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糊塗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藥怒考律師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7/13 19:43), 7年前編輯推噓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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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ear0928 (clear)》之銘言: : 車禍在96年9月26星期三發生, : 恐龍們調閱96年12月5 日到97年4 月23日的多次星期三通聯後, : 表示「被告於星期三之擺攤時間,確有多次離開攤位之事實」, : 所以恐龍們認為,攤販說:「被告星期三均會到場擺攤,且10年來均係如此, : 風雨無阻,除如廁外,中途不會離開攤位等語」,與事實尚非相符, : 顯係推測及迴護被告之詞,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 北七他爸的神邏輯。 : 三、按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 : 、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而同法第185 條 聽說恐龍法官最喜歡掛在嘴邊就是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這十個字 今日一見 果然名不虛傳 看來只要會背這十個字 就可以當法官了 : 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                  法 官 許文章 :                  法 官 謝靜恒 我好像看到三隻恐龍在發出 拱~拱~拱~ 的叫聲 好像回到侏儸紀一樣 是不是看到幻覺? 有沒有八卦? --- 另外其實這案子問題最大的不是員警 而是法官 記者卻只敢寫員警糊塗 不敢罵法官 是怕恐龍法官咬人嗎? -- 「書中男主角就是陳★,也就是誘姦學生妹的狼師。 將學生妹綁成螃蟹後為所欲為的行徑令渣度立即倍增,堪稱補教界第一雜碎。 加上家屬指證歷歷,罪行更是不可動搖, 跟小說中提示的線索搭配正是這宗案件的真相所在。」 「那.....你的物證呢?」 「物證.....那個物證.....現在正要開始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4.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9946229.A.3CD.html

07/13 19:44, , 1F
這案重點不是應注意未注意吧
07/13 19:44, 1F

07/13 19:45, , 2F
反正法官也沒在看重點
07/13 19:45, 2F

07/13 19:45, , 3F
還蠻有道理的
07/13 19:45, 3F
※ 編輯: kid725 (112.104.4.31), 07/13/2017 19:47:39

07/13 19:47, , 4F
法官:我說你是「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你就是,還敢嘴
07/13 19:47, 4F

07/13 19:48, , 5F
公務員:平民都給我B嘴
07/13 19:48, 5F

07/13 19:56, , 6F
法官退場機制都沒了…
07/13 19:56, 6F

07/13 20:08, , 7F
法官審案都不用把報案人的錄音再聽一次 複製貼上警詢筆錄
07/13 20:08, 7F

07/13 20:59, , 8F
10年不只這三位法官受理過,應該把之前受理過此案的法官名
07/13 20:59, 8F

07/13 20:59, , 9F
字全部公布
07/13 20:59, 9F

07/13 21:15, , 10F
司法改革能不找她嗎
07/13 21:15, 10F

07/13 23:45, , 11F
重點真的不是這個 水準也高一點...
07/13 23:45, 11F

07/14 00:24, , 12F
抵銷廢噓
07/14 00:24, 12F

07/14 01:00, , 13F
抵銷廢噓
07/14 01:00, 13F

07/14 14:41, , 14F
陷害人很簡單 報他的車號說他肇逃 剩下的交給法官定到有罪
07/14 14:41,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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