時,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直指,這樣的審查標準「黑箱不合法」,沒有60天公告,
: 也沒有舉行公聽會,陳椒華認為,在這樣的程序不完備之下,食藥署應該自行撤銷該審查
: 標準。
: 陳椒華稱,根據行政院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行政院各機關研擬之法
: 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但這個標準沒有預告和公告,到底法律位階
: 為何?陳椒華質疑這標準不合法、黑箱。
https://tinyurl.com/wx7tccru
主旨:為強化與國際規範接軌,落實開放透明政府,俾利對外洽簽國際投資
及經貿協定,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自本(105)年 10
月1日起,應依說明辦理公告周知,104年11月5日院臺規字第1040056
925號函並自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一、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使各界能事先
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各該規定辦理:
(一)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法律草案經主管機關檢視確認
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得免為公告周知。
(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之期間,並
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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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個函也有例外情況,因此就要看食藥署的公告是否可以適用這個例外
情況。
: 其次,陳椒華也提到,如果這個審查標準有經過專家會議討論,那就應該公布所有會議紀
: 錄及審查意見內容,並且再進行預公告,以及補開公聽會及聽證會,才能廣納社會意見。
: 高虹安:我國標準少了美國EUA保護力達50%效力保證
: 高虹安則提到,食藥署在網站上宣稱,這個審查標準是參考美國FDA發布的「COVID-19疫
: 苗EUA授權指引」,但我國的公布標準中,除了安全考量外,卻少了美國FDA EUA標準規定
: 需要的「保護力達50%的效力保證」(Efficacy),那審查委員又如何按照標準審查、又
: 要如何確保有效性?
https://www.mohw.gov.tw/cp-16-61305-1.html
3.療效評估標準
針對療效評估部分,考量臺灣與美國疫情差異,難以直接在我國執行大規模
疫苗療效驗證試驗,食藥署於年初即開始思考如何支持國產疫苗療效,為此
,食藥署於第一批AZ疫苗在三月於國內開始接種時,委託部立醫院執行研究
計畫,蒐集200 位國人接種AZ疫苗之免疫原性結果作為外部對照組,並於五
月初起陸續召開專家會議討論,研商以免疫橋接( immuno-bridging)方式,
採用免疫原性(中和抗體)作為替代療效指標,衡量國產疫苗誘發產生的免疫
原性結果是否與國人接種國外已核准EUA 的疫苗相當,作為支持國產疫苗療
效的佐證。國產疫苗第二期臨床試驗所得中和抗體效價必須證明不劣於AZ疫
苗。國產疫苗和AZ疫苗所有檢體皆由同一個實驗室採用相同方式檢驗,檢驗
方法亦以國際標準品共同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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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就是審查的評估標準嗎?
: 另外像高虹安和陳椒華都提到的,包括世衛組織(WHO)或美國食藥局(FDA),至今都還
: 沒正式通過以「免疫橋接」方式作為緊急授權的評估標準,僅有台灣「以免疫橋接取代三
: 期」,連衛福部長陳時中在接受高虹安質詢時,也僅表示「WHO有在討論」。
: 高虹安:若疫苗保護力不足,解封後對疫情再造成隱憂
: 陳椒華形容,若食藥署以此標準來通過高端、聯亞的緊急授權,國人就要接受施打疫苗「
: 無端成為白老鼠」,高虹安則指,若疫苗保護力不足,未經過國際科學標準和試驗確保,
: 疫苗就成了「國王的新衣」,當施打完、民眾解封後,對疫情再造成隱憂。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www.storm.mg/article/3750007
: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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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46.2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23728537.A.56F.html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226 臺灣), 06/15/2021 1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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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審查委員又如何按照標準審查、又要如何確保有效性?」高虹安不就是
質疑用甚麼標準來判斷是有具有效性嗎?那食藥署的療效評估標準不就是回
應這段嗎?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226 臺灣), 06/15/2021 11: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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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