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董事長掏空公司上百億 只要關三年 台灣司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10/02 07:06), 8年前編輯推噓12(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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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oun (skyoun)》之銘言: : ※ 引述《cp109 (cp109)》之銘言: : : 董事長掏空公司上百億 只要關三年 : : 如果在獄中表現好 關一年半 就可以假釋 : : 台灣司法會不會太好笑? : 法治國家的基準之一,就是罪刑法定 : 不可以任由裁判者決定哪些事情有罪、該判多少 : 法律條文,明定能夠判刑的上限 : 法官必須遵守法律條文來判決,不能超過上限 : 所以,你覺得好笑的部分,請洽立法院 : 或許有些左岸人士不能理解「司法」與「立法」的差別,反正都是法律相關..... : (有些台灣的也類同,公民教育不能等!) : 建議從「三權分立」開始理解民主,民主並不是只有選舉 : 從法的設計來看,生命權比財產權更重要 : 希望法律對財產權的保護,達到多高?或需要重新解構一下法律刑度 : 如果刑度應該加重 (小魯也這麼認為),但現在就是監獄爆滿呀! : 司法的行政體系,還會明示、暗示、直接表示.....儘量易科罰金 : 至於假釋,標準(或人數比例)不知道比30年前放寬多少 : 大家又反對蓋監獄 XD、審預算及大官們的也不想蓋監獄 : KerKer END 2017年8月31日,前「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董事長孫道存,因公司(自1994年起)資產 遭掏空近200億元乙案,臺灣最高法院同日維持高院(2016年3月)判決,依「業務侵占」 、「偽造文書」等罪,判孫道存3年徒刑,全案定讞[12]。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文書」最重可判五年有期徒刑 「業務侵占」最重可判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是想像競合是從一重斷,如果是實質競合是數罪併罰 結果判三年 最好台灣司法沒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142.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6899165.A.D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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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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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可教化,有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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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司法?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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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可判五年有期徒刑 沒看到? ※ 編輯: cp109 (111.249.142.221), 10/02/2017 07: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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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責太輕找法官? 立委笑而不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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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只是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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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還有別的法條能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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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犯罪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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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法官很多時候都沒判到最重,結果說是立法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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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的重一點,有錢的輕一點,法官也是人,要吃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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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為啥不能直接判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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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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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不對的賤民屬於惡意 判最重刑度 再加重其刑 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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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也要買幾洞房子 干麻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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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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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法官沒拿錢才要上新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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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一般員工就被重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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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要有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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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業務很多,業外收入也很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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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查查法官最近有沒有買車買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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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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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董事長是法官的衣食父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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