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上班才得知被裁員... 群創:汰弱留強資遣72人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泰山螺絲)時間6年前 (2018/05/21 10:18), 編輯推噓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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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新聞資料有限,不知道他是裁同一個地方還是全國,看大家只講勞基法,顯得偏頗 同一地的話請參考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 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 之定期契約勞工。 第 5 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 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 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罰則 第 18 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未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 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勞方代表。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 四、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協商期間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 僱。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G720A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48.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6869089.A.712.html

05/21 10:22, 6年前 , 1F
你寫這些幹嘛? 我問你。寫這些幹嘛?
05/21 10:22, 1F

05/21 10:25, 6年前 , 2F
他想表示字太多他懶得看完但是貼上來表示自己想比較多
05/21 10:25, 2F

05/21 10:26, 6年前 , 3F
比較厲害卻沒注意光是新聞上的資訊就直接表示群創這次
05/21 10:26, 3F

05/21 10:26, 6年前 , 4F
根本沒有違背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
05/21 10:26, 4F

05/21 10:28, 6年前 , 5F
法盲又想紅吧
05/21 10:28, 5F

05/21 10:38, 6年前 , 6F
…也是要看他廠場的人數阿 看起來根本沒符合構成要件
05/21 10:38, 6F

05/21 11:38, 6年前 , 7F
就個案丫,群創時不時都會發生丫!
05/21 11:38,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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