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撿到三星Note 8手機討2千5保管費,他搬已回收
※ 引述 《SuperSg (○(#‵ ︿′ㄨ)》 之銘言:
: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24/1450982/
:
: 台中市陳先生日前掉了新機價約3萬元的三星手機,本來打算用2張價值約800元的餐券酬
: 謝拾獲人,但對方堅持要討10分之1、相當於2500元的報酬,還搬出法條表示「有權暫時
: 不還」,且已到警局備案。雖然雙方最後以1000元「保管費」達成協議,但他仍感嘆「這
: 社會怎麼了」。律師表示,根據《民法》規定,拾獲人確實可施行「留置權」,直到物主
: 付出等值10分之1的款項為止,就算物主題告侵占罪,最後應該也是告不成。
:
: 台中一名陳先生向《蘋果》投訴,上月17日晚間在一中商圈,不慎把去年買的手機
: Galaxy Note 8忘在人行道椅子上,回頭找尋時已不見,當下報案處理。他當晚接到拾獲
: 人的電話,表示願意歸還,但要求10分之1的報酬,相當於2500元的保管費。
:
: 陳先生到派出所詢問,警方也表示拾獲者有權這麼做,但如果堅持不還,還是有可能涉及
: 侵占罪。陳先生事後以訊息方式告知林男,但林男卻搬出《民法》第805條規定回覆,拾
: 得人可以要求保管費、但費用不能超過其價值的10分之1,並稱「已經到警所備案,以維
: 護自己的權益」。
:
: 陳先生說,手機被人撿到,對方還願意歸還,他真的很感恩,當然會意思一下,他打算用
: 2張價值約800元的餐券,表達感謝之意,但拾獲者一開口就是要保管費用,感覺這社會病
: 了。
:
: 陳先生到公所申請調解,並到通訊行估價,收購價約8000元,但對方仍要求收取1000元的
: 保管費,最後讓陳先生無奈答應。陳先生說,當時調解時,連調解的里長都私底下告訴他
: 「你真是遇到瘋子,調解這多次,沒遇到過這款的(台語,意指這種人)。」
:
: 律師謝憲愷表示,根據《民法》805條規定,撿到東西的人,確實可以施行「留置權」,
: 直到物主付出等值10分之1的款項為止,這是拾得者的權益,就算物主題告侵占罪,最後
: 應該也是告不成。
:
: 謝憲愷提到,805條規定是參照歐洲國家的做法,是鼓勵民眾撿到東西要歸回,但依華人
: 的風俗民情,本來撿到東西就該歸還,極少數人會施行這項權利,拾獲人這種做法雖然讓
: 人感覺有爭議,但不違法。
:
: =====
:
: 嗯... 這時候又不管法律了=_=||
:
每次看到這類事件都覺得很有趣。
八卦是
民法第805條最早是可請求遺失物價值的3成,
就有發生學妹粗心遺失四萬元現金,
撿到的學姐依法請求被罵貪心,
才下修到1成,
還加了一些條件像是失主家境貧寒不能請求。
沒想到現在還是老樣子把道德往法律上套。
東西會掉一定是自己的過失,
法律雖然有禁止別人亂拿(侵占遺失物罪),
但別人也沒義務特地花時間找失主歸還,
人家願意花時間勞力物歸原主,
予以補償也是應該的吧?
而人性本來就是以利益為優先,
這條規定本來就是用其他利益來引導人性的決定。
沒了這條規定,丟東西要找回來大概燒香比較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53.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0346345.A.486.html
→
10/24 10:00,
5年前
, 1F
10/24 10:00, 1F
→
10/24 10:00,
5年前
, 2F
10/24 10:00, 2F
推
10/24 10:01,
5年前
, 3F
10/24 10:01, 3F
→
10/24 10:01,
5年前
, 4F
10/24 10:01, 4F
→
10/24 10:02,
5年前
, 5F
10/24 10:02, 5F
→
10/24 10:04,
5年前
, 6F
10/24 10:04, 6F
→
10/24 10:05,
5年前
, 7F
10/24 10:05, 7F
→
10/24 10:05,
5年前
, 8F
10/24 10:05, 8F
長得比較黑,
東南亞地區不屬於PTT定義的歪果仁範圍哭哭
→
10/24 10:06,
5年前
, 9F
10/24 10:06, 9F
※ 編輯: tentaikanso (223.137.253.69), 10/24/2018 10:10:56
→
10/24 10:35,
5年前
, 10F
10/24 10:35, 10F
→
10/24 10:35,
5年前
, 11F
10/24 10:35, 11F
→
10/24 10:35,
5年前
, 12F
10/24 10:35, 1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