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雇主不得強制加班換補休 違者罰百萬元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左西塔羅)時間6年前 (2018/01/11 16:51), 編輯推噓-3(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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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次長記者會發言: 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付加班費,這是沒有疑義的;至於補休選擇的權利,是在勞工身上。32條-1針對加班補休的規範,其實「加班換補休」在實務上行之有年。 這次在立法中,32條-1放進來,某種程度是把「加班換補休」法制化其中一個重要關鍵是確保補休, 如果補休不成,勞工還是可以領到加班費這個東西之前在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的。 另外,32條-1基本上是在勞工權益,就是加班後要領加班費,或是要選擇補休上做一個規範,而不是為了讓雇主有經營上的便利,這是立法最關鍵的精神。 這部分有三段: 1.如果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或是平常日延長工時加班,如果要以加班換補休,是勞工可以提出來,雇主不可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而去補休,雇主如果這樣做,則會違反「勞基法」,最高可以裁罰100萬。 2.勞工若提出補休,但雇主不同意的話,雇主只有一個選擇,就是給加班費。 3.當然還有一個大家最關切的:補休的期限。如果補休沒有補休完應該怎麼辦?這個補休應回到當初,不管是延長工時的加班費率,或是在休息日出勤的費率,必須要折算加班費給勞工。 QA部分: 針對補休部分,因為補休是由勞工選擇發起,如果是雇主片面就違反相關規範。 的確在勞檢部分,現在於勞動現場,不管是「勞動基準法」針對工作條件的部分或「職安法」,有很多在勞動現場的部分,如果有發生一些狀況、 有問題的話,只要勞工提出申訴,勞檢單位一定會馬上去處理。 但這次修法之後,不管是未來加班換補休的規範有做比較細節規範,以及這次包含輪班制、例外規定的適用,其實(勞動部)職業安全署都會針對這樣的部分,針對勞工工作條件的專案檢查會特別督導,也會主動針對大家有疑慮部分來做勞動檢查的專案檢查(勞檢有分一般檢查和專案檢查),我們會由職安署規劃專案檢查。 至於補休期限部分,徐發言人剛有提到,昨天一些媒體或專家學者意見提到32條-1修法之後,會變成加班費領不到、補休遙遙無期,沒有補休也沒有加班費,這個論點是似是而非。 加班費如果領不到就違反「勞基法」23條, 因為加班費是屬於工資的一部份,應該按月給, 在下一個月(次月)薪資發放日一定要結清,這是加班費的部分。 但是如果補休部分,這次修法之前,針對補休有無一定期限其實法無明訂, 但是這次32條通過後提到說,補休的期限如果屆期,或是勞僱契約終止時, 沒有補休到的,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這是這次的立法目的,所以不會發生加班費領不到,或是補休遙遙無期的部分。 我來回應剛才提到補休的規定,昨天在勞動部的記者會,林部長有直接提到,在我們所有休息日加班換補休的部分,都應該要在年度結清。同樣地,在昨天三讀的時候,其實立法院有個附帶決議相當重要,立法院的附帶決議是,為確保勞工加班費權益,不應選擇補休而有減損,爰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之規範,以及如何落實勞檢進行研議,這就是個重點。 我們未來針對於32條所提到的補休期限部分, 我們必須要在細則或相關行政命令上面做一個規範, 讓這個補休不會遙遙無期,而且是有一定的期限。 這點會回到剛才所提到的工資部分,我們加班工資,包括所有的工資,它都是要按月給付去結算,下個月發薪水那天一定要結清,為什麼有這個精神,就是勞工加班或付出勞務,其實在隔月的時候,那就是個期限,加班費的工資其實有一個期限。同樣這個補休,是來自於加班,勞工選擇用補休的方法,而不是工資的部分,勢必也必須要給個期限。這東西在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及昨天林美珠部長的勞動部記者會都有提到,所以這部分我們會在細則及相關法令做一個規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75.2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5660712.A.D6A.html

01/11 16:52, 6年前 , 1F
慣老板連補休都不給了 還加班費勒
01/11 16:52, 1F

01/11 16:54, 6年前 , 2F
勞檢
01/11 16:54, 2F

01/11 16:54, 6年前 , 3F
32-1是這次修法唯一比現況好的, 但這也不是勞動部提的 在
01/11 16:54, 3F

01/11 16:55, 6年前 , 4F
那邊沾甚麼光 更不要說最終版還打了折扣
01/11 16:55, 4F

01/11 16:57, 6年前 , 5F
官的都很愛講淦話最高罰責。嚇唬誰
01/11 16:57, 5F

01/11 16:59, 6年前 , 6F
所以有講到是依加班費的費率補給你嗎,還是1:1
01/11 16:59, 6F

01/11 16:59, 6年前 , 7F
母法大還是子法大?
01/11 16:59, 7F

01/11 17:00, 6年前 , 8F
現行的母法就是定1:1,你細則再怎麼訂都不能超過1:1丫
01/11 17:00, 8F

01/11 17:01, 6年前 , 9F
發現期限問題了,現在說來添加細則,除了等還真沒辦法
01/11 17:01, 9F

01/11 17:02, 6年前 , 10F
時數1:1, 但折現時依加班費率給
01/11 17:02, 10F

01/11 17:03, 6年前 , 11F
面試時就簽同意換補休,然後假日出來加班8小時原本可以
01/11 17:03, 11F

01/11 17:03, 6年前 , 12F
拿16小時薪水,叫你換補休,也沒有月結問題,年底最後
01/11 17:03, 12F

01/11 17:03, 6年前 , 13F
變成補休一天,休不完還你一天薪水,你還跟我說這修法
01/11 17:03, 13F

01/11 17:03, 6年前 , 14F
進步了?重點他媽完全合法!護航一定說第一句就有問題
01/11 17:03, 14F

01/11 17:03, 6年前 , 15F
了!但是這就是台灣現況
01/11 17:03, 15F

01/11 17:05, 6年前 , 16F
被罰百萬那年,員工應該會沒有年終
01/11 17:05, 16F

01/11 17:14, 6年前 , 17F
這個邏輯就是說 原先老闆已經違法這麼多年了
01/11 17:14, 17F

01/11 17:15, 6年前 , 18F
我現在修法直接讓違法變合法 還保障你有潛拿
01/11 17:15, 18F

01/11 17:24, 6年前 , 19F
沒有違法 以前加班換補休是有函釋的
01/11 17:24, 19F
文章代碼(AID): #1QLoMerg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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