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衛福部拒絕告知法源依據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1. 先參考一下這篇報導:
: https://www.twreporter.org/a/covid-19-taiwan-restrict-doctor-go-abroad
: 有關政府不得限制醫事人員出國的論點,
: 大致上的論述基礎是:
: (1)政府限制人民權利, 需有法律依據.
: (2)法律必須明確規範.(在某某條件下得禁止醫事人員出國之類的)
: 2. 再參考一下釋690:
: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90
: 這個釋憲與有名的"SARS和平醫院封院"有關.
: 大致上是一個醫師在封院期間沒有依照台北市政府的命令返回醫院,
: 然後被記過停職罰鍰停業之後一路訴訟到釋憲.
: 從本釋憲案中可以看到, 雖然法律有明確性的要求,
: 但憲法仍然允許立法者採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 (更早的釋憲案也有提到. 基本上立法時很難完美預測未來的狀況,
: 這時就會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讓行政機關自行判斷.
: 只要其法條意義並沒有到難以理解的程度, 就符合明確性的要求.)
: 和平醫院封院是在2003年4月,
: 當時北市府唯一能援引的法律是2002年1月修正的"傳染病防治法"
: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
: 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
: 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
: 裡面並沒有強制集中隔離的字樣,
: 但強制集中隔離的行政處分在司法或憲法審查中並沒有被判斷為違法或違憲,
: 因為這個法律已經授權行政機關判斷何謂"必要處置".
: 3. 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2月25日公布,
: 並溯自1月15日起實施後, 其第七條: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
: 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 基本上也是對行政機關進行開放授權.
: 所以, 並不是裡面沒有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可以禁止醫事人員出國,
: 行政機關就不能禁止醫事人員出國.
: 只要是基於防治控制疫情需要, 所有必要的應變處置或措施都可以.
: 4. 由於詳細規則還沒有出來, 相關禁令只能參考新聞稿:
: https://cnews.com.tw/003200225a12/
: 看起來不是所有的地方都禁, 只有禁止前往旅遊警示區.
: 主要理由是從這些地方回來要檢疫14天,
: 就醫療人力的考量來說, 現在正是需要人的時候.
: 出國玩的可以多放14天防疫隔離假,
: 沒出國玩的卻要連前者的工作量都一併吞下去.
: 世界這麼大, 美麗的地方這麼多,
: 沒必要故意往警示區鑽, 讓同事多背你的工作吧??
: 加拿大或挪威也不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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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系爭規定雖未將強制隔離予以明文例示,惟系爭規定已有令遷入指定處所之明文,則將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令遷入一定處所,使其不能與外界接觸之強制隔離,
係屬系爭規定之必要處置,自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並非受法律規範之人民所不能預見,
亦可憑社會通念加以判斷,並得經司法審查予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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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引用的釋 690,主管機關命令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判斷點是「自法條文義及
立法目的,並非受法律規範之人民所不能預見」。而「強制隔離」措施符合傳染病防治法
的立法目的,而且措施與該法 37 條其他項目類似、相當而為人民可預見(「強制隔離」
與已明文授權的管制聚會、限制場所出入相當或類似)。
而根據現在的疫情情況,除非國外疫情已極為嚴重,類似 SARS 期間的和平醫院,否則「
限制出入疫區」的傳染病防治法很難與「為了避免 14 天隔離很麻煩乾脆限制出國」聯想
在一起,為受規範之人民根據條文立法目的所難以預見,哪來的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若 1450 要說「我覺得就是有這麼嚴重」,那請問為何主管機關只限制醫事人員出國,不
限制一般人出國?如果國外疫情真的如此嚴重,主管機關基於「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
及蔓延」所做的措施應該是:限制所有人民出國,而非一樣的「疫區」,一般民眾可以去
,而體質類似的一般醫療人員不能去。主管機關限制醫療人員出國,並非為了「杜絕傳染
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而是有其他目的:例如確保人力不會因為 14 天隔離不夠用,而
這就超出了傳染病防治法 37 條的立法授權目的,是對法律進行超過原本立法目的的擴張
解釋,哪來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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