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立專法就=歧視?消失
不過話說回來
立專法代表必須先定義適用範圍。
代表必須先定義LGBT。
如果有人某天當L當久了,
或是有人當異性戀當久了,
想轉職要怎麼辦呢?
需要申請轉職同意書嗎?洗掉技能就完成了嗎?
需不需要作轉職任務啊?
BTW,個人不相信護加盟有那個誠意。
※ 引述《rian19910123 (萊恩)》之銘言:
: 為啥同志朋友很堅持政府一定要修民法而不接受立專法,政府會為有立法的想法也代表他
: 而且立法這種東西本來就是與時俱進的,一旦社會出現了某些需求,就會有相應的法規修
: 說實在的,同志要不要結婚關我們什麼事,要結就去結就好了呀,啊現在政府要立法給你
: 現在風向是好像一面倒沒錯啦,但你們這種好像誰不支持你,或者誰表達你們不喜歡的看
: 沒人無聊到沒事去歧視你們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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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時候需不需要設立單一機構審查,避免有人謊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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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懂的(>////<)
※ 編輯: icepet0015 (36.225.164.196), 11/27/2016 18: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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