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開9槍打死拒捕逃逸外勞 執法警判8
小弟法盲,只想弱弱的問
修法賦予警察額外的權力
逮捕現行犯、通緝犯只要“口頭命令其接受逮捕”
拒捕就可以行使一切手段逮捕
實務上有這麼不可行嗎
法律本來就是為了秩序而存在的
嫌犯在出於本能的各種反抗行為
本來就不需要去考量吧
類似的社會新聞曾出不窮
都快覺得拒捕也是法律保障的基本人權之一
※ 引述《a0979530270 (蹲越久,腳越麻)》之銘言
: 快訊/開9槍打死拒捕逃逸外勞 執法警賠260萬再判徒刑8月
: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 新竹縣竹北分局警員陳崇文2017年值勤時為了追捕逃逸吸毒移工,連開9槍造成越籍移
工
: 阮國非流血過多致死。此案經過2年的審理,數度引起台人的熱論,22日下午,新竹地
方
: 法院也做出終結,認定陳崇文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判8個月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
: 越南籍移工阮國非,2017年8月底,在新竹縣竹北鳳崗地區,因酒後吸毒神智不清,持
石
: 塊砸毀路旁小貨車,當時任職於鳳崗派出所的警員陳崇文和三名民防到場處理,其中
一位
: 民防被阮國非以石塊丟擲導致面部流血,過程中陳崇文雖嚇令阮國非「不准動」,但
阮國
: 非仍在全身赤裸的情況下,從河中爬起來,打開警車車門,陳崇文擔心警車被開走,
朝阮
: 國非近距離連開九槍,而阮國非在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 本案原定2019年6月24日做出宣判,但由於外界有過多疑慮,因此檢察官也申請希望能
當
: 庭公布監視器畫面釋疑。
: 24日影片播畢後,陳崇文及辯護律師魏順華對此均積極主張無罪,魏順華表示,陳警
乃是
: 積極認真的警察,但在當時短短的12秒,狀況緊急,的確無法顧慮太多,魏順華希望
法官
: 及社會不要因此抹滅一位好警察。檢察官陳中順雖表示盼法官依法裁處,但他也強調
,並
: 非打擊員警士氣,或不認同員警用槍,否則就不會依用槍過當起訴;而阮國非的律師
劉繼
: 蔚說,由於死者家屬已與陳男已和解,家屬也表示同意給予緩刑,但希望法官予以譴
責。
: 由於陳崇文一案始終受到外界關注,擁有3萬多粉絲追蹤的臉書專頁《反毒陣肉搜網》
也
: 長期關注此案,更多次號召包圍地院,日前該粉絲頁更揚言,若陳崇文一案獲判有罪
,就
: 要公布法官名字,粉絲頁日前也預告,「聲援陳崇文警員,大家新竹地院見…」
: 合議庭法官22日也當庭宣判,陳崇文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判8月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
管束。
: 大家怎麼看?8個月也太重了吧
: https://reurl.cc/ojqGM
: 轉載自Etoday新聞網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Sent from BePT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80.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63859326.A.E0E.html
噓
07/23 13:23,
4年前
, 1F
07/23 13:23, 1F
那就沒有人質疑,是否是台灣的比例原則抓的不恰當,國外的嚴刑嚇阻才是恰當的比例?
推
07/23 13:24,
4年前
, 2F
07/23 13:24, 2F
→
07/23 13:25,
4年前
, 3F
07/23 13:25, 3F
倒也不是,遊戲規則就是醜化說在前頭“拒捕可能有最壞的下場”,跟犯什麼法是兩回事,簡單來說就是對拒捕零容忍
推
07/23 13:26,
4年前
, 4F
07/23 13:26, 4F
→
07/23 13:26,
4年前
, 5F
07/23 13:26, 5F
→
07/23 13:26,
4年前
, 6F
07/23 13:26, 6F
覺得是台灣一直都太看重生命
推
07/23 13:30,
4年前
, 7F
07/23 13:30, 7F
→
07/23 13:33,
4年前
, 8F
07/23 13:33, 8F
※ 編輯: curious82902 (114.33.80.184 臺灣), 07/23/2019 13:35:37
※ 編輯: curious82902 (180.217.211.149 臺灣), 07/23/2019 13:38:49
推
07/23 13:40,
4年前
, 9F
07/23 13:40, 9F
→
07/23 13:41,
4年前
, 10F
07/23 13:41, 10F
如果遊戲規則真的這樣訂,那逃跑那就無可奈何啊,選擇權在自己
而且那是最差的下場,人要樂觀說不定不會被擊斃,生命自己會找到出路,現在就是出路太多,限縮一點出路未嘗是好事
噓
07/23 13:41,
4年前
, 11F
07/23 13:41, 11F
※ 編輯: curious82902 (114.33.80.184 臺灣), 07/23/2019 13:41:21
※ 編輯: curious82902 (114.33.80.184 臺灣), 07/23/2019 13:44:00
噓
07/23 13:46,
4年前
, 12F
07/23 13:46, 12F
所以在內文才說“拒捕”是人權?
限縮他不該有的東西,這不叫剝奪自由
推
07/23 13:56,
4年前
, 13F
07/23 13:56, 13F
→
07/23 13:56,
4年前
, 14F
07/23 13:56, 14F
※ 編輯: curious82902 (114.33.80.184 臺灣), 07/23/2019 13:57:24
噓
07/23 13:58,
4年前
, 15F
07/23 13:58, 15F
→
07/23 13:59,
4年前
, 16F
07/23 13:59, 16F
→
07/23 13:59,
4年前
, 17F
07/23 13:59, 17F
禁止朝背後開槍…這條應該是根本用不到了,我大美國在石頭襲警時人生就沒有下一步的機會了
→
07/23 14:10,
4年前
, 18F
07/23 14:10, 18F
規則就是要從頭來開始討論,一步步制定程序下來上路,大概你眼中意見不同的都是沒有程序正義?
原來在你的世界討論目前沒有的規則都是不依照命令轟成蜂窩 噠噠噠噠噠噠
※ 編輯: curious82902 (114.33.80.184 臺灣), 07/23/2019 14:10:26
→
07/23 14:10,
4年前
, 19F
07/23 14:10, 19F
→
07/23 14:11,
4年前
, 20F
07/23 14:11, 20F
→
07/23 14:11,
4年前
, 21F
07/23 14:11, 21F
→
07/23 14:13,
4年前
, 22F
07/23 14:13, 22F
→
07/23 14:13,
4年前
, 23F
07/23 14:13, 23F
※ 編輯: curious82902 (114.33.80.184 臺灣), 07/23/2019 14:21:17
※ 編輯: curious82902 (114.33.80.184 臺灣), 07/23/2019 14:23:18
推
07/23 14:24,
4年前
, 24F
07/23 14:24, 24F
→
07/23 14:24,
4年前
, 25F
07/23 14:24, 25F
→
07/23 14:24,
4年前
, 26F
07/23 14:24, 26F
→
07/23 14:59,
4年前
, 27F
07/23 14:59, 27F
噓
07/23 17:09,
4年前
, 28F
07/23 17:09, 28F
噓
07/23 23:41,
4年前
, 29F
07/23 23:41, 2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1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