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王炳忠侯漢廷開記者會抗議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寶藏巖公社)時間8年前 (2017/12/21 11:54), 8年前編輯推噓2(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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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老兄,還在跳針啊? : :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 : : 憲法沒有規定的東西你叫大法官如何判定違憲? : : 更別提憲法白紙黑字寫的法官依據[法律]審判 : : 那法律沒規定的 : : 法官可以自己造法嗎? : : 那豈不是逾越法律授權? : 憲法一堆抽象規定,大法官解釋都是從憲法中衍伸解釋的東西。 : 憲法沒有明文大法官不能判定違憲,你確定你看過大法官解釋???? 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不能判定違憲? 你在說什麼啊?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你都是習慣吹牛不打草稿的嗎? : : 。 : 證人不是刑事訴訟的主體,但就沒有受到權利侵害的可能嗎? : 很多證人也是潛在的被告。規避被告身分轉證人,不就是權利侵害? : 拒絕證言權也是有被侵害的可能的。偵查機關有沒有用不正方法取得證言? : 這些不是權利,沒有必要保障嗎? 所以你還在跳針? 現在是有證人轉被告嗎? 檢察官有利用王炳忠的證詞起訴他嗎? 根本沒有嗎!他到現在都還是證人身份,你拿根本還沒發生的事來說嘴?不覺得自己在雞 同鴨講? : : 現實上,證人就是不是刑事訴訟的主體 : : 也不是刑事訴追的對象 : : 你是要保障他什麼權利? : : 務 : : ? : : 另案搜索個頭啦 : : 這根本就只是對第三人搜索 : : 甘另案搜何事? : : 阿本案不是證人被搜索嗎? : : 跟證人轉被告有麼關係? : : 你是分不清楚對物強制和對人強制的不同嗎? : : 拼命跳針? : 搜索人沒有權利?就算不是證人、被告。隨便一個第三人被搜索都是權利的侵害。 : 被搜索人有忍受義務沒錯,但是沒有律師保護,你確定他可以判斷忍受的範圍為何? : 行政或司法機關沒有越權。還是你要等到權利被侵害後才給他救濟權? : : 。 : : 不要在跳針了 : : 王肇鵬老師說的是證人轉被告的問題 : : 這時證人因未受到[緘默權]的保障 : : 或者未被告知其[對於不利自己的事項]有拒絕證言權 : : 違反[不證己罪]原則 : : 啥時主張證人得拒絕搜索了? : : 並主張律師在場權? : : 證人既不是犯罪嫌疑人又不是被告 : : 非刑事訴訟的主體與訴追的對象 : : 你是要保障他啥辯護權? : : 更別提刑事訴訟法150條規定的 : : 檢察官認為辯護人在場有妨害搜索之虞時 : : 一樣是可拒絕律師在場的 : : 你連法條都沒看就出來唬爛的嗎? : : 根本是不懂裝懂 : : 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 : 證人於檢察官偵訊中之律師權 (王兆鵬,月旦法學187期,p70-86) : 先去看看吧! 即使王老師遁入空門,不表示他的見解就不可採了。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時,證人無權委請律師在場。證人非檢察官控訴之 : 象、又有拒絕證言權,其無受律師協助之權,似無不當。惟證人或不能抗拒秘密偵訊之強 : 壓力,或不瞭解拒絕證言權之真義,或受檢察官之不當誘導逼迫,有時會做出不利陳述或 : 偽陳述,致陷於無窮及無謂之刑事追訴。正因如此,證人在檢察官偵訊中是否得享有律師 : ,即應重新受到檢視!本文借助美國大陪審團偵訊中證人律師權之歷史發展與理論爭辯, : 討我國採取類似制度可能遭遇之種種問題,並就相關問題分析評論,期引發國人對此議題 : 重視。」 不要跳針了! 關於證人傳喚的問題,學說和實務的見解爭論都在證人轉被告的問題,而本案根本沒有這 種情形,所以你根本就是在雞同鴨講,拿著雞毛當令箭! 104年台上字第1172號判決 (一)、「刑事訴訟是社會秩序的倒影,而訊問被告可作為檢驗法治國程序規劃嚴謹性的 石蕊試紙」。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被告係屬於被追訴者,基於權利保護之要求,有 受無罪推定及不自證己罪諸原則之適用,享有律師權、緘默權及自由陳述之權利證人則為親自見聞待證事實之第三人,因其具有無可替代性,故被定位為追訴機關 釐清案情之協力者,從而證人在性質上並無受律師協助之必要,與被告權利之保護明 顯不同。而就「陳述」而言,被告依法有不陳述之權利,證人除在法律規範明定 的範圍內得以為拒絕證言外,則負有具結並真實陳述之義務。被告作為程序主體,其 地位始於成為刑事追訴之偵查對象,而終於該刑事追訴程序之整體結束。因此,在被 告地位存續之期間,追訴機關就被告本人案件,基於「被告為證人不適格」,自不得 以證人身分訊問被告以取供,以致削弱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應有之保障。設 若追訴機關蓄意以證人方式訊問已取得被告身分之人,並由此取得其不利之陳述,即使 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告知義務,因此項偵查作為顯然侵犯法之正 義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其所為不利之陳述,即不具證據能力,仍應予以排除,以收嚇 阻 被告地位尚未形成前之被告以外之人,得以證人身分訊問;或被告地位已形成,追訴機關 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9.80.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3828464.A.CB9.html

12/21 11:55, 8年前 , 1F
黨工崩潰
12/21 11:55, 1F

12/21 11:56, 8年前 , 2F
除了黨工崩潰,黨主席都跑去中國求救了
12/21 11:56, 2F

12/21 11:57, 8年前 , 3F
總之 顏色對了 就對了
12/21 11:57, 3F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80.86), 12/21/2017 12:00:15

12/21 11:58, 8年前 , 4F
那句話是你自己講的。
12/21 11:58, 4F

12/21 11:58, 8年前 , 5F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憲法沒規定大法官不能判定違憲...
12/21 11:58, 5F

12/21 11:58, 8年前 , 6F
顏色為主,你不要再亂了!!!
12/21 11:58, 6F

12/21 12:00, 8年前 , 7F
被告身分有沒有形成,不是看有沒有轉成被告而定。
12/21 12:00, 7F
所以判決寫的,這時候證人對於自己不利的陳述因違反緘默權及拒絕證言權而無效,根本 不需要律師在場權來保護 你是沒看懂嗎?拼命跳針?

12/21 12:02, 8年前 , 8F
是當被告地位形成,機關有轉成被告程序的義務。
12/21 12:02, 8F
這時候就可以委任律師啦?你還再跳針什麼?

12/21 12:03, 8年前 , 9F
不是給機關有是否轉成被告程序的裁量權。
12/21 12:03, 9F

12/21 12:03, 8年前 , 10F
實務上不是絕對無效。只有蓄意時無效。
12/21 12:03, 10F

12/21 12:03, 8年前 , 11F
而且是否蓄意非常好規避的~~
12/21 12:03, 11F
所以人家的爭論都在證據能力問題,誰還在跟你吵律師在場權?你根本連別人討論的重點 都沒搞清楚,拼命跳針!

12/21 12:05, 8年前 , 12F
國台辦是R,黨主席是T, 損血多少?
12/21 12:05, 12F

12/21 12:05, 8年前 , 13F
機關規避不轉被告程序時,就不讓你請律師壓!!
12/21 12:05, 13F
請律師有效還是直接無證據能力有效?你搞不懂嗎?

12/21 12:07, 8年前 , 14F
就跟你說 機關規避時 不一定絕對無證據能力呀!!
12/21 12:07, 14F
那請律師就有效嗎?還不是一樣有證據能力?

12/21 12:08, 8年前 , 15F
請律師可以當場叫他不要再講了~~
12/21 12:08, 15F

12/21 12:08, 8年前 , 16F
而不是等被侵害後,還要害怕國家機關認定他有效~~
12/21 12:08, 16F
所以他堅持要講呢?依照你的見解,因為律師在場就有效? 不知道自己的矛盾在那裡嗎?

12/21 12:10, 8年前 , 17F
搜索時,在該停止時也可提醒行政機關應停止。
12/21 12:10, 17F
拜託,刑事訴訟法那一條賦予在場律師可以要求停止搜索了? 別在幻想了好嗎?

12/21 12:11, 8年前 , 18F
這次作證應該是針對後面的大咖,這些小咖是中間人角色
12/21 12:11, 18F

12/21 12:12, 8年前 , 19F
根本不急著轉被告,只要帳目與金流對上解碼了
12/21 12:12, 19F

12/21 12:13, 8年前 , 20F
後面就GG,所以中國方面才緊張在消毒
12/21 12:13, 20F

12/21 12:15, 8年前 , 21F
如果行政機關硬不停止,也比較可以證實其蓄意規避
12/21 12:15, 21F
拜託,你別不懂裝懂好嗎?律師在場根本是雞勒,他什麼事都不能做!如果有妨礙搜索的 情形,檢調還可以立刻排除他的在場,比起證據能力排除的效果,真的是差太多了。 你根本就是野人獻曝!對於自己不懂的東西大放厥詞!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80.86), 12/21/2017 12:19:20

12/21 12:15, 8年前 , 22F
行政機關不是常常裝死說自己不知道~~
12/21 12:15, 22F

12/21 12:17, 8年前 , 23F
程序一切合法是怕啥律師監督~~
12/21 12:17, 23F

12/21 12:21, 8年前 , 24F
執政黨立委都開始切割了,其實是非很清楚了。
12/21 12:21, 24F

12/21 12:46, 8年前 , 25F
律師是雞肋,那行政機關怕啥??
12/21 12:46, 25F

12/21 12:57, 8年前 , 26F
律師在場就最大用處就是避免機關用不知道來規避蓄意~~
12/21 12:57, 26F

12/21 13:54, 8年前 , 27F
當年被迫害現在得利掌權就用當年的受害來迫害別人阿
12/21 13:54, 27F

12/21 13:55, 8年前 , 28F
當年的惡法都變成依法當證人比當被告還慘阿台灣奇蹟
12/21 13:55, 28F

12/21 13:57, 8年前 , 29F
結論要顛覆政府當被告不要當證人!!!XDDD顛覆政府都當官
12/21 13:57, 29F

12/21 14:17, 8年前 , 30F
你引的法條豈不是打自己臉
12/21 14:17, 30F

12/21 14:59, 8年前 , 31F
好幾隻小豬出來聚會了
12/21 14:59, 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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