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除了勞基法,勞動部修了這個也很重要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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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問題問得很好,而且我確實一開始沒有仔細看
不過看完之後感覺更糟糕了
原本的是<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50公尺以上>
現在的是<建築物高度在80公尺以上>
這個其實就算懂工程的也不一定弄得清楚
所以我找了一下建築技術規則的建築設計施工編
以下文長,但我還是要貼,不然有人會說我亂講
九、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
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下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一)第十款第一目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或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
高度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除高層建築物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
分之十五外,其餘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為限,其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得
建築二十五平方公尺。
(二)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在六公尺以內或設於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
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或設於屋頂面上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內。
(三)女兒牆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內。
(四)第十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屋頂突出物。
(五)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在二分之一以下者。
(六)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超過二分之一者,應經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核可。
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一)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及機械房。
(二)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
(三)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
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
(四)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
(五)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屋頂綠
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其投影面積不計入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但本目與第一目及第六目之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
為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
是寫得很長,但是白話來說就是:符合條件的屋突可以不記高度
所以建築總高不等於建築物高度,但是屋突裝修還是需要搭施工架裝修
而原本的屋頂樓板高度很清楚的就是指最高層的頂版
也就表示新的規定不但放寬30公尺,連部分屋突的高度也放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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