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縣市若堅持對萊豬開罰 政院:撤銷處分、送懲戒

看板Gossiping作者 (mikamikan)時間5年前 (2021/01/01 09:27), 5年前編輯推噓11(1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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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ynedd (加西莫多)》之銘言: : ※ 引述《mikamikan (mikamikan)》之銘言: : 推文沒辦法好好闡述,只好用回文試著將敘述清楚一點。 :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38 : 解釋文 :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 : 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電子遊戲 : 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 : 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 : 一千公尺以上。」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 : (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 : 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 : 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 : 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違反憲法 :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 : 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 : 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 理由書 :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之內涵。人民如以從事一定之 : 營業為其職業,關於營業場所之選定亦受營業自由保障,僅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 : 令,為必要之限制,惟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 : 令為必要之規範,而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 : 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七一六號及第七一九號解釋參照)。又憲法規定我國實施地方自治 : 。依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制定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為實施 : 地方自治之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 : 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以自治條例規範居民之權利義務,惟其內容仍不 : 得牴觸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應……向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始 : 得營業:……六、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經濟部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中央主管 : 機關(同條例第二條參照),本於主管機關權責修正發布之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 : 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作業程序:電子遊戲場業… :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或變更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場所1.符 : 合……自治條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僅指明申請核發上開級別證或變更登記 : 應適用之法令,為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是系爭規定一尚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惟各地 : 方自治團體所訂相關自治條例須不牴觸憲法、法律者,始有適用,自屬當然。 :   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左列事項 :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第一百十條 : 第一項第十一款復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 : 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另於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 : 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之均權原則,藉以貫徹住民自治、因地制宜 : 之垂直分權理念。由於現代國家事務多元複雜,有時不易就個別領域為明確劃分,亦不乏 : 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而立法課予地方協力義務之事項(本院釋字第五五0號解釋參照 : )。若中央就前開列舉事項立法賦予或課予地方執行權責,或地方就相關自治事項自行制 : 定自治法規,其具體分工如有不明時亦均應本於前開均權原則而為判斷,俾使中央與地方 : 自治團體在垂直分權之基礎上,仍得就特定事務相互合作,形成共同協力之關係,以收因 : 地制宜之效,始符憲法設置地方自治制度之本旨(本院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參照)。準此 : ,中央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該條例第十一條賦予地方主管 : 機關核發、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而地方倘於不 : 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就相關工商輔導及管理之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 : 第三目、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三目參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均為憲法有關中 : 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範所許。 :   又自治法規除不得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權之限制,仍應符合憲 : 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就此,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就直轄市之自治,委由立法者以 : 法律定之;嗣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亦明定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乃以第 : 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 : 權,制定自治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 : 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基此,地方自治團體倘就其自治事項 : 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二十 : 三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亦尚無牴觸。 : ( 以下是就上述判斷原則對於地方政府訂定電子遊戲場業自治條例做實質解 : 釋,故就先行省略) : ------------------------------------------------------------------------------- : 對於是否可以用釋字738 來推斷此次萊劑就可以由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 : 做出「更嚴格」的標準,就要看相關法規是否有訂定法律保留原則,這跟我 : 在#1VxKfHFo 此篇推文中寫到,例如法規是否訂定有「若法有規定更嚴格者 : 從其規定」等語。 : 因為738 號解釋在解釋文開宗明義就說,這個中央主管機關所自己訂的「電 : 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有訂定「應符合 : 自治條例」之規定,而理由書也非常明白地引用這個要點確實有授權地方主 : 管機關因地制宜的法律保留。 : 因此,這份解釋文層次上是先確認法律是否有保留?憲法、法律對於中央與 : 地方權限的規範?以此判斷自治條例是否可以做相關的制定;之後若有法律 : 保留且屬於分權給地方,再來看自治條例是否可以限制人民的基本權。 : 所以,若要以此解釋文推論到萊劑是否可以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就必須要 : 找出法規中是否有如同電子遊戲場業法規中相似的規定,目前就我所看到的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幾乎都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主導,並沒有給予地方可 : 以自己決定的權利;就目前所看若聲請司法院解釋,解釋出來的情況會跟該 : 解釋文不同,除非有甚麼漏掉的地方能在這次解釋中由大法官們爬梳出來。 : 補充: : 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viewLaw&pk=33 :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 : 二、申請作業程序: : 電子遊戲場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後,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 或變更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營業場所 : 1.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自治條例 : 及其他有關規定。 : 2.普通級及限制級不得混合經營。 結論打在前面,看釋憲實務不能只看文字,沒有背後的學理支撐會有見樹不見林的問題 你應該不是學這塊的吧,很多東西我記得就算不是專攻公法學地方自治的 考前補習班還是會講,畢竟這國考、研所考過好幾次了 比例原則的問題上一篇提到健康權和基本國策的公益目的追求時講過了 這邊的法律保留指的是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需要以「法律位階」的規定為之 自治條例本身通說實務認為是「法律位階」沒有問題 你真的以為地方自治條例必須要有像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那種明確指出 要明確寫「自治條例」規定,才算有授權的話 那顯然是你完全不懂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的運作方式 就自治事項上,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是不需要中央法規明確授權的 只要是地方制度法規定屬於自治事項的事務,地方議會本身就有「立法權」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直轄市和縣(市)政府的自治事項上 包含了「工商輔導管理(第7款第3目)」「消費者保護(第7款第4目)」 以及「衛生管理(第9款第1目)」 因此對於食安,或者更精確的說是該地業者販賣的豬肉的乙種受體素檢出 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是有權直接制定自治條例而不需要有食安法的授權 接著就是中央地方法規「牴觸」的問題 但是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的文義 各地方的自治條例規定禁止販賣或有罰則,真的有「牴觸」嗎?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 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簡單來說,第15條第4項就是原則禁止,例外符合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的劑量允許 各地方自治條例只不過是重申了第15條第4項的原則,要說「牴觸」嗎 今天如果該項規定改成原則允許例外禁止的話,要說牴觸還比較說得過去 中央地方規定不同生不生牴觸的問題 國內學說主要引用日本處理法律先占問題時的「上乘」與「橫出」規定 節錄一段陳朝建教授的文章 「首先,「上乘條例」係指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自治條例(甚或自治規則)得基於與國家 法律相同之目的,再就其已規範之事項、拘束之對象,訂定比國家法律、法規命令更為嚴 格限制之管制措施者,即屬「上乘條例」。   其次,「橫出條例」則是指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自治條例(甚或自治規則)得與國 家法律、法規命令基於相同之規範目的,依據法律授權另對國家法律、法規命令所規定以 外之事項,再以自治條例(甚或自治規則)加以相繩,即可稱為「橫出條例」。   整體而言,日本法律先占理論所強調的「上乘條例」與「橫出條例」,如以「國家最 低基準」(national minimum)理論予以解讀(即:依國家法律所設置的規制,不能對地 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的規制造成過多抑制,相反的,應解為以全國、全民的觀點所作成 的規制,均屬規制的最低基準),地方自治團體除可制定「橫出條例」外,亦得為環境保 護、公害防治等維護地方住民健康之設定,容許地方自治團體亦得制定較國家法律、法規 命令為嚴格之「上乘條例」。」 而738號解釋,其實也是依循上述「橫出」條款的模式去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4.53.1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9464463.A.945.html ※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09:30:14

01/01 09:30, 5年前 , 1F
你怎麼會覺得小菸提名的大法官沒辦法弄一套理論出來判dpp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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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9:31, 5年前 , 2F
沒錯 本來禁止瘦肉精就食安法就是原則 開放才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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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的悲觀,尤其是某位蔡姓女大法官的影響力非常大,而且她主張過自治條例是命令位階 ※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09:32:53

01/01 09:38, 5年前 , 3F
貿易是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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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門弄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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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是食安法規定 跟貿易有個屁關係 又沒說不能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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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9:39, 5年前 , 6F
整篇看完 就是亂鬼扯 等等回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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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道長能秀出您的律師證讓小弟膜拜膜拜嗎? 問題是那些自治條例的規範對象是「食品安全」不是貿易阿 按照貿易法第2條「本法所稱貿易,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今天各直轄市縣市規定的是不能在轄區內「販賣」 又不是禁止你「輸入」 這扯不上貿易阿XDDD ※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09:42:55

01/01 09:39, 5年前 , 7F
還說別人班門弄斧 你能寫出像樣的法學論述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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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9:40, 5年前 , 8F
總則2-1條就有指導方針 鬼扯一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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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9:40, 5年前 , 9F
發一篇廢文真的辛苦你了 要不要把2-1條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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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9:41, 5年前 , 10F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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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政院應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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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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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及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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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9:41, 5年前 , 14F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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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9:42, 5年前 , 15F
應遵行事項,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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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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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把2-1條再把國際貿易從中央權限拔掉你在跟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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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從頭到尾沒禁止「輸入」到中華民國境內阿,只是不能在禁止的直轄市 縣市販賣 而且規定也沒有針對哪一國的豬肉阿,無論國產豬或哪一國的,只要有乙種受體素就禁止 這從頭到尾在法律層面都不會被定性為涉及「貿易」事項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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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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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9:43, 5年前 , 20F
還敢提食安會報阿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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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9:44, 5年前 , 21F
11月底前都沒開食安會報 然後在8月底就定萊劑容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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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9:44, 5年前 , 22F
笑死了 你的律師證 豬肉換來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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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門弄斧是你說的阿,那請你舉證你很專業嘛,所以應該是你秀一下阿 你知道中央地方權限劃分有所謂的共享的部分嗎XD 釋字第550號解釋裡提到的推行全民健保,中央和地方應該共同負擔補助保費的問題 ※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09:46:40

01/01 09:45, 5年前 , 23F
我等等打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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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縣市禁止 小英可以要西瓜在台南專賣萊豬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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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09:47:57

01/01 09:47, 5年前 , 25F
不用打了啦,證件掏出來看誰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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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9:48, 5年前 , 26F
吵這種綠共胡亂搞出來的話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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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09:53:19

01/01 09:52, 5年前 , 27F
把之前電子遊戲場的判例拿出來看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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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9:52, 5年前 , 28F
更現在可訂定更嚴格的標準 比中央行政命令寬鬆才叫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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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09:53, 5年前 , 29F
*現在可訂定更嚴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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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高行94年11月決議到釋字第738號都維持著同樣的見解 只是上面有人一直跳針貿易 懶得回他了 反正這齣肯定會鬧到釋憲 到時候就來看看他的褲子還在不在 ※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09:55:35

01/01 10:03, 5年前 , 30F
我確實不是學法的,所以僅就相關能看到的部分做討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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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0:04, 5年前 , 31F
以這也只能看大法官認定這是否有法律保留,讓地方政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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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0:06, 5年前 , 32F
以做出自行規定標準並且禁止買賣等行為,因此有聲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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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2 則推文
還有 7 段內文
01/01 11:28, 5年前 , 55F
,亦有清楚區分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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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 已經進入跳針的迴圈了 地方立法權限的根據不需要像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一樣需遵守授權明確性 只要可以劃入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的「自治事項」,地方就有立法權 不需要法律明確規定是哪一種「特定事項」 差別在哪? 地方議會有直接「民主正當性」 其他的部分蔡震榮 蔡茂寅 黃錦堂 許春鎮 胡博硯 周佳宥老師都寫了不少文章 請自己去翻閱吧 說文解字不了解背後的學理運作是沒任何意義的 ※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11:39:12

01/01 11:38, 5年前 , 56F
釋字550應該不是在中央對於各地方補助不一,而是在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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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38, 5年前 , 57F
分攤計算方式覺得不公,這應該是起因於馬英九執政北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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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38, 5年前 , 58F
時,對於縣市分攤健保費以在北市工作人數而非設籍北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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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38, 5年前 , 59F
數當作計算,而產生的解釋文,所以這反而是針對地方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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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38, 5年前 , 60F
權是否有侵害,但不涉及地方是否有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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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法律如果只是單純說文解字的話,就不會爭議那麼多了 釋憲實務背後的學理運作最少要看到各個大法官的意見書才能夠理解 如果只是純粹就法條和實務見解咬文嚼字 法學院念起來真的很輕鬆 當然考一般公職考試的憲法選擇差不多就要求這樣 但是真正的法條操作並不是這樣玩的 ※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11:44:24

01/01 11:40, 5年前 , 61F
再退一萬步說,若因此認為這鞏固地方有就於衛生具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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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40, 5年前 , 62F
權,那地方是否可以自行訂定該地方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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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41, 5年前 , 63F
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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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42, 5年前 , 64F
畢竟你也說了,地方對於衛生的立法權受憲法保障,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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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42, 5年前 , 65F
院都不能剝奪,所以制定一個地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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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42, 5年前 , 66F
是受憲法所保障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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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是有的.......各直轄市縣市幾乎都有再制定食品安全衛生自治條例 這真的一查就有了,只是基於「人性(懶)」所以不會訂的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那麼細 ※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11:47:41

01/01 11:51, 5年前 , 67F
現在自治條例的爭議不就是進入實際法條玩法了嗎?所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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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51, 5年前 , 68F
引據相關解釋文來論述地方對於衛生有立法權,因此制定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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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51, 5年前 , 69F
嚴格的自治條例是合憲的,那更進一步地方制定自己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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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51, 5年前 , 70F
安全衛生管理法,不就也是合憲的嗎?為何會變成實際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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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51, 5年前 , 71F
操作不是這樣子玩的呀?可否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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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55, 5年前 , 72F
對,事實上各地方都是訂自治條例而非辦法,而且制定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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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55, 5年前 , 73F
都是依照中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範內去制定,並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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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55, 5年前 , 74F
特別超出的相關規定,而各地方會訂有相關自治條例,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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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55, 5年前 , 75F
我也沒特別去細看各縣市的自治條例,所以是否各縣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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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55, 5年前 , 76F
是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4條而去制定,可以再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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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合憲阿......問題在於中央地方權限衝突的橫出條款阿 就跟你說立法權限是概括規定項目推導的有就可以,不用各別法規個別授權 無法從憲法或地方制度法的概括規定援引作為立法權限的時候才需要個別法規授權 所以學理討論上結論顯而易見就是中央的說法站不住腳阿 所以等釋憲阿,看點是在現在許宗力主導的司法院到底守不守的住底線 ※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12:05:38 ※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12:06:33

01/01 12:11, 5年前 , 77F

01/01 12:11, 5年前 , 78F
"對於食品安全衛生之管理,係屬全國一致性之事務"至少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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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2:12, 5年前 , 79F
於這點前後政府是一致的,都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是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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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2:12, 5年前 , 80F
01/01 12:12, 80F
新聞稿要看完喔 「對於食品安全衛生之管理,係屬全國一致性之事務,衛生福利部已訂有「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下稱食安法)並執行之,對於地方政府為強化食品安全管理,另以自治條例訂定相 關規範,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樂觀其成。」 ※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12:14:27 這段話的意思,全國一致的部分是最低標準,地方政府要更嚴格樂觀其成 ※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12:16:25

01/01 12:16, 5年前 , 81F
全國一致性之事務相關自治條例制訂也遵循中央法規,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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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2:17, 5年前 , 82F
是沒有甚麼中央會站不住腳的地方
01/01 12:17, 82F
站不住腳的地方是沒事去函告各地自治條例乙種受體素檢出部分無效阿 檢出容許值是最低標準,地方不能夠訂得更高,這是必須全國一致的部分 如果願意強化食安標準,按照15條第4項原則的零檢出當然樂觀其成 那才是上面那段話的原意 ※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12:21:12

01/01 12:18, 5年前 , 83F
"但仍需注意避免牴觸法律及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最後也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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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2:19, 5年前 , 84F
有這樣的說法,所以新聞稿有看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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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訂了比中央更高的容許值才屬於牴觸阿= = 好累喔 就回到這邊,懶得再繼續跟你繼續跳針了= = 要戰的話下面還有好幾篇可以戰 到此打住ㄅ ※ 編輯: mikamikan (218.164.53.123 臺灣), 01/01/2021 12:23:45

01/01 12:26, 5年前 , 85F
那訂出零檢出後呢?對於有罰則的自治條例中央有核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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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2:27, 5年前 , 86F
中央不予核定,地方的零檢出就跟你自己說的只有宣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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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3:51, 5年前 , 87F
我也很悲觀再釋憲,蔡政府已無法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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