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5項聲明全文】陳星「與林奕含交往2個月」 婚外情非誘姦消失
※ 引述《AffogatoDog (曾經滄海難為水)》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5項聲明全文】陳星「與林奕含交往2個月」 婚外情非誘姦
: 3.完整新聞內文:
: 美女作家林奕含日前自縊輕生,補習班名師陳星遭點名是狼師。在事件喧擾10幾天後,
今
: 日透過補習班發表5項聲明,表示因怕對家屬造成二次傷害,沒有選擇第一時間出面澄
清
: 。並表示在林奕含上台北準備念大學,兩人無師生關係時,曾交往2個月,隨後在林家
父
: 母知悉後分手,太太知悉後選擇原諒,畫下休止符。未來會配合司法調查,也希望不要
再
: 讓家人、親朋好友及熱愛教育的補習界同仁,承受這一切。(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
: 陳星聲明稿:
: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陳國星,不是李國華,首先,要為近日帶來的社會紛擾對我的家
人
: 說聲抱歉,也對關心、關注這件事情的人致上歉意,林小姐過世時,林家父母透過出版
社
: 以一篇聲明稿,疑將死亡原因直指本人,導致本人成眾矢之的,然念及林家父母痛失愛
女
: ,治喪期間不願再造成對方家屬的二次傷害,因此,沒有選擇第一時間出面澄清,而是
靜
: 待司法機關調查釐清真相,但情勢失控至此,亦不得不出面說明,發表以下幾點聲明:
: 第一,我並沒有神隱、沒有逃亡,我更不是狼師,也並非傳聞在煙滅證據,我一直在台
北
: ,承受論壓力相當沈重,我與我的家人亦因此紛擾而身心瀕臨崩潰,然而,此事件已成
為
: 媒體頭版撻對象,嚴重波及我的家人安危,就由不得我繼續沈默。
: 第二,民國98年2月,當時林小姐是高三學測滿級分生,同心補習班的招生主任安排林
小
: 姐與本人合照留念。其後,林小姐及一群資優生參加補習班安排的加強輔導課,此段期
間
: 均僅於課堂上見面,無私下來往。至民國98年約8月初林小姐上台北準備念大學,彼此
已
: 無師生關係,兩人之後交往約兩個多月後,林家父母知悉,要求分手,我的太太知悉後
選
: 擇原諒,這段關係就劃下休止符。
: 第三,據林小姐專訪中表示於十六歲即已有嚴重憂鬱症,本人當時與其素未謀面。本人
現
: 在回憶林小姐也曾因課業壓力及志趣不合而快樂不起來。她說她是一個文學的靈魂卻禁
錮
: 在理工科的軀殼中。
: 第四,關於小說,新書發表會中她明確表示不是書中女主角,讓大家失望了。小說中的
時
: 空錯置、跳脫、幻想的手法,並非自傳。本人尊重創作者的自由意識,不予置評。
: 第五,本人會配合司法調查,所有對本人的不實指控、誣衊毀詆、道德批評,本人為此
已
: 經身敗名裂。懇請各位媒體不要再讓我的家人、親朋好友及熱愛教育的補習界同仁,承
受
: 這一切。
: 最後,還要感謝我的兩位律師,願意在此社會氛圍下,挺身而出,當時兩位律師對於承
接
: 此案有諸多疑慮,但經兩位律師反覆詰問本人,並檢視相關證據,基於輿論公審須建立
於
: 真相事實之上的理念,經數日考量後,協助各方釐清案情,深感謝意,更希望社會大眾
不
: 要再為此案耗費社會成本。如本人是導致此憾事原因之一,我亦願意承擔,讓林小姐的
靈
: 魂能夠平靜。再一次感謝大家!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column/article/474/rnews/20170509/1115074
: 5.備註:
: 在林的父母以及出版社已經發布多篇消息(包含今天新的一篇)
: 網路上已經沸騰多天後 終於出來了!
: 這說法要讓看小說辦案的鍵盤柯南們情何以堪?
: 寶傑你怎麼看?
先說小說不一定是事實,就讓我在公堂之上「假設」一下,「假設」無妨吧!
我很好奇的是,「假設」照小說所說的,女主角是先被誘騙到房間強姦,然後才讓自己愛
上狼師,不知道現實中是不是也是先姦後愛啊?雖然說這無法證明,而且只是小說情節啦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06.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337390.A.FD6.html
→
05/09 21:43, , 1F
05/09 21:43, 1F
推
05/09 21:43, , 2F
05/09 21:43, 2F
推
05/09 21:45, , 3F
05/09 21:45, 3F
推
05/09 21:47, , 4F
05/09 21:47, 4F
小說裏是老師騙她說要改作文騙到房裡強姦喔,罰你再看一次(忘了搞不好你沒看過)
※ 編輯: jasperbf (223.140.106.29), 05/09/2017 21:51:37
推
05/09 21:49, , 5F
05/09 21:49, 5F
→
05/09 21:49, , 6F
05/09 21:49, 6F
→
05/09 21:49, , 7F
05/09 21:49, 7F
→
05/09 21:50, , 8F
05/09 21:50, 8F
所以我的第一句不就先申明小說不一定是事實了,那一句是在下結論了?我是說小說的內
容,討論小說也不行嗎?
※ 編輯: jasperbf (223.140.106.29), 05/09/2017 21:55:56
推
05/09 21:52, , 9F
05/09 21:52, 9F
推
05/09 22:05, , 10F
05/09 22:05, 10F
推
05/09 22:09, , 11F
05/09 22:09, 11F
推
05/09 22:10, , 12F
05/09 22:10, 12F
→
05/09 22:36, , 13F
05/09 22:36, 13F
→
05/09 22:37, , 14F
05/09 22:37, 14F
推
05/09 22:44, , 15F
05/09 22:44, 15F
推
05/09 22:45, , 16F
05/09 22:45, 16F
推
05/09 22:45, , 17F
05/09 22:45, 17F
推
05/09 22:48, , 18F
05/09 22:48, 18F
推
05/09 23:32, , 19F
05/09 23:32, 19F
推
05/10 01:24, , 20F
05/10 01:24, 20F
→
05/10 01:28, , 21F
05/10 01:28, 21F
推
05/10 03:12, , 22F
05/10 03:12, 22F
→
05/10 03:14, , 23F
05/10 03:14, 23F
→
05/10 03:16, , 24F
05/10 03:16, 24F
推
05/10 07:18, , 25F
05/10 07:18, 25F
推
05/10 09:04, , 26F
05/10 09:04, 2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2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