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憲法中 國家統一 覺青要怎麼自圓其說??

看板Gossiping作者 (甯)時間4年前 (2020/05/17 14:46), 編輯推噓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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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八卦板的鍵盤大法官 : 憲法條文中 國家統一 未刪除之前 : 覺青要怎麼自圓其說? : 總不能說 事實上沒關係 這麼用語呼攏大家吧........... 認真回一下 原PO指的應該是憲法增修條文前言這一段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 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基本上這段話會有兩個問題 1.憲法前言的效力為何? 憲法前言的效力是不是如同憲法本文的一樣的拘束效力?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的前言就有寫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 孫中山 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 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那是不是我們解釋憲法就必須依據“孫中山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又德國聯邦基本法的前言也有「我德意志人民,認識到對上帝與人類所負之責任...」 所以德國聯邦就對上帝負有責任嗎?又是哪個教的上帝? 所以上面那段「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第一個要面對的問題是,前言的拘束效力 為何?依現行各國憲法實務來說,前言似乎並沒有如本文一樣的拘束效力。 2.「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確立了什麼樣的義務? 縱使解決了前面前言的地位問題,這句話似乎也無法很明確地得出特定義務。 這句話充其量只是肯認當前為“國家統一前”之狀態,也就是分裂為“自由地區”與 “大陸地區”的分治狀態。但並沒有肯認有“統一的義務”。 因為如果可以說“國家分裂,所以要統一”,那“國家分裂,所以就獨立”也是邏輯上說 得過去的。 因為這段話並沒有要求要以怎樣的方式來“結束”國家統一前的狀態,甚至這種狀態一直 永久持續下去也可能是被允許的。 當然這邊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希望這問題能有更嚴肅且深入的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37.248.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9697960.A.8F7.html

05/17 14:51, 4年前 , 1F
不可能,法盲覺青才懶得管那麼多
05/17 14:51, 1F

05/17 14:52, 4年前 , 2F
不是已經快要統一高雄了嗎
05/17 14:52, 2F

05/17 14:52, 4年前 , 3F
我跟覺青談法律,每次都是對牛彈琴,因為他根本連任何一
05/17 14:52, 3F

05/17 14:53, 4年前 , 4F
本憲法教科書都沒讀過,釋字也沒看過,真的很可憐
05/17 14:53, 4F

05/17 15:05, 4年前 , 5F
我法盲 看不懂啦
05/17 15:05, 5F

05/17 15:31, 4年前 , 6F
既然無效就刪掉啊
05/17 15:31, 6F

05/17 16:32, 4年前 , 7F
沒拘束力又不敢刪的意思是甚麼??
05/17 16:32,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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