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母租套房燒炭亡成凶宅 女兒得賠屋主百萬已回收
※ 引述《asdf1256 (guest)》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聯合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母租套房燒炭亡成凶宅 女兒得賠屋主百萬
: 3.完整新聞內文:
: 新竹林姓婦人前年3月向胡姓屋主承租一處套房,住滿一年後並續約,但林在去年9月燒炭
: 尋短身亡,讓胡的套房一夜間變凶宅,屋價大跌。胡不滿房子變凶宅屋價大跌,向林的女
: 兒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賠償400萬元。新竹地方法院判,林的女兒必需賠償300餘萬元
: 給房東,最為賠償房價的損失。
: 胡姓屋主指出,她前年3月將房子租給林姓婦人,住滿後一年林婦續約,卻在去年9月在他
: 的套房內燒炭尋短,害他的房子價格大落,想要賣出卻價格大跌,若要租給別人,恐怕也
: 沒人要住,實在很無奈。
: 死者女兒向法官表示,她繼承母親的不動產,也設定抵押權,但母親在生前留下太多債務
: ,她無力清償,要求駁回原告請求。法官認為,林的女兒為林婦的繼產人,林婦生前向胡
: 姓女房東承租套房,並在此處燒炭尋短,為事實。
: 法官認為,林婦自殺時,造成此處房屋變成凶宅,後續恐怕導致房東日後有難以出租或出
: 售的可能,侵害房屋財產利益,是有間接故意的存在,造成房價減低,兩者有相關因果關
: 係,加上該房已無法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因此認定,胡姓屋主所主張依估價師鑑定
: 房價減損304萬3千457元是可採信的。
: 法官認為,生命權是人類基本權,自殺屬於極端終結生命的方式,是國民不認同,也經社
: 會多方宣導勸阻,因此林婦選擇尋短是為社會所不能接受,違反善良風俗,且在房內自殺
: 做房子成為凶宅,是一般人嫌惡不願買或承租,足以影響房價。
: 法官審酌,林婦以背於善良風俗自殺,導致原告房價減損的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責任。林婦的女兒為繼承人,因此就應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應賠原告304萬4357
: 元。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goo.gl/sY8XjE
: 5.備註:
這個案件看起來應該是婦人有留下一筆遺產並且大於負債及賠償金額
所以她女兒選擇繼承 不然一般人直接拋棄繼承就好了
那如果今天遇到一個完全沒有資產的人在套房內自殺
房東是不是只能自認倒楣 一毛都拿不到阿0.0
是的話 這樣也太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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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那天夜晚 妳用可愛又略帶溫柔的語氣問我說
咦 這位大大 怎麼這麼晚了還不睡押
我開玩笑的回:妳怎麼知道我大大! 在那之後 我們就再也沒說過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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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0067102.A.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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