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民法無法保障婚姻是事實吧?

看板Gossiping作者 (冠軍車手321)時間3年前 (2020/06/03 23:41), 3年前編輯推噓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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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ased13410 (Chen)》 之銘言: :   :   : 是這樣啦 :   : 通姦除罪化的議題是真的值得討論 :   : 刑法與憲法抵觸是事實 但是現在的民法完全沒辦法保障被害者的權益也是事實 :   : 大家都知道 民法舉證是機巴困難的 舉的證據不夠 : 被告就可能不戰而勝 :   : 而且 舉證最有力的就是性器官結合 如果沒有這個證據 基本上很難勝訴 :   : 找徵信社大概也都拍不到這樣的證據 敗訴可能還會被控告 妨礙秘密之類的 說還有民 : 法能保障婚姻真的是個屁 :   : 而且如果勝訴了 被告沒錢 也拿不到錢== : 會玩的搞個脫產 就結束這回合了 :   : 民法保障婚姻根本是個屁吧? :   : 484該修法ㄚ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CPH1877. :   其實你問的問題,已經橫跨了民事訴訟法中的許多爭點,只是連你自己都不知道,所以才會 有一知半解、含糊不清的現象。 以下我就來一篇超詳細的法學介紹文,從實體法講到程序法,來探討通姦在民事案件的狀況 ,文超長慎入 --------------------------------------------------------------------- 大家都知道,現在通姦除罪化了,所以今後通姦行為不再是犯罪行為,不是「罪」,不會受 刑法非難,所以完全跟刑事訴訟程序脫鉤了,因此,剩下來的的部分,就只剩民事關係了, 民事和刑事完全不同,鄉民一定要記住這點 那麼,通姦在民事關係上是什麼情形呢?你要去法院告一個人,就要告訴法院你想要主張你 在民法上的什麼權利。一個人,在民法上擁有的權利如下: 絕對權 非財產權 人格權 身份權 財產權 物權 智慧財產權 相對權 債權 從以上的權利,搭配不同個案中的法律關係,可以產生各種不同讓你能夠在法院主張的基礎 ,也就是所謂的請求權基礎,最常見的請求權基礎,就是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 行為 舉例來說,你的手機(你擁有手機的所有權,所有權是一種物權)被偷,你能在法院向小偷主 張的東西有184侵權行為、179不當得利、767所有物返還,你擁有三種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 礎,你要怎麼在訴訟上主張,以實現你的正義,端看你自己決定 那麼通姦屬於什麼情形呢?兩個人依民法結婚後,就產生各種權利義務,也就是所謂的配偶 權,其中有一項叫做忠誠義務,不允許你和配偶以外的人性交,也就是不准你通姦,如果你 通姦了,那就是侵害配偶權 配偶權,是基於婚姻關係、配偶身份而來,故屬於一種身份權,具體來說,民法對於配偶權 的保護在18條和195條第3項,如果配偶權受侵害,那就是184侵權行為的一種,而保護方法 有不作為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兩種方式 以上,我把通姦在實體法上的狀況講完了,現在的重點是在程序法上要如何實現?我國民法 採取證據裁判主義,也就是法官的判決一定要依據證據才行,所以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 由誰來舉證?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現在的通說都採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特別要件說,也就是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權利發 生之事實(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當事人,就障礙、消滅、排除(抗辯)事 實負舉證責任 因此,你主張你的配偶有通姦,有侵權行為,你要行使不作為請求權或請求賠償,你就是那 個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所以你就必須就侵權行為的要件負舉證責任,民法184第1項前段 之侵權行為,要件如下: 加害行為 侵害「權利」 損害 因果關係 不法性 故意或過失 有責性 以上就是你必須舉證的東西,問題是民訴的證據法則非常複雜,所以我先稍微講一下整個證 據法的架構 流程: 事實 ↓ 證據方法→證據資料 ↓ 證據價值 + 全辯論意旨 (自由心證) ↓ 做出真偽之判斷 (得心證之理由) 證據種類: 主要事實←以自由心證推論←間接事實 ↑ ↑ 證明 證明 ↑ ↑ 直接證據 間接證據 證明程度: 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提出本證證明):確信(60~70%) 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提出反證反駁):動搖(真偽不明) 所謂的直接證據,就是能直接證明該事實的東西,例如行車紀錄器畫面能直接證明「有車禍 的發生」。而間接證據,就是必須經過推論,才能推斷出有該事實存在 例如你沒有行車記錄器證明有車禍,但是你能提出「你的車子凹陷」,以及「對方車子上有 擦傷以及你車子上的油漆」等證據,法官就能根據這些證據,推論出你們之間有車禍存在 但是在實務上,不管什麼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都是很沉重的負擔,因為很多時候你根本 拿不出直接證據,而間接證據又很吃法官心證,這就是為什麼大家都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 所在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有各種舉證責任減輕的規定,端看個案法官的運用,包含一 下: 效果最強 舉證責任轉換 ↓ 表見證明 ↓ 證明度降低 效果最弱 相對人具體化義務之強化 在通姦案件中,你基本上是不可能有直接證據證明你的配偶在通姦的,所以通姦案件也是非 常難舉證的案件類型 依照姜世明教授的見解,可能的解決途徑有: 容許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並令對造配偶對於其進入道德危險領域之情事負較高之解明義 (叫他說明為什麼要跟女人進入摩鐵) 以證明妨礙(民訴282-1)制度規範之 (尾隨老公進入摩鐵,並趁他們打砲打到一半的時候狂敲門,但老公很慢才來開門(可能在穿 褲子或叫小三躲起來)或拒絕開門) 減輕舉證責任,例如降低證明度 (民訴277: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 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那麼在房間偷裝竊聽、竊錄器呢?一般來說,違法蒐證是刑訴在討論的(避免國家機器為了 蒐證而違法濫權的蒐證),但其實現在民事訴訟也有實務判決在討論這個,最有名的就是90 年度訴字139: ......民事訴訟法採自由心證主義,非如刑事訴訟程序採法定證據主義,原則上對於證據能 力並無限制...... ......真實發現固為民事程序之重要目的,惟其目的受限於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常無法貫 徹,為求法秩序一致,民事程序於追求真實發現時,仍有就憲法規範保障權利、誠信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等價值綜合權衡之必要,若有以重大侵害人格權、隱私權而取得之證據方法, 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要求即有退讓之必要...... ......誠實信用原則除於公法領域適用外,於程序法上亦應加以援用。準此,於民事程序中 倘允許採認違法取得之證據,無異形同對於違法行為之鼓勵..... ......是.....仍須在一定限度內,就違法取得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加以限制之必要..... .....倘以侵害隱私權為方法而取得之物證或證言,依前述說明,均應認不具備證據能力予 以排除..... .....錄音之場所為原告自己住處之電話,尚非他人所得支配之私密領域,尚難認符合前揭 所述之被告隱私權保護之範疇..... 結論就是,現在實務認為,在自家電話、電腦、自己的車裡加裝錄音器,都可以用,但如果 是摩鐵等非自己隱私權領域,就不行! --------------------------------------------------------------------- 打了那麼多,希望有人看qq 手機排版,怕格式跑掉,架構圖我用截圖的 https://i.imgur.com/TNO8Wjl.jpg
https://i.imgur.com/zXQInIK.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106.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1198872.A.384.html ※ 編輯: poggssi (114.36.106.230 臺灣), 06/03/2020 23:44:52

06/03 23:49, 3年前 , 1F
邱派民訴 頭痛
06/03 23:49, 1F

06/03 23:51, 3年前 , 2F
你認真了
06/03 23:51, 2F
※ 編輯: poggssi (114.36.106.230 臺灣), 06/03/2020 23:51:55 ※ 編輯: poggssi (114.36.106.230 臺灣), 06/03/2020 23:53:40 ※ 編輯: poggssi (114.36.106.230 臺灣), 06/03/2020 23:54:59

06/04 00:00, 3年前 , 3F
認真看完 解釋的很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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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00:52, 3年前 , 4F
06/04 00:52,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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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0:11, 3年前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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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9:34, 3年前 , 7F
民訴美賣喔
06/05 19:34, 7F
文章代碼(AID): #1UryIOE4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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