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安麗警告轉不實廣告打臉文須負法律責任!消失
: 小弟我很好奇一些法律問題?
: fb留言算是一種公開環境吧?
: 如果一直留言說人家是騙子算在公開場合毀損名譽嗎?
: 會不會被告?
: 那罵人騙子跟說人家散播不實謠言差在哪?
: 可以算毀壞名譽嗎?
: 如果可以告,
: 那從一整排的吸血直銷拿到錢作為活動基金會很爽嗎?
: 有熟知法律的可以幫分析一下嗎?
這篇文歡迎全文轉載
嗨嗨,小妹弟你好。
這種事我最熟啦,我至今收過訴訟大師的傳單應該有10張了吧 XDDDDD
魯宅我就稍微野人獻曝一下(有錯請強者指正呀)
基本上在網路上公開貼文,除非你有作隱私設定,不然就算你說的公開環境啦,
也就是你發的文就是有「散播於眾,讓大家看到的意圖」。
還有,訟棍要告你,還需要理由嗎XD
一堆沒良心的律師訟棍就算知道金主沒理由,
為了錢錢錢,也是吉,都吉,還會發存證信函威脅恐嚇發負評文的網友呢。
只是賭你會不會怕而已啦。
言論跟斯斯一樣分成兩種,
一種是「事實陳述」,就是你所謂的散播不實謠言,相對應的處罰是「誹謗」。
一種是「評論」,就是如你說罵人常用的騙子,相對應的處罰是「公然侮辱」。
可參照文末所附的鬼島刑法條文309到311條喔。
想要吉人天相,請看以下這篇,補充法律知識喔。
那些轉貼文章,被安麗法務恐嚇要吉人的也可看看這篇壓壓驚喔~~
反訟棍常識(告ptt的車參聖診所又亂告人)
http://deadmurse4d.pixnet.net/blog/post/144274216
~~~~~~~~~~~~~~~~~吉‧吉‧護法現身分隔線~~~~~~~~~~~~~~~~~~~~~~
以下就以反訟棍常識所提的內容,簡要分析m大的打臉文:
https://www.medpartner.club/amway-alkaline-water-food-myth/
m大的法律責任:
以m大的那篇打臉安麗文為例,m大對於安麗紅寶石的實驗影片,
提出了許多醫學佐證打臉實驗,作出了「欺騙消費者」、「不實廣告」等評論。
魯宅個人覺得「不實廣告」跟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涉及公益,
m大的發文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實驗影片),作出的客觀評論(欺騙大眾)」。
因此,阿麗法務,你還是快點洗洗睡吧。
不要為了錢錢錢,就背棄了法律知識與良知。吉下去,只會讓自己丟臉罷了。
轉貼者的法律責任:
若只是轉貼,沒發表任何評論,人家都沒寫任何意見了,阿麗,你要告個毛呀。
按讚都不一定代表認同,可能好友太多,不想看廢文,又要假裝有關心對方,才按的呀。
轉貼也可以說是「因為我不認同m大的文章,所以轉發給大家奇文共賞呀。」
啦啦啦~阿麗,你咬我呀。
若轉貼也同時評論騙子等語,可以主張是「對可受評之事,作出的客觀評論」。
也就是可以說:「m大那篇文提出很多醫學上依據打臉阿麗,
我因為相信m大所寫的醫療專業內容,覺得阿麗騙人,所以作出了騙人的評論。」
~~~~~~~~~~~~~~~~~~~~吉‧吉‧護法現身‧分隔線~~~~~~~~~~~~~~~~~~~~
阿麗有時間嚇唬發文者,轉貼文章網友,恐嚇那些不諳法律的人,
不如把時間花在剔除不良直銷商,重新整頓自己的形象,還比較實在勒!
不然,只是會讓大家更討厭你罷了。
~~~~~~~~~~~~~~~~~~~~吉‧吉‧護法現身‧分隔線~~~~~~~~~~~~~~~~~~~~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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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愛告負評網友們 PTT站方 記者 還告新浪網 雅虎求償88.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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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稍微提一下,在反訟棍常識(告ptt的車參聖診所又亂告人)中
http://deadmurse4d.pixnet.net/blog/post/144274216
【事實陳述】
這才有查證義務,就是不可以捏造事實,子虛烏有,胡亂指控別人。
不過雖然發表的不確定或者根本不是事實,但根據所得到的資料,
已經足夠讓發表言論的人信以為真的話,那麼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也是不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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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我個人覺得是吉不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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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ash1109 (114.136.91.96), 09/25/2016 0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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