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駕駛工時14小時未超時!公路總局:每日駕車不得超過10小時,是手握方向盤時間消失
這新聞看起來很怪……
勞動法規對工作時間的定義是,以是否能自由活動為基準去計算,如果處於隨傳隨到的待
命狀態理論上仍算在工時,雖然資方通常會主張待命也是休息,但這種主張在實際訴訟時
很有可能會被法官打槍。
就這定義來說,如果遊覽車到定點,遊客都下車後的時間,司機可以自由活動等待表定行
程到點再上工時,這段時間不列入工時依目前的法規來說是正常的。
這種職業駕駛我們在講工作時間時要注意一點,實際駕駛行為只是包括在整個工作時間之
內的一部分,比方說如果到達目的地後駕駛需在車上待命不能自由活動時,工時就會比實
際駕駛時間還長。
這新聞看起來是企圖想把工時跟駕駛行為完全綁定,也就是把應該分開檢視的兩件事故意
混在一起談,你注意看公路總局講的是"每日駕車時間",他能管到的範圍其實也就只是這
裡而已,針對交通運輸行為的安全要求法定駕車時間上限,其實公路總局沒有權力認定工
作時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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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網友對同一件事總是各執一詞,所以有人認為網路會讓人變得愚昧,但事實絕不是這
樣。早在網路誕生之前,人們對事實就各有各的看法了,只不過我們在學生階段對此瞭解
很少,我們沒有比較的機會,只有一位向我們傳授「神聖真理的教師」。今天我們能不斷
比對,從不同的觀點中抽取自己的見解。透過接觸知識和概念重整,我們能看到見解形成
的過程。
《海,另一個未知的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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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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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alberith (111.242.60.125), 02/15/2017 12: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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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原因很多,比方說通勤途中的意外事故可以報工傷,但是不只是資方有時連勞方也會
喊出"上班算下班不算"的奇妙說法,實際上是上下班甚至奉命出外洽公購物或沒有提供
餐食的用餐時間發生交通事故都算職災啊,基本定義是為履行勞僱契約的必要行為這樣
,當然很明顯繞路或私人活動就OUT了。
資方提這種說法很多只是虛張聲勢而已,如果勞方覺得聽起來好像很合理他就賺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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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就目前的制度而言,工作時間跟駕車行為是分別部門在管的,把兩件事混在一起
談真不曉得是故意還是搞錯了呢。
就交通法規來說,如果最後實際開車時間沒有到達上限,交通部門除了提修改法規外好像
也沒什麼事能做,他們能做過勞認定嗎?他們能審查司機在駕車行為之外的工作內容嗎?
這好像是勞動部門職責啊……
這案子是多個部門都各自有事的情況,講白一點依目前的制度來說就是一團混亂吧。
※ 編輯: balberith (111.242.60.125), 02/15/2017 13: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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