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結婚紀念日姦殺6歲女童 判無期:因非必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6/01 21:33), 8年前編輯推噓6(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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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mb (梳子)》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c today : 2.完整新聞標題: : 結婚紀念日姦殺南港6歲女童 惡狼判無期:因未必故意 這個高等法院有發一個新聞稿 https://goo.gl/Co0BYK 裡面有個連結有詳細內容。簡單的說: 這新聞內容有誤導的問題 1. 「未必故意」是法律名詞,在法律上是當作故意的 2. 這案子裡面,法官認為嫌犯並不是一開始就決定要殺女童的 我把新聞稿裡面 量刑 段落貼上來,讓大家看看法官們是怎麼想的: 本件被告到案後,初則矢口否認犯行,待警方出示科學證據,始鬆口承認強制性交部分, 然為脫免致人於死重罪,雖僅承認強制性交部分,對殺人部分則否認犯罪,並就案情重要 部分諉稱係同案被告蔡榮源(業經判決無罪確定)所為,顯有推卸刑責之情,難見其犯後態 度有何可取之處;復審酌被告案發時為近30歲之青年,已結婚1年(案發當日為其結婚週 年日),性行為觀念竟偏差嚴重,攜帶膠帶進入校園隨機挑選犯案,對柔弱無助之國小女 童施暴,手段殘忍,只求一逞性慾而對未滿14歲之國小女童性侵害,犯案手法膽大妄為, 其作為嚴重侵害社會公共秩序與安全及校園學生之生命權暨性自主權,罪行甚為可惡,所 造成A女死亡之嚴重結果,致被害人家長傷心欲絕,被害人之父為此,於案發後數年即鬱 鬱病故,被害人之母A2則至今仍不願再憶及此事,且於審判程序中始終不願到庭表示意 見,僅以書面感謝相關警調司法機關對本案之持續關心,將歹徒繩之以法;惟衡以被告蔡 榮樹於本案行為之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本案強 制性交之初,原綑綁A女眼部、口部至後頸,故意遺下A女之鼻部不以膠帶綑綁,當時顯 無故意殺A女之意,惟在強制性交實施中,為防止A女繼續發出悶鳴聲又為滿足其獸慾, 始生不確定之殺人故意,考其殺害被害人尚非出於直接故意,暨其當時生活狀況、品行、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另酌以被告蔡榮樹於犯本案後,又於同年年底對他名幼女涉犯強盜 案,經法院判刑確定而執行完畢,另於100年間其已育有二名婚生女之家庭狀況下,再對 智障幼女性侵犯案,足認其衝動、控制能力差,具有經常且重覆之反社會行為習性,有威 脅其週遭社會大眾之生命、身體安全之危險,參以檢察官於起訴書內具體求處無期徒刑等 節,是認被告已無法參與群體生活,倘令其再入社會,一般不特定民眾之生命、身體安全 將無以保障,自有與社會隔絕之必要,爰就被告上開犯行,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 權終身。 -- 「我是化身為奇蹟女僕的築城院真鑒醬~^v^」 http://i.imgur.com/j5goZ2d.png
~築城院真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7.194.239.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6324011.A.9CB.html

06/01 21:34, , 1F
如果法律系女生跟你說未必不要 到底是要還是不要
06/01 21:34, 1F

06/01 21:36, , 2F
為什麼法律人講話都這麼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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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40, , 3F
希望這個人假釋出來後剛好找上法官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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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40, , 4F
原來法律系重新定義了中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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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41, , 5F
因為從日本來的詞 直接拿來用沒有再次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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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50, , 6F
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 還是故意啊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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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52, , 7F
為了把事情儘可能寫清楚 不用那麼多字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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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56, , 8F
沒那麼故意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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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1:57, , 9F
都有自由心證的空間 法官就是矯情 後面寫的這麼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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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哪部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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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還不是免死 好像判無期徒刑就對社會有交代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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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2:01, , 11F
看法律系寫的東西 真的很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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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 flare5566 講的一樣,是為了把事情盡可能寫清楚

06/01 22:03, , 12F
判死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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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2:04, , 13F
我也可以當成不想姦屍才沒一開始勒斃 爽到了就直接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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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2:04, , 14F
法官就憑犯人說法就直接認定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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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遺下A女之鼻部不以膠帶綑綁」 那這段怎麼說?

06/01 22:06, , 15F
那是在性侵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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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2:08, , 16F
性侵怕發出聲音才殺人 但法官還不是靠犯人口白認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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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2:08, , 17F
至於是不是有意完事後殺人 誰知道?
06/01 22:08, 17F
1.完事後殺人 還是 2.性侵過程中搞到窒息 這部分沒有多提到查證內容 可是新聞稿裡面有提到"性侵完畢時,更將A女翻身,並將雙腳併攏以膠帶緊緊綑綁" 如果是完事後殺人,不會這樣做吧? ※ 編輯: arrenwu (67.194.239.192), 06/01/2017 22:13:33

06/01 22:36, , 18F
然後怎樣?解釋一堆什麼毛?法律人整天講這些漂亮的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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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2:36, , 19F
圾話對社會有什麼幫助?
06/01 22:36, 19F

06/01 22:38, , 20F
講些漂亮卻理解不能的垃圾話,然後再用更多字解釋你的
06/01 22:38, 20F

06/01 22:39, , 21F
解釋不累嗎?
06/01 22:39, 21F

06/01 22:49, , 22F
字多沒關係,問題是語句超不通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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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2:55, , 23F
未必の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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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3:11, , 24F
沒有故意 然後呢 她就死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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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3:24, , 25F
真心期待法畜家人被姦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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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00:11, , 26F
支持私法正義
06/02 00:11, 26F

06/02 19:24, , 27F
判死超簡單的,請支持整部刑法唯一死刑!
06/02 19:24,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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