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南法院外撞死律師及妻子 更審勘驗關鍵15分鐘影像

看板Gossiping作者 (短ID真好)時間4年前 (2020/05/23 00:59), 編輯推噓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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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shddd (econ_apprentice)》之銘言: : 笑死 : 一堆人一直辯說什麼不符合兩公約啊? : 臨時起意啊。 : 不是最惡劣犯罪啊。 : 他今天撞死的可是法律人欸。 : 聽說還是蠻有名的律師。 : 你鄉民有沒有想過,培養一個法律人成本有多高? : 笑死 : 第一次看到鄉民那麼支持兩公約 沒錯 法官也是這麼說的 撞死律師 就是罪該萬死 完全符合兩個公約的罪大惡極 記住 法律人之前 人人平等 (二)死刑存廢是一種選擇,這種選擇有其社會文化、群體價值    甚至歷史背景因素,並非單純經由法學概念之推導或演算    即可得出標準答案。本院認為在民主國家中,對於不法犯    行是否選擇將死刑列為刑罰效果,係基於人民之意志、價    值判斷所為之選擇與決定,死刑制度存在與否之抉擇,即    應由人民或人民經由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之政治部門做出政    治決定,而非由審判機關代人民做出選擇。在人民或人民    經由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之政治部門做出政治決定,並經立    法機關廢除現行法有關死刑之刑罰規定前,死刑自仍屬現    行有效之刑罰之一,而為本案量刑選項之一。 (三)我國既屬尚維持死刑制度之國家,對剝奪人民生命之決定    即應受公政公約之約束與限制,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    之罪行,且不違反該公約第14條之保障下,始得科以死刑    之懲罰。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故意殺人罪,    屬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或譯為「最嚴重之犯罪」),且    符合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批准公布之保護面臨死    刑者權利保障條款第1條所揭示之「故意而造成致命或其    他極端重大後果的犯罪」(intentional crimes with    lethal or other extremely grave consequences),經    本院依據符合公政公約第14條保障之規定進行公平審判,    自得將死刑列為可科處之刑罰。 --

07/12 12:44,
這樣未來澳洲打工度假根本撈不到錢啊
07/12 12:44

07/12 12:44,
這樣說也沒錯,認同鈣二氧化碳大大
07/12 12:44

07/12 12:45,
那個,我是碳酸鈣啦ww
07/12 12:45

07/12 12:45,
碳酸鈣是CaCO3喔
07/12 12:45

07/12 12:45,
...所以我是鈣二氧化碳Orz
07/12 12:45

07/12 12:45,
樓上文組
07/12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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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1:10, 4年前 , 1F
撞死法律人就想起台灣死刑還沒廢而且還不違反兩公約呢~
05/23 01:10, 1F

05/23 01:34, 4年前 , 2F
法律人都是搶救雷恩大兵裡的Upham,縱放德軍並帶回40多
05/23 01:34, 2F

05/23 01:34, 4年前 , 3F
名德軍絞殺米勒上尉的小隊。
05/23 01:34, 3F

05/23 01:41, 4年前 , 4F
撞死法律人 唯一死刑
05/23 01:41, 4F

05/23 02:11, 4年前 , 5F
我打賭廢死這次閉嘴不講話了
05/23 02:11, 5F

05/23 09:14, 4年前 , 6F
雙標法官
05/23 09:14,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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