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可以不要再那邊「誘姦」了嗎?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4/28 19:14), 編輯推噓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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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muraiJack (傑克武士)》之銘言: : 有些母豬整天在那邊想要擴大刑法的定義讓台灣成為母豬天堂,實在是很煩耶。 : 台灣刑法有「妨害性自主罪」的章節,也就是從刑法221條開始往下,載明妨害性自主 : 的種種情況和要件,就拿221條來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 :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這可能符合228條的:「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是有沒有利用權勢,這個不好說,還是要看他怎麼「拐騙」,如果有訴諸自己的權勢, : 像是不幫老師含你就小心啦,或者反過來幫老師含就有好處啦,或是其他類似小動作,那 : 就是利用權勢,這個有罪,要罰! 如果去租超跑、穿名牌 騙女生你是富二代小開 很多女生就馬上衝去和你上床 但隔天發現你只是個22k的窮酸宅 這樣算哪種情況? 女生是想要和有錢的人上床 而不是和22k肥宅上床 也算是違反女生意願吧 應該算誘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237.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378080.A.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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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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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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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天之後才露餡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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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錢就不是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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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算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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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立論點在女的只在意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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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誘姦阿 利用女孩兒的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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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金光黨一樣啊 看你好騙才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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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有獲取利益 但投機者有投機者的風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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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無法改變 因外物而做判斷 本身就應該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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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豬眼裡只有鈔票 怪我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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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太文言文了,每個人翻譯成白話文都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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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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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砲靠實力 幹嘛用騙的 可以閉嘴 無須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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