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為何撤計票聲請? 丁辦:驗票廢時且接到很多違法證據已回收
※ 引述《oo0oo (爆筋痴肥男)》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UDN
: 2.完整新聞標題:
: 為何撤計票聲請? 丁辦:驗票廢時且接到很多違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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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9 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
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
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
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
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
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
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
,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
形,應重行公告。
驗票:七天內提出、二十天內完成。
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選舉無效:兩審定讞,每審六個月。
二十天 > 一年 ??
這樣驗票叫「曠日費時」?? https://i.imgur.com/bvuSK8X.jpg
我看是這個原因比較大吧: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
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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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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