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Redmango已經卸任
※ 引述《Lailungsheng (當包不同比較好)》之銘言:
: ※ 引述《panex0845 (胖克思)》之銘言:
: : 所以說,還是建議不要把話說太死,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 : 你怎麼知道審理案件的法官是誰?
: 這部分沒錯啦,
: 我提供個人經驗,
: 就我的id,被告的話一下就會被找到人,
: https://i.imgur.com/8DHRS0K.jpg
: 不過不一定起訴,
: 然後ptt板主被告,
: 1,除了智障必須提出證據,
: 2,也要站方願意給警方板主個資…站方絕對不會給
: 智障們,麻煩吞下去好嗎?
: 不要被法院認證智障…
: 大概是這樣。
拎北聽你在虎濫!!
你的第2點:"也要站方願意給警方板主個資…站方絕對不會給"
「下面這一則」就是發生在ptt版面上的恐嚇罪-刑事案件
ccshih5566(石O濬) 時任ptt宜蘭版版主
在版面上發了公告 底下Ks22523(江O榮)(原名江O嘉)作出了相關推文
被ccshih5566(石O濬)到警局提告恐嚇
Ks22523(江O榮)(原名江O嘉)的個資
【如果不是ptt站方提供給警方 難到會是鬼提供給警方的喔】
你還敢如此大言不慚說:"ptt站方絕對不會給使用者個資"
「說謊也要先打好草稿」
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1&v_court=
ILD+%E8%87%BA%E7%81%A3%E5%AE%9C%E8%98%AD%E5%9C%B0%E6%96%B9%E6%B
3%95%E9%99%A2&v_sys=M&jud_year=&jud_case=&jud_no=&jud_no_end=&j
ud_title=&keyword=ptt&sdate=&edate=&page=&searchkw=ptt&jmain=&cw=0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裁判字號】 105,簡,505
【裁判日期】 1051031
【裁判案由】 恐嚇
【裁判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家榮(原名江子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李頲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偵字第2521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家榮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江家榮因其在PTT 網站中「I-Lan 」板之發文受到該板板
主石景濬修改之板規限制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
全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3 月26日下午5 時42分許,在其
位於宜蘭縣○○鎮○○里○○路0 段00巷0 弄00號住處,
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以其所使用之「Ks22523 」帳號
登入PTT 網站,並在石景濬以其所使用「ccshih5566」帳
號發表之文章下,以推文之方式對石景濬恫稱:「你他媽
帶種就桶我孬種,石景濬你以為我不知道你家住哪裡嗎你
是誰嗎在哪上班嗎,開著一台爛ALTIS 老婆是湯雨晨帶種
桶啊,你他媽就別在羅東被我遇到,龍交龍你注死你想怎
樣我的字典裡沒有後悔二字。」等語,以此加害石景濬生
命、身體之事,恐嚇石景濬,使石景濬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
(二)案經石景濬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江家榮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石景濬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PTT 網頁列印資料4 張。
(四)網路IP申請人資料3 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
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品行尚可,及其因網路發文問題而與
告訴人發生爭執,未思以理性方式溝通處理,竟以前揭方式
恐嚇告訴人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造成告訴人因此恐遭
不測危害之犯罪所生損害,並兼衡其家庭經濟情形為小康之
生活狀況,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
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應推文要求補充在內文: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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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02:56
ptt法務站長LLsolo 那篇的原文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422682778.A.CE4.html
1/31 LLsolo 轉 [爆卦] 我被告了(鄉民被告要知道的事情)-通保法
注意該網址的關鍵字:
給直接end的人
現在檢警就是想查什麼就查什麼,因為沒什麼可以阻止他們的了。
通保法之前在的時候那個法條就被架空了,被廢除那更沒什麼好說的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3.144.209.1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68731369.A.C58.html
※ 編輯: askingts (113.144.209.179), 09/17/2019 22: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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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個X咧
這是中華民國刑事判決書 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查詢到
【裁判字號】 105,簡,505
這是法院判決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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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kingts: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09/17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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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篇LLsolo在八卦版版面上 回應通保法的
不知為何 他是刪掉了? 還是被系統洗掉了?
他親自在文章裡面講 檢察官可以用偵查慣例
不管你通保法寫啥 他就是可以要求你ptt站方必須提供id個資
那篇文不曉得流落在哪 你真的該看一看
拜託不要再說ptt站方不會提供id個資給檢察官 答案是"會"
※ 編輯: askingts (113.144.209.179), 09/17/2019 23: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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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友被告恐嚇
那名版友的id個資當然是ptt站方提供給檢方的
※ 編輯: askingts (113.144.209.179), 09/17/2019 23:18:51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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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去問Lailungsheng 他堅持說"ptt站方不會提供id個資給檢方"
關拎北屁事
※ 編輯: askingts (113.144.209.179), 09/17/2019 23: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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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LLsolo在ptt八卦版回應通保法的回文
為何不見了
我記得有阿 1,2年前 我還引用過
我沒唬爛
你可以找LLsolo寫的 標題好像是回應關於通保法 是在ptt八卦版的文章
大概是2,3年以前的文章
※ 編輯: askingts (113.144.209.179), 09/17/2019 23: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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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名譽跟毀謗 就不是違反刑法嗎 不會違法嗎? 只是民事?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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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Lailungsheng:
你可以看一下我這篇
3/30 askingts R: [新聞] 王瑞德開吉成功! 6網友罵「廢物名嘴」
┌─────────────────────────────────────┐
│ 文章代碼(AID): #1SdqN2ei (Gossiping) [ptt.cc] Re: [新聞] 王瑞德開吉成功?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3941954.A.A2C.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41 Ptt幣 │
└─────────────────────────────────────┘
名嘴王瑞德也告了幾個ptt id妨礙名譽 還取得了id個資
※ 編輯: askingts (113.144.209.179), 09/17/2019 23: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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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Lailungsheng:
我不知道你為何要不到ptt的id個資?
可能是:1.你不夠力
2.分案的那個檢察官想吃案 想說隨便偵結 說找不到人後結案
但名嘴王瑞德告ptt鄉民 告了幾個人妨礙名譽 卻有拿到id個資
※ 編輯: askingts (113.144.209.179), 09/17/2019 23:44:39
給Lailungsheng:
你告一個ptt id妨礙名譽 拿不到id個資不成
你有試著多告幾個人嗎? 也許你只是遇到想單純吃案 不想找id個資的檢察官
※ 編輯: askingts (113.144.209.179), 09/17/2019 23: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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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法務站長LLsolo 那篇的原文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422682778.A.CE4.html
1/31 LLsolo 轉 [爆卦] 我被告了(鄉民被告要知道的事情)-通保法
注意該網址的關鍵字:
給直接end的人
現在檢警就是想查什麼就查什麼,因為沒什麼可以阻止他們的了。
通保法之前在的時候那個法條就被架空了,被廢除那更沒什麼好說的了
※ 編輯: askingts (113.144.209.179), 09/18/2019 0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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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skingts (121.93.93.178 日本), 09/18/2019 03: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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