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憲法中 國家統一 覺青要怎麼自圓其說??
※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八卦板的鍵盤大法官
: 憲法條文中 國家統一 未刪除之前
: 覺青要怎麼自圓其說?
: 總不能說 事實上沒關係 這麼用語呼攏大家吧...........
認真回一下
原PO指的應該是憲法增修條文前言這一段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
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基本上這段話會有兩個問題
1.憲法前言的效力為何?
憲法前言的效力是不是如同憲法本文的一樣的拘束效力?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的前言就有寫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 孫中山 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
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那是不是我們解釋憲法就必須依據“孫中山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又德國聯邦基本法的前言也有「我德意志人民,認識到對上帝與人類所負之責任...」
所以德國聯邦就對上帝負有責任嗎?又是哪個教的上帝?
所以上面那段「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第一個要面對的問題是,前言的拘束效力
為何?依現行各國憲法實務來說,前言似乎並沒有如本文一樣的拘束效力。
2.「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確立了什麼樣的義務?
縱使解決了前面前言的地位問題,這句話似乎也無法很明確地得出特定義務。
這句話充其量只是肯認當前為“國家統一前”之狀態,也就是分裂為“自由地區”與
“大陸地區”的分治狀態。但並沒有肯認有“統一的義務”。
因為如果可以說“國家分裂,所以要統一”,那“國家分裂,所以就獨立”也是邏輯上說
得過去的。
因為這段話並沒有要求要以怎樣的方式來“結束”國家統一前的狀態,甚至這種狀態一直
永久持續下去也可能是被允許的。
當然這邊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希望這問題能有更嚴肅且深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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