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求救 被Fixtw網站依刑法提告了

看板Gossiping作者 (一念之間)時間3年前 (2020/08/03 22:32), 3年前編輯推噓16(18210)
留言30則, 20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5/21 (看更多)
講一下339-3好了 否則感覺只會有更多人遇上這種事情 其實339-3不是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妨害電腦罪章是大概10~15年前才增訂 但339-3的增訂更早,他是詐欺罪的延伸 和妨害電腦罪章完全不是一回事 簡單說 339是防止詐欺 339-1是用來防止有人破壞販賣機 339-2是防止有人利用提款機盜領 339-3 是為了防止可以接觸到存簿資料的行員竄改存簿金額 所以大概是可以勾勒339~339-3的犯罪態樣 也就是透過欺騙整個社會系統一部分的正常運作 而直接獲得財產上的利益 白話講就是在「防止各種不同種類的騙錢法」 那看一下他的要件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簡單講就是有沒有打算要從人家那裡把錢轉移到自己身上啊 例如最近很夯的那句「錢呢」 就很有可能符合本要件 2.不正方法或不正指令 本段要件在立法技術上被學者批評為贅字 不過反正這個不正方法的意思 包含輸入別人的帳號 用假帳號 用別人的帳號 J個也算是一種不正方法 3.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 這個才是重點,這個輸入電腦是要主動輸入 例如銀行行員偷偷登入客戶的帳戶,偷偷領走客戶的錢 這種才算是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 又或者,運費依照重量計算,偷偷登入把重量從100改成50 4.取得他人之財產或財產上不法利益 舉例 (a) 行員偷偷領走客戶的錢之後 有沒有把錢轉到自己或別人的戶頭 (b) 網路遊戲盜帳號仔 把人家100萬g領走後,寄到自己的角色信箱 (c) 偷偷登入人家google play 用別人的google帳號刷卡送東西給自己 然後怎樣才會被起訴, 就是要符合1+2+3+4全部要件啊 問題是他這個狀況怎麼看都和1234相差甚遠 朋友用他帳號檢舉怎麼了 是改了什麼紀錄還是? 然後把不是自己的錢 把相當於錢的東西寄給自己了嗎 檢舉違規人士算是破壞系統運作騙錢? 都不是啊 以我看還有促進社會公益的作用呢 那簽了使用者條款......頂多就民事糾紛 不過那種使用者條款,到底有沒有顯失公平 也不無疑義就是了。 是要怎麼告 令人很好奇啦 ※ 引述《sydney2001 (..)》之銘言: : 如題 : 平常會順手檢舉家裡附近太誇張的違停(直接擋住一個車道那種) : 檢舉量沒有很多 (記得總共不超過15件),所以就也還沒想升級付費方案 (免費每月30件) : 只是當初一個朋友怕麻煩也用我的身份證申請 : 有天回家突然顯示帳號異常,要我聯絡客服 : 他問我是不是有用其他fb帳號,我如實以告 : 他口氣突然變很差,跟我說 : "你竟敢騙我" : "你有看我們"簽定"的合約嗎,沒有仔細看的話,可能你現在要看一下了" : 並且說要提告 : “晚上12點前請他聯絡我,否則明天我就依法提告” : https://i.imgur.com/qWDnNQP.jpg
: 本來我覺得怪怪的這樣也能告?不想理他 : 結果!他今天又傳訊來,說已經到警局備案了,我真的開始覺得很擔心... : 畢竟不是法律專業,我還是怕怕的 : https://i.imgur.com/eGcUdbb.jpg
: 詳細看他使用條款才發現,裡面提到 : "您不得代替別人送案件,也不得登入二個(包含二個)以上之 Facebook 帳號, : 否則每送出一個案件就賠償 FixTW 台幣一千元整。" : 想問一下,但又怕他們有養帳號,所以發個 P 幣看能不能多點鄉民給意見 : 到底該不該付贖金? 畢竟也不是一筆小數目 : --- : 每十推發100P,發到100樓 : --- : *其實我一直沒印象有勾選"同意合約"的部分 : 只記得填完聯絡資料就可以送件了 : 剛才才發現原來填聯絡資料頁面上某處有列出幾行字 : 表示使用服務=同意條款,也沒有地方可以勾選同意 : 只能怪我當初太不小心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4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6465157.A.9A4.html

08/03 22:35, 3年前 , 1F
講那麼多...光是"意圖"兩個字就講完了...請舉證意圖
08/03 22:35, 1F
意圖是主觀要件,反而不難處理 因為行為人主觀難以證明 所以反倒會以行為人是否預見客觀要件的實現 來處理主觀上的證明問題 也就是說,只要能預見怎樣做會造成什麼後果 一般就能推定為是有主觀意圖 並不會很難證明

08/03 22:37, 3年前 , 2F
那客服會被告恐嚇取財罪嗎?
08/03 22:37, 2F
說實話:不會。因為他沒有揚言要對原po做什麼不利行為 他是說要提告,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 你不能因為他揚言要實現憲法保障的權利而處罰他 but今天如果是廟口8+9烙話 要原po敢出門就剉咧等、後天等著收屍 害得原po每天在家哭哭睡不著的話 大概就很有機會了 但對方沒有,並不構成恐嚇。

08/03 22:39, 3年前 , 3F
恐克要維法喇
08/03 22:39, 3F

08/03 22:42, 3年前 , 4F
長姿勢惹
08/03 22:42, 4F

08/03 22:42, 3年前 , 5F
原po文者已達心身恐懼 不然不會po文求救 傳訊者是否有
08/03 22:42, 5F

08/03 22:42, 3年前 , 6F
恐嚇意圖?
08/03 22:42, 6F
總之標準回答就是:揚言提告並不算恐嚇 因為如果你沒問題何必怕他告,檢察官和法院很公正會還你清白XD 說實話,上述答案我也覺得 就是蛋頭學者和法律人的迂腐之處,但就是標準答案XD 法律人會覺得怎麼有人會對法律恐懼到相當於有被恐嚇的感受 因為法律人通常不知道自己認為是ABC的事情 對大部分人來說並不是~

08/03 22:47, 3年前 , 7F
怎麼有那麼白癡的留言阿
08/03 22:47, 7F

08/03 23:01, 3年前 , 8F
這個感覺告不成吧檢舉違規又不是作壞事的目的,法官不會
08/03 23:01, 8F

08/03 23:02, 3年前 , 9F
理,反而若營利逃稅才嚴重
08/03 23:02, 9F

08/03 23:08, 3年前 , 10F
長知識推
08/03 23:08, 10F
※ 編輯: gourmand (1.170.44.9 臺灣), 08/03/2020 23:13:56

08/03 23:24, 3年前 , 11F
很實用推一個
08/03 23:24, 11F

08/04 00:06, 3年前 , 12F
感謝法律人解釋
08/04 00:06, 12F

08/04 00:31, 3年前 , 13F
08/04 00:31, 13F

08/04 00:33, 3年前 , 14F
專業推
08/04 00:33, 14F

08/04 00:56, 3年前 , 15F
迂腐個頭 提告是合法權利主張 合法行為是要算三小恐嚇
08/04 00:56, 15F

08/04 02:03, 3年前 , 16F
專門嚇唬人的
08/04 02:03, 16F

08/04 02:49, 3年前 , 17F
感謝 長知識了
08/04 02:49, 17F

08/04 03:26, 3年前 , 18F
律師?厲害唷
08/04 03:26, 18F

08/04 03:48, 3年前 , 19F
08/04 03:48, 19F

08/04 06:16, 3年前 , 20F
這邊不能解釋成以步政手段盜取服務嗎?
08/04 06:16, 20F

08/04 06:20, 3年前 , 21F
以原po情況來看,雖然共同使用一個證號,實際上就是
08/04 06:20, 21F

08/04 06:20, 3年前 , 22F
三個帳號,三個使用者,況且他也沒定義享有免費額度
08/04 06:20, 22F

08/04 06:20, 3年前 , 23F
的單位是什麼,以常識來看,不能做的操作根本就不應
08/04 06:20, 23F

08/04 06:20, 3年前 , 24F
該被允許執行
08/04 06:20, 24F

08/04 07:51, 3年前 , 25F
好人有好報,鄉民免費法扶 XDD
08/04 07:51, 25F

08/04 10:04, 3年前 , 26F
這個又不能賺錢要怎麼告阿
08/04 10:04, 26F

08/04 10:44, 3年前 , 27F
長知識!
08/04 10:44, 27F

08/04 11:59, 3年前 , 28F
08/04 11:59, 28F

08/04 11:59, 3年前 , 29F
08/04 11:59, 29F

08/04 11:59, 3年前 , 30F
高調
08/04 11:59, 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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