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舞蹈師走馬路「慘變現行犯」施暴完送地檢署9hrs!警嗆:不爽嗎
引半天
然後結論是因為沒看到臨檢原因所以沒法判斷
法律原則的大前提就是
警察 "沒"被授權可以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所以你看不到發動盤查的理由 然後說無法判斷?
沒有發動盤查理由就是不能盤查
剩下只有 當事人"願意"配合
而當事人明顯不願意配合;
法規上簡單的舉證責任分配
"警察要提出發動盤查的合法理由"
而非
"人民要提出不被盤查的理由"
既然沒有發動的合法理由那麼盤查自然就是不合法
不合法的盤查本來就無配合義務
除非今天法律規定縱使盤查無理由人民亦有配合義務
※ 引述《mazinkisa (kisa)》之銘言:
: 大法官釋字
: 相關法條:
: 憲法訴訟法 第 5 條
: 刑事訴訟法 第 128、128-1 條
: 警察法 第 2、3 條
: 警察勤務條例 第 3、4、5、6、7、8、9、10、11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media=print&ty=C&CC=D&CNO=535
: 內容針對臨檢攔查的解釋
: 事情回歸到原點,法條內有提到以下內容
: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
: 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 但在解釋文內也有提到對執行勤務臨檢的解釋
: 都得看警察當時執行的勤務內容
: 回過頭來講整件事的情況
: 兩肇其實都還是有錯且警察錯最大
: 在舞蹈老師部分錯在沒配合攔查,
: 原因就是為何他被判斷需要被臨檢盤查,
: 這點影片沒有所以無法判對錯
: 警察部份則是你我都不知道他執行勤務內容
: 所以不知道為何他注意舞蹈老師有問題
: 只是他執行攔查的方式確實過當
: 反正最大的原因還是因為警察形象不好所致
: 要是警察形象沒問題的話
: 配合攔檢應該不會有太多人反彈才對
: 以上
: ===================================
: 自己也被攔查過
: 當時凌晨帶狗狗要去散步被攔查
: 也是被攔的莫名其妙
: 但回過頭想那麼早散步確實有點怪
: 所以被問一下也正常
: 再加上騎車轉彎忘記打燈號
: 警察也提醒了這點
: 基本上你沒怪怪的
: 照理沒人會覺得你有問題
: 自己真沒問題查文件一下或抱個身分證字號而已
: 這是自己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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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立法失蹤人口是合法理由?
失蹤人口是犯罪/犯罪之虞?
連"形式"合法都不構成了
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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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除非是不懂中文的外國人或是文盲
不然法條寫的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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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搭訕人家可以不理 那跟盤查理由有什麼相關
指定區域要依程序由警察機關主管指定
※ 編輯: kaky (36.239.11.86 臺灣), 04/27/2021 12: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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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拿的出來指定的公告、公文? XD
※ 編輯: kaky (36.239.11.86 臺灣), 04/28/2021 12:19:05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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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簡單你拿啊....
※ 編輯: kaky (36.238.16.68 臺灣), 04/30/2021 05:34:1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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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56 之 15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