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舞蹈師走馬路「慘變現行犯」施暴完送地檢署9hrs!警嗆:不爽嗎

看板Gossiping作者 (亞洲雷神)時間3年前 (2021/04/24 20: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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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cogg (居居)》之銘言: : 遇到“臨檢”,有幾個情境: : 1. 馬路、公共場合、管制站等 : 2. 私人場所 : 1於公共場合應配合臨檢,2之私人場所如提供給不特定人士進入的也應配合(營業中的 店? : ,不過一般警察只會去查按摩店、夜店之類的特種工商業,沒空管一般店家。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 I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 II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 當你遇到臨檢的時候,如果覺得對方怪怪的,怕遇到壞人或無禮盤查,你可以: : Step1. 可先向警察確認身份,警察需要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一般民眾難辨識制 服? : 偽,你網路上搜尋“警察臂章”就一堆網購可以買了。警察制服要如何辨識真偽?可看 : 職務胸章、臂章(單位/編號),然後請他報單位電話給你打過去查證,他不報就請他等 你? : 機104撥去問。 : Step2. 請對方告知臨檢事由。 : “看起來很可疑”並不是理由,要說哪裡可疑、哪個行為可疑,有涉及哪項法律的嫌疑 : 是你有違規在先(交通違規、亂丟菸蒂、噪音、據檢逃逸)、持有危險物品(刀械)、違法 (? : 贓車、現行犯)、不合常理之可疑行為(案例:身上帶有17本存摺、開車衝撞等危險行為 )? : 就都是理由了。 : Step3. 當然,如果覺得警方無理,可現場提出“異議”(不同意臨檢的理由),員警若 認? : 他判斷合法要繼續依法執行,你可以要求他開“異議單”紀錄你異議內容,按司法院大 : 釋字第423、535字號,這是你的權利,也是警察的義務。(異議可用於後面對違法臨檢 提? : 行政訴訟) : 警察如果“不給你看臂章”、“不告知理由”、“不開立異議單”,堅持要強制執行勤 : 你就打電話報警,記住過程不要大小聲、不要被他言語激怒、不要罵蠢(免得妨礙安寧 、? : 礙公務又有理由),警察叫你背法條也不要怕,法條是他要背的,不是你,你不背也不 能? : 你怎樣,照程序走就不算妨礙公務。 : 新聞這案“我沒看過你”根本不是合理的攔查事由,民眾遇到這樣違法、不合理搜查時 : 自保而錄影,竟被直接搶奪手機(涉強制罪)。 : 員警說的管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 : 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 : 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影片中根本是路邊突然攔停路人,請問什麼是“管區”?範圍在哪裡? : 警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用於設置障礙或管制站,進行“無差別”的集體式路檢等 : 要符合該款要件“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 : 一開始就亂掰法條違法臨檢,個案式的路檢都要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其一 : 種明目張膽的濫權在先,中壢分局還袒護的下去? : 我直接夢醒,原來台灣還不是法治社會? 補充 上述原po所說「警職法第六條第六款」跟警察所稱的「管區」是不一樣的東西 「管區」是該警察所負責的警勤區範圍 「警職法第六條第六款」之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是分局長以上才能指定的範圍( 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206.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9267957.A.47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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