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何不說支持死刑的人才是殺人犯的幫兇?已回收
: 還記得湯姆熊殺童案嗎?本案造成一位幼童死亡。
: 殺了無辜方姓幼童的殺人犯曾文欽
: 大家一定只記得他說過:「殺一、兩個不會判死」這句話。
: 你被他這句話激怒了對吧?很想判他死刑對吧!
: 不知道有多少人關心過這案件的後續判決。
: 本案台南高分院在審理的時候就曾請專業精神醫師對曾文欽做精神鑑定。
: 發現曾文欽曾經四次自殺未果,不敢自己自殺,
: 從而萌生殺幼童以被判死刑的方式尋死的想法。
: 而「殺一、兩個不會判死」那句話是為了激怒法官、檢察官以及社會大眾。
: 讓他被判死刑的機會更大。
: (台南高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772號 判決書在此:http://bit.ly/2HnEA9Q)
: 然後呢?臺灣鄉民們果真被他這句話給激怒了,
: 判他無期徒刑的法官們繼續被罵恐龍法官。
: 他的心願沒有達成,還真是可惜啊~是嗎?
第一次看就覺得怪怪的,精神鑑定甚麼時候負責確認別人犯罪動機了?
小弟只有聽過精神鑑定犯人有憂鬱症,有躁鬱症,有 ...。還沒聽過精神科診斷犯人為甚
麼要殺人,於是就讀了判決書
http://bit.ly/2HnEA9Q
有興趣的版友可從「二、被告殺人的犯罪動機究竟是為了吃牢飯還是為了判死槍斃?」開
始讀。
從判決書上看來:
1. 犯人講法前後不一,一開始被警方、檢察官訊問的時候,是說:「因為我想要吃免費
的飯,吃一輩子。」「因為找不到工作,跟別人借錢都借到沒辦法。」「我如果偷東西,
不是關沒多久就出來了。殺一兩個人,關一輩子,不是很好嗎。」,後來才改口說殺人是
為了故意被判死刑
2. 判決書上下,根本找不到精神鑑定說犯人「....萌生殺幼童以被判死刑的方式尋死的
想法。」。判決書看來,精神鑑定只是引述了犯人對犯案動機的說法,但沒對犯人口述動
機(殺人為了求死 or 為了吃牢飯)的真實性肯定或否定。精神鑑定只確認犯人有「憂鬱
症」,有「分裂病性人格疾患」。這也比較符合個人對精神科的認知,犯人到底為甚麼殺
人,為了交不到女朋友為了求死為了吃牢飯.....那是司法體系的工作好吧?甚麼時候變
成精神科鑑定的工作了?
3. 對「殺人為求死」肯定,「殺人為吃牢飯」否定的,是法院,而不是精神鑑定!有興
趣的版友可從第 653 行「本院基於以下理由,認為被告係為獲判死刑而殺人」開始看。
認定曾嫌「殺人為求死」的,而不是「殺人為吃牢飯」的是法官,不是精神科!
認定曾嫌「殺人為求死」的,而不是「殺人為吃牢飯」的是法官,不是精神科!
認定曾嫌「殺人為求死」的,而不是「殺人為吃牢飯」的是法官,不是精神科!
法官的鍋不要甩給精神科醫師背好嗎?這根本是在盜用精神科醫師在精神醫學的專業性,
來為廢死的主張背書!
4. 法官認為曾嫌「殺人為求死」,而非「殺人為吃牢飯」的理由,很多是主觀臆斷,想
當然爾,根本沒有實證支撐好嗎?
小弟無時間把整個段落全部一一駁完,只舉其中幾個:
再就鑑定機關人員進入上述鑑定場所實施鑑定的次數、時間
而言,成大醫院包含精神科主任楊延光醫師、乙p○○○○
等人組成團隊成員,於103 年3 月5 日上午、3 月12日下午
、4 月9 日下午、4 月23日下午、5 月1 日下午,共5 次入
所與被告晤談、檢測、評估。嘉義長庚醫院甲d○○○○團
隊於103 年2 月14日、2 月21日、2 月26日、4 月1 日、5
月1 日、6 月12日、7 月3 日及8 月1 日,共8 次入所施以
晤談等鑑定措施。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甲X○○○○團
隊則於103 年5 月9 日、5 月27日兩次入所施以晤談等鑑定
項目。此有共同精神鑑定書、心理評估鑑定報告、本院103
年6 月18日、6 月25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參(本院三58
、73、91、本院四49)。此等時間與精力的投注,對於鑑定
人與被告間信任關係的建立,當有助益,遠非偵查或審判中
的訊(詢)問所花時間可以比擬。況被告所供前述犯罪動機
之許多矛盾瑕疵,敘明在前,案重初供的採證法則,於本案
並不適用。
意思就是,因為成大楊醫師花很多時間跟犯人 talk,犯人很信任醫師,所以這時說的話
(殺人為求死)比較可信,所以可以做為推翻「案重初供」(一開始說「殺人為吃牢飯」
)的理由之一。
個人看了,只想「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原來殺人犯說謊話,不是為了替自己脫罪
,而是因為不信賴跟他問話的人啊?那以後辦殺人案都不要由司法人員問話,由爸爸媽媽
哥哥姐姐跟嫌疑犯問你有沒有殺人。媽媽:「我寶貝最乖了,他說不是他殺的」,因為問
話者跟嫌犯有很強信賴關係,所以不大會說謊(法院邏輯),可見嫌犯一定是無辜的!若
法院邏輯對,小弟這邏輯就對了,鄉民覺得呢?
再看所謂「況被告所供前述犯罪動機之許多矛盾瑕疵」的理由之一
被告另稱殺人吃牢飯的資訊是網
路看到,又改稱日本漫畫書,再稱聽朋友說的,繼稱是與「
甲○○」聊天中得知云云,前後也都不同。鑑定證人甲X○
○○○從被告口中獲知「甲○○」此人後,請本院協助查詢
有無此人(住臺南市),經本院查詢後,並無此資料存在,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本院三6 ),本院開庭再
度向被告確認關於「甲○○」姓名正確寫法及性別、所在位
置等相關資訊後,再函請警方至○○○遊藝場查訪,該店組
長李明仁表明店內未有登記「甲○○」之人,此有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3 年5 月20日南市○○○○○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查訪紀錄表」可憑(本院三25至26)。至
鑑定證人甲X○○○○於本院證稱「甲○○」是「山嶺」的
「嶺」一節(本院四131 反),應係口誤。鑑定證人甲X○
○○○另稱被告只是想著解決自己的問題,搜尋資料又不像
一般人比較廣泛的去問,因為他沒有任何人際關係。他說他
在遊藝場主動告訴1 個人想殺人的念頭,討論這件事,不是
有朋友跟他說殺1個人不會判死刑,只是吃牢飯(本院四131
反)。參以被告幾乎不與他人互動往來的孤僻個性、貧乏的
人際關係、活在自己世界裡的生活態度,當信被告所謂朋友
告知殺人可吃牢飯一輩子云云,亦非可信
翻譯:
壞人:「朋友告訴我,殺人可以吃牢飯」
法院:「醒醒吧你沒有朋友,既然你沒有朋友,可見『朋友告訴我,殺人可以吃牢飯』是
假的,所以....你殺人不是為了吃牢飯!」
(受害者家屬:「淦!」)
判決這段文字,看完後心裡只有「我有一句 MMP 不知道當講不當講」隨便挑問題:
第一,就算是世界上最沒朋友的人,你怎麼知道他一定一個朋友都沒有,而不是朋友比較
少而已?廢死最愛講殺人犯是大環境製造的。你怎麼知道曾某連損友都沒交過?難不成是
父母教他殺人嗎?
第二,曾嫌患有多種精神疾病,說不定細節記錯了,就算「朋友告訴我」是錯的難道不可
以是「網路告訴我,謠言告訴我,然後我幻想成朋友告訴我」嗎?
其他的問題就不一一列舉
總之:
1. 「曾某殺人為求死」不是精神科鑑定的,是法官說的!不是精神科鑑定的,是法官說
的!不是精神科鑑定的,是法官說的!
2. 法官推翻「曾某殺人為求坐牢」的理由很多極為可笑,甚麼成大跟犯人關係比較好,
所以那時說的比較可信 etc.
最後再補我自己的想法
1. 判決書有考慮到曾某後來改口是為了逃避死刑嗎?怎麼知道曾某想的不是「我如果說
殺人是為了求死,法官反而比較不會判我死,避免反而成全我」
特別是「殺人為求死」是後來才翻供出來的說法,那一開始惱羞講實話(殺一兩個不
會判死),後來冷靜下來想一套說詞逃避死刑(「靠盃我一開始那樣講法官會斃了我
啊,改口說殺人是為了被判死刑好了」)也是一種可能性,不是嗎?
2. 請廢死者不要用精神鑑定為「殺人是為了被判死」背書,那是法官自己說的,別冒用
精神科鑑定名義替廢死背書!
3. 小弟還是比較相信犯人一開始嗆媒體,還有跟警方檢方講的:殺一兩個不會判死。
後來那套「我殺小朋友是為了被判死刑」,對不起,小弟認為那是反社會人格捏造出來
的脫罪說詞,因為這套新說詞明顯對他自己比較有利,而且這是後來才有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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