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亂移車奪49命 李義祥未構成殺人罪關鍵原因曝光
※ 引述 《ergostepo (ergo)》 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 亂移車奪49命 李義祥未構成殺人罪關鍵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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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72021/04/16
: 中時新聞網 蘇育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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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鐵408次太魯閣號撞工程車出軌,釀成49人死亡,花蓮地檢署今日偵結公布調查結果,
: 依過失致死與肇事逃逸兩罪起訴李義祥,至於為何非選用殺人罪起訴,主任檢察官周芳怡
: 指出,李義祥並無直接與間接殺人犯意,無法認定為過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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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解釋,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構成犯罪事實需有犯意,而
: 犯意還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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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芳怡進一步解釋,直接故意為明知會死亡,仍導致死亡結果發生;間接故意則為,預見
: 事情將發生,但與個人想法不違背,容許死亡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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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此案中,李義祥曾使用吊帶「卡哩卡哩」綁在怪手與工程車間,雖處置荒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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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並無證據能證明,李義祥為故意任由工程車滾落邊坡,因此無法認定為過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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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芳怡釋疑,專案小組在偵查與用法時均會互相討論,而以過失致死罪起訴為眾人一致的
: 意見;另外,李義祥於事發當時並未通報、報請專業人員協助車輛脫困,事後更無任何通
: 報行為,涉犯肇事逃逸。針對李義祥的部分,將向法院求處過失致死、肇事逃逸之法定最
: 高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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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416003826-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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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法律人還給祥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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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殺人是什麼鬼==?
台灣的刑法可沒有過失殺人這東西
因某個行為致人於死,故意叫殺人,過失叫過失致死
過失殺人到底是三小邏輯?
我猜原本說這句話是想說
李義祥有沒有可能成立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吧
因為李義祥過失的停車行為,導致工程車滑落至鐵軌上,對即將到來的火車造成迫切之危險
導致他前項的過失行為會被評價成刑法上所稱之危險前行為
使他具有保證人地位,有義務要負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
https://i.imgur.com/b7bohgo.png


這時就可以使李義祥成立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起訴他
但是!想要這樣子起訴他,必須要他當時的有即使列車會因為他的過失行為發生重大事故,
他也根本不在意整台列車死活的主觀才行
我沒有一直追這件新聞
但是我記得他當時好像有打電話試圖叫人趕快來拖吊工程車
也有叫他公司的外勞去前面攔車吧?
這樣一來就李義祥對於這起案件就不可能會成立故意了
既然不成立故意,那就也沒辦法以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來起訴他
只能以過失致死來起訴了
我猜這就是為什麼李義祥只被起訴過失致死的原因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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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02.4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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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過失讓車掉到鐵軌,卻不去積極防止事故發生就會成立故意
你的邏輯是多差是哪裡看不懂??
※ 編輯: sqe123456z (223.137.202.46 臺灣), 04/16/2021 23: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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