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6年前 (2017/07/29 03:12), 6年前編輯推噓23(23083)
留言106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5 (看更多)
尊重謝老師,不過畢竟台灣是歐陸法系,對於侵權行為是採填補性賠償,不像美國的僱用 人可能還有數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要負擔,所以美國法對於僱用人責任以「雇主在職務上是 否授權」作為觀察重點是合理的,畢竟一賠下去金額很驚人,但台灣不一定適用了。 又例如卡車司機心情不好利用職務之便撞殘機車騎士,按老師的見解,公司老板不用負連 帶賠償責任。但若司機也是窮光蛋,被撞殘機車騎士的又是一個家境不好的窮人,這樣的 結果是大家能接受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55.2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1269145.A.155.html

07/29 03:15, , 1F
接受阿 不是為了有錢賠就找羊來宰好嗎? 如果是 那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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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路上車禍 路人跑去關心也被告 一樣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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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台灣的法律,雇主只是先幫忙賠,他還是可以向司機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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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就一樣是責任轉嫁 官司還要雇主去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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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社經地位相對高的雇主先幫忙弱勢受害人,就是這樣,最終責任還是司機自己要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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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接受啊 八卦板鄉民每個都大老闆 怎麼可以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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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闆們賠錢呢!怕被我員工害死 自己不會多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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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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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是自以為理想 你只想到錢 被害人 但是雇主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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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會了,那不是我的想法,是民法188這條法律就是這樣的立法理由。這條甚至規定就算 雇主在選任監督上都沒過失,法院還是可以因為經濟弱勢的被害人聲請而令雇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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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種判決而認為自己是被判有罪 那心裡的傷害不是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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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話可以帶過的 法律應該是永遠平衡的天秤 不是為了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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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美名而偏向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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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民事賠償,不是刑事,跟有沒有罪無關。 ※ 編輯: todao (180.217.155.231), 07/29/2017 03: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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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表示:乾我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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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這種想法最好一輩子都不要發生意外 不然發生就會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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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訴撕髮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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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依涵這件事情一堆人罵法官恐龍不過就是吱八版仇女症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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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發作 今天要是男的殺人 女老闆不賠你看看鄉民怎麼肉搜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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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這種想法完美詮釋台灣資方只想好處整碗端走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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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承擔絲毫風險的心態 最好趁資進黨執政趕快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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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關聯,看懂就不會這樣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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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風險不是這樣找靶打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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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聯合航空事件 打人的航警是因為上層要求的職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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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而傷人 他們本身未必有傷人的意圖 所以聯合航空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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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民事賠償是可以和解的 呂炳宏要是願意跟受害者家屬談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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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賠償 其他向謝求償也是有可能的 一堆人完全忽略現實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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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運作 評論只跟媒體起舞真的很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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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媽媽嘴事件 不是上層要求的行為 而殺人的意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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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案者個人意志 只因為要找有錢的賠就轉嫁責任 我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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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 你們不懂何謂真正的公正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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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時要為了保障這個社會最弱勢的一方犧牲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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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突然變成最弱勢的那個人沒人知道 法律才這樣設計 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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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那個不懂公平正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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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不讓受害者或政府代位向 犯案者求償 要繞一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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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雇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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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人的意見是共產黨宣傳的階級戰爭,把雇主說成資方(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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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還有你要代位誰 我真的很好奇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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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不是你們用共產黨的政治思想來解釋,公平正義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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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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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該為誰誰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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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是要雇主幫忙先賠,這不會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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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若是父母給子女錢財使他們能揮霍 進而吸毒 犯罪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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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向父母求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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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填補損害才是立法目的 一直有人在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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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對於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所為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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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親子關係 因為金錢贈與使子女擴大活動范圍 進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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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賠償跟內部分擔是兩件事 讓受害人迅速獲得賠償才叫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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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叫自以為的正義 太廉價了 不過 你高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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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雇主請人幫自己賺錢,員工利用職務侵害他人,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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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該幫忙處理,而不是完全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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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邏輯 鄭捷爸媽生出鄭捷 也該連帶了 誰叫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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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套?他祖父母也不該生出他爸媽 繼續連帶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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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高興繼續痛罵法官恐龍法律太理想化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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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如果有你想像的那麼美好跟平等 我也很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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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這就是保險的由來啊,這點錢也要省?照你說法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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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誠實保證這種不就完全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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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 結果這件事我還真的從沒罵過法官 我對事不對人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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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 你高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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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因為法律要求雇主不能完全不管,所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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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可能會盡力去注意員工有無侵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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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完全不同吧…鄭捷跟父母的關係是僱用嗎?鄭捷是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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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弱勢的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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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課的民法概要舉的例子是快遞業受僱人送貨時撞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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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業者因為對執行業務有選任監督義務,因而要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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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爸媽要是抗辯有帶套 可能有人說要加告保險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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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要是有喝奶粉 奶粉公司沒喝死他大概也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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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卻把監督選選任說成資方有優勢地位,所以要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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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要是有上學 國小到大學老師跟補習班的通通一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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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邏輯恕我理解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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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有優勢地位是共產黨的政治思想,我們不應該用共產黨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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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也不是捷運公司受僱人啊 為啥要告捷運公司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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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應該是從雇主的選任監督來說,但不能說雇主要試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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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泡的每杯咖啡,這樣解釋會讓每個人都不能認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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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沒仔細看討論。僱用人責任是基於選任監督有過失,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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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沒過失還是要負衡平責任。而衡平責任的考量點就是雇主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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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間的經濟狀況,如果被害人很有錢,不會因此陷於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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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不會令雇主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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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沒這樣的規定,讓受害人求償無門,這才真的不符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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