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安麗警告轉不實廣告打臉文須負法律責任!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6/09/25 01:32), 7年前編輯推噓14(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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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我很好奇一些法律問題? : fb留言算是一種公開環境吧? : 如果一直留言說人家是騙子算在公開場合毀損名譽嗎? : 會不會被告? : 那罵人騙子跟說人家散播不實謠言差在哪? : 可以算毀壞名譽嗎? : 如果可以告, : 那從一整排的吸血直銷拿到錢作為活動基金會很爽嗎? : 有熟知法律的可以幫分析一下嗎? 這篇文歡迎全文轉載 嗨嗨,小妹弟你好。 這種事我最熟啦,我至今收過訴訟大師的傳單應該有10張了吧 XDDDDD 魯宅我就稍微野人獻曝一下(有錯請強者指正呀) 基本上在網路上公開貼文,除非你有作隱私設定,不然就算你說的公開環境啦, 也就是你發的文就是有「散播於眾,讓大家看到的意圖」。 還有,訟棍要告你,還需要理由嗎XD 一堆沒良心的律師訟棍就算知道金主沒理由, 為了錢錢錢,也是吉,都吉,還會發存證信函威脅恐嚇發負評文的網友呢。 只是賭你會不會怕而已啦。 言論跟斯斯一樣分成兩種, 一種是「事實陳述」,就是你所謂的散播不實謠言,相對應的處罰是「誹謗」。 一種是「評論」,就是如你說罵人常用的騙子,相對應的處罰是「公然侮辱」。 可參照文末所附的鬼島刑法條文309到311條喔。 想要吉人天相,請看以下這篇,補充法律知識喔。 那些轉貼文章,被安麗法務恐嚇要吉人的也可看看這篇壓壓驚喔~~ 反訟棍常識(告ptt的車參聖診所又亂告人) http://deadmurse4d.pixnet.net/blog/post/144274216 ~~~~~~~~~~~~~~~~~吉‧吉‧護法現身分隔線~~~~~~~~~~~~~~~~~~~~~~ 以下就以反訟棍常識所提的內容,簡要分析m大的打臉文: https://www.medpartner.club/amway-alkaline-water-food-myth/ m大的法律責任: 以m大的那篇打臉安麗文為例,m大對於安麗紅寶石的實驗影片, 提出了許多醫學佐證打臉實驗,作出了「欺騙消費者」、「不實廣告」等評論。 魯宅個人覺得「不實廣告」跟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涉及公益, m大的發文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實驗影片),作出的客觀評論(欺騙大眾)」。 因此,阿麗法務,你還是快點洗洗睡吧。 不要為了錢錢錢,就背棄了法律知識與良知。吉下去,只會讓自己丟臉罷了。 轉貼者的法律責任: 若只是轉貼,沒發表任何評論,人家都沒寫任何意見了,阿麗,你要告個毛呀。 按讚都不一定代表認同,可能好友太多,不想看廢文,又要假裝有關心對方,才按的呀。 轉貼也可以說是「因為我不認同m大的文章,所以轉發給大家奇文共賞呀。」 啦啦啦~阿麗,你咬我呀。 若轉貼也同時評論騙子等語,可以主張是「對可受評之事,作出的客觀評論」。 也就是可以說:「m大那篇文提出很多醫學上依據打臉阿麗, 我因為相信m大所寫的醫療專業內容,覺得阿麗騙人,所以作出了騙人的評論。」 ~~~~~~~~~~~~~~~~~~~~吉‧吉‧護法現身‧分隔線~~~~~~~~~~~~~~~~~~~~ 阿麗有時間嚇唬發文者,轉貼文章網友,恐嚇那些不諳法律的人, 不如把時間花在剔除不良直銷商,重新整頓自己的形象,還比較實在勒! 不然,只是會讓大家更討厭你罷了。 ~~~~~~~~~~~~~~~~~~~~吉‧吉‧護法現身‧分隔線~~~~~~~~~~~~~~~~~~~~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 可愛小水母們 http://i.imgur.com/EN8s3R7.jpg
羅慧夫顱顏基金會 http://www.nncf.org/ 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www.jrf.org.tw/ 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愛告負評網友們 PTT站方 記者 還告新浪網 雅虎求償88.200萬 花錢寫業配文 護士們假推薦真廣告 還說去別家恐會死人 https://goo.gl/uYHX6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91.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4738350.A.941.html

09/25 01:36, , 1F
讚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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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01:38, , 2F
公司都出來切割了 那些愛亂詐騙的推銷員小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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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01:39, , 3F
說實在,不良經銷商不但害死母公司,還拖整個產業下水
09/25 01:39, 3F

09/25 01:40, , 4F
水喔!!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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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01:43, , 5F
依釋字509,有盡合理查證義務應該就不會有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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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稍微提一下,在反訟棍常識(告ptt的車參聖診所又亂告人)中 http://deadmurse4d.pixnet.net/blog/post/144274216 【事實陳述】 這才有查證義務,就是不可以捏造事實,子虛烏有,胡亂指控別人。 不過雖然發表的不確定或者根本不是事實,但根據所得到的資料, 已經足夠讓發表言論的人信以為真的話,那麼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也是不罰的

09/25 01:44, , 6F
但若萬一意外被判有罪,轉貼者會是幫助犯...覺得也是要釐清
09/25 01:44, 6F
喔喔~我個人覺得是吉不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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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轉職吉人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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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01:48, , 8F
09/25 01:48, 8F
※ 編輯: trash1109 (114.136.91.96), 09/25/2016 01:51:14

09/25 02:30, , 9F
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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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02:36, , 10F
專業推
09/25 02:36, 10F

09/25 04:11, , 11F
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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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04:19, , 12F
專業推
09/25 04:19, 12F

09/25 06:56, , 13F
台灣人太缺乏法律常識了
09/25 06:56, 13F

09/25 08:11, , 14F
吉‧吉‧護法現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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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10:09, , 15F
=============吉‧吉‧護法現身==============
09/25 10:09,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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