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谷阿莫證實挨告!片商賠百萬憤怒:被他講完無法上戲院了消失
※ 引述《lahabala (王星星)》之銘言:
: : 然後youtube上明明很多電影片段剪輯為什麼不會被告
: : ?因為智慧財產權不是無限上綱,真的有“合理使用”的
: : 範圍。只是合理使用要符合一些條件比較能夠成立(這裡
: : 講美國的情況)。比方說你重製後的內容觀點越是不同
: : 於原影片越可能沒事。再者也看你使用的量,只用少數
: : 不涉及完整劇情的剪接通常也ok。此外你的剪輯作品會
: : 不會侵害原本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也是一個因素。
: 補上法條
: 谷阿莫的聲明主張的合理使用應該是著作權法第52條,而不是有網友提到的
: 第51條或第55條
: 第 52 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但他的律師可能忘了合理使用還有第65條的規定
應該是沒有忘記
因為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的舉證責任在片商不在谷
谷只要舉證合理使用的部分就好 這邊就靠律師唬爛的功力了
就算片商具體舉證了侵害部分數額 谷的腦粉留言就是很有用的防禦武器
比如說有腦粉留下了 看完谷阿莫讓我覺得好想去看喔
我本來都不知道這部 謝謝谷阿莫之類的
以上覺得片商很難求償成功
: 第 65 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二、著作之性質。
: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 判斷之參考。
: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個人認為這種官司應該不會打到判決出來 就先和解收場
畢竟 谷雖然現在話講的很有自信 判決出來萬一法官判輸
對他以後傷害還是不小
可能會在以後的影片加註
希望大家進場買票看片之類的 畢竟人家生意做這麼大
不是笨蛋 妥協把市場做大才是王道
只有一群酸酸在那裏以為抓到什麼大把柄 想看笑話
這次上新聞只會讓他更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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