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輔大性侵事件的司法程序?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10年前 (2016/09/27 00:28), 10年前編輯推噓0(7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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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的定義有二個 第一是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也就是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 第二則是非直接親身經歷之證人就其傳述所得之聽聞 就第一點來說 因為違反直接審理原則及侵害被告詰問權 所以不能直接作為證據 但這並不表示法院不能傳喚該證人到法庭陳述 並接受被告詰問 這樣就沒有違反傳聞證據之禁止法則之情形了 就第二點來說 被告有沒有道歉 這是夏林清自己親身之經驗 並非自第三人轉述而得 所以非傳聞證據 法院可直接拿來做為判決依據 並無違反任何法令之情形 結論: 夏林清你就等著收法院的傳票吧! ※ 引述《anion (月亮的笑臉)》之銘言: : ※ 引述《erenwih ()》之銘言: : : 夏和高不小心在節目上講到 : : 巫希望加害人道歉 : : 加害人同意 : : 但後來因為律師表示要是道歉就等於認罪所以不能道歉 : : 也就是說 : : 加害人就是性侵人家但想凹沒性侵囉? : : 為何明明是性侵事件報導卻都沒扯上司法呢? : 我覺得王的三個律師應該很傻眼, : 夏這樣等於在電視上作證, : 王有跟他說想道歉, : 檢察官直接擷取這段影片就可以當證據了吧 : XD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0A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23.2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4907338.A.DD8.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5.82.23.225), 09/27/2016 00:30:14

09/27 00:30, , 1F
這種攤開全世界都可以看得一清二楚的 還敢隨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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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0:30, , 2F
法院等著收夏林清工作小組的開會通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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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講,夏是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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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0:32, , 4F
她本來就要上法院作證 不只這條 多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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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最多算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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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到歉算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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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跟您談被告的"自白"? 我記得我明明說的是夏林清在場時 被告有沒有道歉的情形 這是夏林清個人的經驗 干被告自白何事? 你連別人討論的標的是什麼都搞不清楚 還拼命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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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毀了輔大、傷害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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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傳聞一律用159被告以外之人陳述都算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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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最多是傳聞證人,審判期日要具結詰問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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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第2點那叫傳聞證人,是沒有證據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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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人沒有證據能力?? 你在說笑嗎? 刑訴法哪條規定傳聞證人了 說了聽聽 況且被告在工作小組上有沒有道歉是夏林清的親身經驗了 哪來的傳聞證人問題? 別不懂裝懂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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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傳聞法則根本沒搞懂,你還是快去念書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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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今年考不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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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已執業多年為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在台大法學論從曾發表文章 請問您哪位? 說來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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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再看清楚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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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刑訴誰教的?誰告訴你傳聞證人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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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助最好是這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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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中文理解能力有問題? 看不懂以下陳述?  拼命跳針?? 到底誰程度差啊 ======================= 就第一點來說 因為違反直接審理原則及侵害被告詰問權 所以不能直接作為證據 但這並不表示法院不能傳喚該證人到法庭陳述 並接受被告詰問 這樣就沒有違反傳聞證據之禁止法則之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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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外之人陳述一律是傳聞證據除非符合159-1~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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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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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林清是在偵查庭或警詢筆錄中說被告有道歉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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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跟您說要補正的方式就直接傳她來法庭作證就好了 你還在跳什麼針啊? 你的中文理解能力有那麼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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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論文我倒很想看看,不會是商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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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直接傳夏林清到庭作證 哪裡違反傳聞法則了? 說來聽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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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吵架辣 我們來好好談夏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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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第2點就是講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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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點是傳聞你說非傳文能拿來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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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你就違反傳文法則還硬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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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哪一條規定轉述第三人陳述沒有證據能力 說來聽聽啊 還有被告有沒有同意道歉 夏林清是在場是在場親聞的 哪來的傳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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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夏林清對到歉是親身經驗不是傳聞這句話就是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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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不打緊,很多法官自己也會錯,但你不要ㄠ好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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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跳針啊! 1.夏林清在電視上的陳述-->傳聞證據 2.夏林清親耳聽聞被告同意道歉-->非轉述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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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好理解159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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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翻你的刑訴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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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外之人陳述一律為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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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2點是在說傳聞證人跟原始證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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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0:53, , 30F
這兩個都是傳聞證據,要符合159-1~-5的傳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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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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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ZZZZZ你回去問你老闆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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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這樣理解159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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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夏林清陳述其親耳聽聞的事實 哪裡構成傳聞證據了? 可以說明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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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非轉述傳聞證據我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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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呂秋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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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夏林清陳述其親耳聽聞的事實 哪裡構成傳聞證據了? 可以說明一下嗎?

09/27 00:59, , 36F
你翻一下林鈺雄巴,我說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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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說他沒同意道歉 夏林青說他親耳聽到被告同意道歉 這部分是不是傳聞證據 還需要翻書才能回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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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我講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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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沒有正面回答大家 夏林青說他親耳聽到被告同意道歉 這部分到底是不是傳聞證據! 承認自己的錯誤有那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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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台上5052判決有說被告向他人自白屬於審判外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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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給被告交互詰問權,仍然可以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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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那麼麻煩啦 最高法院105 年台上字第 2117 號刑事判決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原判決認定劉佳興與紀雪惠等人達成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之期約後,除違背職務不予查緝取締外,又洩露臨檢 消息,之後於端午節前數日收受賄賂,因而論以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所為論斷乃原審本諸職權之行使,對調查所得之證據而為 價值上之判斷,並未違背客觀上之經驗與論理法則。查閻○玲與 紀雪惠共同經營「元氣養生館」,二人共同商議期約、交付賄賂 予劉佳興事宜,而推由紀雪惠一人實行,閻○玲就其親身經歷聞 見之事實作證部分,自非傳聞證言,雖其未親見紀雪惠交付賄款 之過程,惟紀雪惠已就期約、交付賄賂之經過事實證述明確,原 判決以閻○玲之證言作為紀雪惠指訴之補強證據,自無違法可言 我看是有人自己搞錯了拉不下臉來 才會一直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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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你傳聞證言跟傳聞證據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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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上面那個判決說得是原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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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的陳述還是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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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符合159-1~159-5的傳聞例外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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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同概念好嗎?張飛打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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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 請再把159規定看清楚 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 難道您看不懂被告以外之人的意思嗎? 還在拼命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15.82.23.225), 09/27/2016 01: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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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身為一個旁觀的資深菜農,我覺得h大似乎弄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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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原po你上面應該把"審判外"也上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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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調不是被告以外之人的陳述都是傳聞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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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1:36, , 48F
還有我很好奇你老闆看到你半公開職業筆戰會不會不爽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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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擔心啦 我已經離開最高法院很久啦 ※ 編輯: treasurehill (115.82.23.225), 09/27/2016 01:47:45

09/27 01:49, , 49F
我覺得再精準一點講會不會就沒有爭議了?原po文內講的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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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應該是想指傳聞證據中廣義的傳聞(原始證人審判外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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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如被害人日記)和狹義的傳聞(我們熟知的非原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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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轉述親見聞之人所見待證事實)?如果是這樣的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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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1:49, , 53F
二點中夏所言不是傳聞證據,是不是改成不是傳聞供述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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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因為其所言的確算是廣義傳聞。兩位癥結點似乎就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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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1:49, , 55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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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1:49, , 56F
如有誤讀,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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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1:51, , 57F
基本上能當最高法院法助一定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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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好像很多人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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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1:59, , 59F
可惜我只是童守小學畢業的魯魯,無法參加筆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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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05:29, , 60F
09/27 05:29, 60F

09/27 05:32, , 61F
怎麼從頭到尾都只有一個人在連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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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15:37, , 62F
王凱民出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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