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中國三生遭霸凌墜4樓「雙腳插滿支架」家屬怒:校長堅持改意外

看板Gossiping作者 (arrd)時間5年前 (2019/04/25 17:38), 5年前編輯推噓-3(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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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之銘言: : 我一直很不想回AROUND14357 因為他不是想要解決霸凌 : 而只是針對性地想要對付我dtragonjj本人而已 : 一圖流解釋 https://www.ianalyseur.org/wordcloud/around14357/ : 為什麼要追著我屁股跑呢?我對你沒興趣阿! : 而我如果辯護的太清楚 我又怕會傷害到別人人 : 不過你都講到這邊了 我就來講講 發生啥事情好了 : hellkitty本人曾經因為在太陽花學運時候揚言放炸彈而被逮捕 : https://reurl.cc/r0njN : 也在政黑板跟我打賭 :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66734100.A.7C7.html : 只是輸了烙跑沒兌現而已XD : 至於你說我被水桶的情形 我的回復如下 文章在此 :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81195465.A.DF8.html : 然後HELLKITTY=PJEZ : http://www.ucptt.com/article/Gossiping/1514616859/8A2 : 男子企圖持刀攻擊被逮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812210131.aspx :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45541353.A.78F.html : 地獄山貓阿 我沒有想要這樣做 是有人逼我的 我從來沒有在八卦版這麼注意你 : 請記住 是around14357這樣做的 他還有一個分身叫做around14358 要找就去找他 : around14357哪天你遇到人了 記得幫我跟她要錢捐款給公益阿 台灣弱勢團體謝謝你了! : 謝謝大家看完 有推的 一個人給100P : around14357你真的沒有造謠 你只是不懂事情的真相就妄想當神當檢察官去審判他人 : 現在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 正好在探討精神病的事情 以上我所發文內容都是當事人 : 自己發言內容 不是我杜撰的! dragonjj 你只是在模糊重點,你造謠侮辱其他鄉民被板主判水桶這個事實,跟他是否有 作了什麼其他的事情無關。 舉例就算某政治人物作了貪污這件事,但dragonjj 你卻造謠說他嫖妓,那還是造謠。 你的邏輯就是攻擊宣稱那位鄉民有作了什麼壞事,所以你造謠侮辱對方就沒有錯,那你自 己是不是從小到大都沒作過錯事,是不是別人就可以造謠侮辱你? 重點是你因造謠侮辱對方被板主判水桶三個月的證據如下。 [公告] dragonjj水桶三個月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81691936.A.13C.html d板友被指控犯板規五之3, 2位板主認同, 處以水桶3個月。 dragonjj你就趕快想好怎麼攻擊兩位板主判你水桶這件事。 dragonjj 你自己多次就你不清楚的我的事造謠攻擊,連我在他板提到家裡的事都被你拿 來攻擊。那時候你都不會說你自己在妄想當神當檢察官去審判他人。 而我拿出你因造謠侮辱他人被板主判水桶三個月就這樣替你自己的錯找藉口辯解。 雙重標準對你自己一套對別人另一套。 很可惜判你水桶三個月的並不是我而是兩位板主。 請問dragonjj 你是不是也要說兩位板主是不懂事情的真相就妄想當神判你水桶? 反正一定是板主的錯一定不會是dragonjj你的錯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34.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6185089.A.2B8.html

04/25 17:38, 5年前 , 1F
你們私下解決啦
04/25 17:38, 1F

04/25 17:39, 5年前 , 2F
你們去打砲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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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39, 5年前 , 3F
他檢舉我 結果我有證據只是因為不能發在板上不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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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39, 5年前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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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39, 5年前 , 5F
你到底在糾結什麼?來看看 他檢舉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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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0, 5年前 , 6F
發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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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0, 5年前 , 7F
你當這裡是你們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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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0, 5年前 , 8F
04/25 17:40, 8F

04/25 17:41, 5年前 , 9F
我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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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2, 5年前 , 10F
你們私下解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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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2, 5年前 , 11F
https://reurl.cc/V2Qgn 所以他不敢告我啊 你在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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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jj 你所謂的證據能給板主看,私信也可以,但板主就是判你水桶三個月,又要說 板主妄想當神審判你了嗎 ※ 編輯: around14357 (110.28.34.236), 04/25/2019 17:42:50

04/25 17:42, 5年前 , 12F
我也沒辦法了 好結論就是你不要在我屁股後面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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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3, 5年前 , 13F
早就說了拉 他只是拿霸凌的大義名分 實際只是想要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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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3, 5年前 , 14F
把自己當成神在審判 有證據還不肯認錯!這樣好意思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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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3, 5年前 , 15F
dragonjj 他沒有告你可能只是怕麻煩,但你違規被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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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3, 5年前 , 16F
桶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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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3, 5年前 , 17F
露出馬腳 只能說 噁心!嘔嘔嘔嘔嘔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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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5, 5年前 , 18F
給我錢戰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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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6, 5年前 , 19F
dragonjj 你這些藉口怎麼不跟板主講,判你水桶的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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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6, 5年前 , 20F
不是我是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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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6, 5年前 , 21F
來看看 版主宣判文章裡面怎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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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8, 5年前 , 22F
https://reurl.cc/6GY35 就算寄信 也可以構成散播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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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48, 5年前 , 23F
罪 你根本就不是想搞懂事情真相 你只是想搞我而已
04/25 17:48, 23F
私信不會達到散佈的要件。 所謂『散佈』係指對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為散發分布之行為。 所謂『播送』係指將文字、圖畫、照相、聲音或影像,藉電子相關儀器於廣播電訊之通路 上加以呈現播放之行為。方法上,其不論係以有線、無線之電視收訊、電話、網路或尋常 之擴音裝備實施播送,均無不可。 雖然刑法第235條未規定需以『公然』為其要件,然實務上見解,以該條設立之立法目的 係在遏止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以不論散布或播送之行為均必須有公然之要件,也 就是說需要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的狀態下散布或播送,始構成該罪。因此,如果僅在自 己家中播放ㄟ片給朋友看的話,朋友未達到特定之『多數人』(多數人通說認為應該是指 三人以上)的話,不會構成該罪。 ※ 編輯: around14357 (110.28.34.236), 04/25/2019 17:52:31

04/25 17:48, 5年前 , 24F
套句你說的話 認錯很難嗎?你自己都不認錯了 還要人認錯
04/25 17:48, 24F

04/25 17:49, 5年前 , 25F
想要了解 自己去政檢版 HateP_Picket看啦 我沒空理你
04/25 17:49, 25F

04/25 17:50, 5年前 , 26F
這年頭 造謠的人還要受害者自己自清 你不會自己找喔
04/25 17:50, 26F

04/25 17:51, 5年前 , 27F
看到我輩水桶過就沾沾自喜 結果造謠污辱什麼都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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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51, 5年前 , 28F
喔 還有毀謗 結果發現我講的是事實 自己就拉不下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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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52, 5年前 , 29F
認錯 你沒有你想的這麼高尚偉大阿!看你的神要怎麼審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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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jj 如上所言,你講的不是事實。 只是作為證據私信給板主沒有達到散佈的要件,你說我搞你,那你呢,多次就你不清楚的 我的事發文攻擊我,還用片面的方式張冠李戴抹黑我。怎麼你都不會反省你自己在妄想當 神當檢察 官去審判他人。 願意別人怎麼待你,你自己就該怎麼待人。 ※ 編輯: around14357 (110.28.34.236), 04/25/2019 17:53:03

04/25 17:54, 5年前 , 30F
https://reurl.cc/dpl4k 法盲自己去瞭解拉
04/25 17:54, 30F
私信不會達到散佈的要件。 所謂『散佈』係指對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為散發分布之行為。 所謂『播送』係指將文字、圖畫、照相、聲音或影像,藉電子相關儀器於廣播電訊之通路 上加以呈現播放之行為。方法上,其不論係以有線、無線之電視收訊、電話、網路或尋常 之擴音裝備實施播送,均無不可。 雖然刑法第235條未規定需以『公然』為其要件,然實務上見解,以該條設立之立法目的 係在遏止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以不論散布或播送之行為均必須有公然之要件,也 就是說需要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的狀態下散布或播送,始構成該罪。因此,如果僅在自 己家中播放ㄟ片給朋友看的話,朋友未達到特定之『多數人』(多數人通說認為應該是指 三人以上)的話,不會構成該罪。

04/25 17:55, 5年前 , 31F
還是一樣 一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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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55, 5年前 , 32F
你宣稱私信當證據也是散播猥褻物罪,經過了解並不是。 且你違規被水桶是事實,既然這件事情如你宣稱的涉及違法,你為什麼還要作呢?就為了 攻擊那位意見跟你衝突的鄉民嗎 ※ 編輯: around14357 (110.28.34.236), 04/25/2019 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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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56, 5年前 , 34F
你為什麼要一直追著我跑 還搞你哩 笑死人 再來繼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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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7:56, 5年前 , 35F
你自己都不會認錯 一直想要人認錯 對自己不懂的事情妄下
04/25 17:56, 35F

04/25 17:57, 5年前 , 36F
評論 做錯事情又不道歉 可以真棒 想玩 我們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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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你說私信給板主證據會違法,這是錯誤的。 我說你說過有穆斯林女友,你誣衊說我造謠還威脅要告我,我拿出你所言的證據後,你有 為你誣衊我造謠老實認錯道歉嗎 從一開始就是我提到你有穆斯林女友,也是你自己說出來的,就將我當敵人,開始造謠攻 擊我。 ※ 編輯: around14357 (110.28.34.236), 04/25/2019 18:04:02

04/25 18:04, 5年前 , 37F
你也夠可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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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round14357 (110.28.34.236), 04/25/2019 18:14:01

04/25 18:12, 5年前 , 38F
笑 結果兩個人半斤八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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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這件事判dragonjj 水桶的並不是我。 經查證私信給板主當證據不會達到散佈的要件。 所謂『散佈』係指對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為散發分布之行為。 所謂『播送』係指將文字、圖畫、照相、聲音或影像,藉電子相關儀器於廣播電訊之通路 上加以呈現播放之行為。方法上,其不論係以有線、無線之電視收訊、電話、網路或尋常 之擴音裝備實施播送,均無不可。 雖然刑法第235條未規定需以『公然』為其要件,然實務上見解,以該條設立之立法目的 係在遏止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以不論散布或播送之行為均必須有公然之要件,也 就是說需要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的狀態下散布或播送,始構成該罪。因此,如果僅在自 己家中播放ㄟ片給朋友看的話,朋友未達到特定之『多數人』(多數人通說認為應該是指 三人以上)的話,不會構成該罪。 ※ 編輯: around14357 (110.28.34.236), 04/25/2019 18:18:57

04/25 18:45, 5年前 , 39F
有夠無聊 現在只看到你一直盯著他批而已
04/25 18:45, 39F
※ 編輯: around14357 (110.28.34.236), 04/25/2019 18:54:04 ※ 編輯: around14357 (110.28.34.236), 04/25/2019 18:55:36

04/25 21:14, 5年前 , 40F
判我水桶的是版主不是你 但是拿出來造謠想要帶風向的就
04/25 21:14, 40F

04/25 21:15, 5年前 , 41F
是你了!怎麼被打臉不認錯喔?嘻嘻!你沒有你想的那麼偉大!
04/25 21:15, 41F
你被板主判水桶就是有違規,我拿出你違規的事實還不認錯。 你辯稱證據不能私信給板主不然會犯法,這也是錯誤的,沒有公然就沒達到要件,前面已 經回你,你是當沒看到。 且板主在推文的回覆如下。 womf: 的確沒有在政黑相關的板po過歐 不過是po在hate相關板 12/08 22:36 womf: 所以dragonjj你搞錯了 他的確有做過可是你搞錯板 12/08 22:37 womf: 這裡是HateP_Picket 你找的資料是在HatePicket 12/08 22:40 所以板主顯然看過dragonjj 你所謂的證據,並不存在你說的什麼沒辦法給板主看證據的 問題。 而板主說dragonjj,你搞錯板。dragonjj攻擊那位鄉民的事不是在HateP_Picket。 這也是造謠。套一句你自己說的,錯不錯不是你說了算,你自己說要以有違規為準,那麼 你在這件事就是被板主判水桶,以判決為準你就有錯,不是以你的意見為準。 另外,關於霸凌的議題,你長期扣我狂熱伊斯蘭粉的帽子,煽動鄉民仇視我,長期的明嘲 與暗罵,這很明顯就是在搞霸凌,你要否認嗎? 說我常在你文中留言,我在你文中留言也沒有什麼錯,之前就為了跟你在穆斯林議題爭論 才會留言,後來也不跟你爭論此了,你卻是繼續扣我帽子。 ※ 編輯: around14357 (39.10.135.251), 04/26/2019 16:39:01

04/28 14:32, 5年前 , 42F
豆知識:先知 穆罕默德殺死雷哈娜丈夫,綁住她強姦
04/28 14:32, 42F

04/28 14:32, 5年前 , 43F
Ibn Hisham,The Life of the Prophet,卷III,118-143
04/28 14:32, 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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