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屏縣府回擊黃國昌:建議去地檢署提告已回收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噓 QchchQ: 就你最先知 當國昌沒查過? 那到底他違不違法嘛? 06/10 21:18
:
: 目前看起來, 黃國昌是把這位老兄的資料照單全收了.
:
: 樂樂養雞場的違法, 是應合併申請而未合併申請,
: 法律上的處置應該是變更申請.
: (至於汙染什麼的, 目前僅止於指控階段.)
:
: 不是有違法, 就代表對該場做什麼處置都是對的.
: 違法會有對應的處置, 而黃國昌要求的處置,
: 明顯是在法律授權的範圍之外.
1.黃國昌委員是法律人,沒那麼蠢
2.只要縣府還是把這個"超大規模養雞場組合",當作是"五座養雞場"
在對待??
(包含現在的容許變更申請)
不好意思,無解~~~
一來,你行政機關根本無法確認是"哪一座養雞場"在臭
二來,養雞場大門一關,你屏東縣政府稽查人員照樣吃閉門羹
(同樣也無法認定是誰關你的門).
三來,你大規模養雞場應遵守的法令(畜牧法/空汙法/水汙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等等)
對於此養雞場組合完全無用武之地.
懂了嗎?? 這五座養雞場組合體,
一日不申請合併成一個法人組織(一座30萬隻雞的養雞場),
行政機關永遠開不了一張罰單.
申請容許變更,有個屁用???
大門關起來,你又不知道人家實際養幾隻雞?
縣府人員完全無法突襲查驗(這幾年吃幾次閉門羹??假的嗎?? )
環保局要怎樣監測?? 沒辦法啊,
五座養雞場都在同一個圍牆內,五座養雞場都推說是別人在臭.
更有趣的是
屏東縣府當初開罰的罰單, [根本隨便亂測]
明眼人看也知道為何要隨便測.
https://www.epa.gov.tw/Page/A8317F72BCAC3E85
環保署 環署訴字1050043112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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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願人主張略以:「(一)周界檢測作業,……檢測人員及環保局
人員被民眾帶著走有失專業,檢測前均無相關及污染源明確之作
業程序。(二)本場與檢測點中間隔造林地、香蕉園,其中造林
地地主……惡意將動物內臟拋棄於田間產生惡臭造成我方檢測不
過,……採樣地點為本場上風處非下風處,……所採之氣體根本
非本場所散之氣體,……。(三)進行採樣時旁邊有孩童在檢測
儀器旁觸碰玩弄採樣袋干擾檢測、採樣檢測過程缺乏許多照片證
明、校正報告書中BIOS DCNS 大氣壓力溫度計報告日期104年1
月23日,有效期限1年,明顯已過期、檢測報告書中未見嗅覺判
定人選簽到簿,無法得知開始與結束的時間。……」等語。
......
卷查屏東縣政府環保局稽查紀錄雖記載:「……於畜牧場周界下
風處進行異味採樣……。」然本件卷附原處分機關出具之檢測報
告書經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發現,現場採樣記錄環境資料「風
向」記錄值為「359度」(按:即吹北風),而採樣點位置標示「測
點」位於訴願人場址北方,據此觀之,本件採樣點應位於污染源
(訴願人牧場)之上風處,二者顯有歧異。另據原處分機關105
年8月8日補充答辯略以:「檢測人員攜採樣架至採樣位置途中,
風向指示端即已朝地面方向,續於採樣點架設後,風向指示端未
有更動即朝向訴願人所述方向,且風速轉盤未有轉動,顯示採樣
位置非污染源上風處……。」等語,然所稱「風向指示端即已朝
地面方向」意指為何?與檢測紀錄表如何建立追溯性?均未見原
處分機關進一步說明。是系爭異味污染物樣品是否具代表性?即
有疑義,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據檢測結果認定訴願人排放異味污染
物超過標準據以裁罰,即有可議之處,爰將原處分撤銷,以符法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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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玩吧,這麼多年只測只開這張罰單,而且被翻盤訴願撤銷之後,
不重新再來用正確方式測,環保局就好像空氣般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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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niaque (180.217.254.73 臺灣), 06/10/2019 23: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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