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性侵要件將從違反意願修改成未得積極同意消失
※ 引述《TFG5566 (TFG5566)》之銘言:
: 婦女團體最近在司改國是會議最要將性侵害的構成要件
: 從原本的,”違反其意願“(女生說不要你還繼續就算犯法)
: 修改成,”未積極同意“
: 從此之後男生要做愛前
: 得先要書面同意、當場錄音錄影了
: 譬如,男性做任何一個動作之前都要保留女方積極同意的證據
: 不然就得被抓去關最高七年的牢
: 就算女生主動把褲子脫下來,腿張開來笑笑的看你
: 你也得先問”我可以插入嗎?“、”可以插入多久?“
: 不然就算強暴!!
婦女團體很多,但是有些根本是暴民團體,
如果真的修改刑法第221條第一項的構成要件,
未來問題會很多,想要減少性侵受害者的立法目的無法達成。
刑法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需要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手段具有一樣的行為相當性,
該方法須至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如果真的因為這暴民團體改為"或未積極同意",
所謂未積極同意的手段程度所指為何?
檢察官該如何舉證?
這不清不楚的規定在法官操作上需要相當限縮解釋,
才能符合罪刑法定主義,
只會造成更多漏洞而已。
要真正減少性犯罪,
需性教育從小做起,
但偏偏連出現生殖器的課本,
或是談到性行為有關的內容,
婦女團體和家長又會去抗議,
學者專家的意見不再採用,
課本內容又回復到草草帶過,
你不管刑罰再重,
對於減少受害者也沒有實質幫助。
沒有人從小就是性侵犯,
觀念偏差都是後天開始的。
還有,我主張紅燈區合法化,
議員婚外情都坦蕩蕩了,
也沒見婦女團體出來撻伐,
為什麼某些婦女團體一聽到紅燈區合法化就說傷風敗俗,
歧視性工作者的反而是女性。
沒有性慾的人,
不是人。
--
如果還有來世,我想當一個獸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88.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674515.A.CA8.html
推
05/13 19:22, , 1F
05/13 19:22, 1F
→
05/13 19:23, , 2F
05/13 19:23, 2F
推
05/13 19:24, , 3F
05/13 19:24, 3F
→
05/13 19:25, , 4F
05/13 19:25, 4F
推
05/13 19:33, , 5F
05/13 19:33, 5F
推
05/13 19:35, , 6F
05/13 19:35, 6F
→
05/13 19:36, , 7F
05/13 19:36, 7F
→
05/13 19:36, , 8F
05/13 19:36, 8F
推
05/13 20:44, , 9F
05/13 20:44, 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