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對死刑存廢無意見 母:你可以代表自己,但別消費小燈泡消失
前文恕刪,小弟是常在網路上被罵的廢物鴿,
這次女童命案,很多「專家」都跳出來講的頭頭是道,
甚麼死刑、毒品、列管怪人等等議題都出來了~
不過大家不會覺得奇怪嗎?最常遇到神經的職業除了醫生外誰最容易遇到?
那就是警察與消防隊了,這次遇到這案件都沒有人會詢問第一線人員問題在哪?
我們警消從四、五年前的案例,內湖有員警獲報前往處理家庭糾紛,員警遭攻擊,
打死精神異常的「孝子」這件事 當時輿論兩極,員警甚至遭家屬痛罵執法過當,
可曾有任何單位正式面對精神異常者與吸毒人口的問題?當然沒有....時間一過又忘了
只有多出來一個精神病患SOP.... www.taichung.gov.tw/public/Data/2749532171.doc
你問我警消有用嗎?我只能跟你講你還是期待這精神病患有負責任的家屬在說吧....
沒有家屬簽屬同意書送醫,照SOP白天是通報衛生所人員判定,
晚上電話專線通報給醫生判定,奇怪的事他們都很少到場來..卻能判定病患不是神經病,
警消或民眾在路上遇到的精神病患很多都是家屬已經放棄幫忙治療了....
這時候一定會有人說你又不是醫生你怎麼知道他是神經病,
就是這些神經病並不能理性的溝通阿,很多行為都不是正常人所能為的,
一般人做錯事情遭喝斥還會知道錯在哪,神經病還會問你為甚麼不行哩,
我個人遇到的案例:
(1)神經病A常在住處附近盧路人的手機來用,但里民看到他是神經病都不想追究..
家屬已經完全放棄這個A了,通報衛生局,衛生局都說沒有攻擊人之餘不能強制送醫,
你就拿這不定時炸彈沒轍,直到A去年有一天真的攻擊一位老人家搶手機使用被我抓,
訊問A筆錄時A就像一個壞掉的收音機,一直重複為什麼我這樣不行?我這樣沒犯法,
你抓我我要告你等等...問到頭很痛,逼到家屬出面了就猛說阿我就這A是神經病阿,
你跟他計較什麼、這應該是誤會等等...讓受害家屬氣得牙癢癢。
A被我這廢物鴿移送地檢署後,白天送去當天晚上又出來亂了,
家屬持續神隱不理會連電話都拒接,
通報衛生局後還是石沉大海,這A沒有人給他治療,事情就一直發生。
(2)神經病B有反覆吸毒的記錄,被我們抓很多次了,吸毒到吸頭殼壞去了,
家屬十分畏懼B都不敢讓他到醫院治療,怕一講就刺激到他,
他的症狀就是會對沒有人的處所念念有詞,也是會在里內騎著機車破壞里民的東西,
里民看到又是神經病B也是不想追究,
某一日B又持木棒出來破壞里內的土地公廟的神像,
我們發現後就馬上帶B返回所內保護管束,廟公說B已經來砸廟好幾次了,
氣歸氣但也不願意出面提出告訴,我們只好通報衛生所希望能強制送醫治療...
但衛生所來後也是說這沒到強制送醫的標準,不願意讓他送醫。
此時我就問衛生所今天B已經在隨機選目標破壞物品了,
還不符合SOP內有傷人之餘情況嗎?衛生所就開始打官腔了,死都不願意讓他就醫,
既然沒有人要提告,衛生所又不願意強制送醫,我們只好讓B離開派出所回家。
果不其然走沒多久 又有里民的東西被破壞....
==============================================================================
你看出問題所在了嗎?那就是精神病患都沒有一個有效的治療程序,
你跟一個神經病講死刑他會怕嗎?重點是治療吧!還有評估毒品人口的精神狀況阿!
讓遭家屬放棄治療的精神病患在外面趴趴走,這炸彈哪時候會炸哩?
如果精神病患涉及到刑法,員警還能使用強制力逮捕,
雖然地檢署訊畢通常又會放回來了,那些告訴乃論案件民眾不提起告訴
警察就只能愛莫能助,我們是希望有醫療體系協助這些病患治療,
但是我們第一線人員所看到的是,台灣的醫療體系十分被動,
台灣的法律也沒有辦法處罰那些不負責任的家屬,就讓病患在社會上流浪
這時候是不是就是看誰運氣差,看這些病患發神經要傷害人時身邊衰的是誰。
醫療體系也常常忽略我們警消的意見,說要列管查訪,
經過我們通報後,這些人還是在外趴趴走。
甚至常常發生,警消費了很大力氣將有暴力傾向的神經病送到醫院,
並告知護士說這病患有暴力傾向不要隨便將束帶拿掉,
沒想到護士說病患有是有人權你不要管這麼多,我們的職責告知了,
就尊重他們的醫療專業,沒想到常常發生病患脫逃在外面亂的情形...
我們第一線的人員看了很多,只要台灣沒有正視精神病患治療的問題,
我想這女童命案的事情很可能還會再發生...
像我就很擔心病患B...因為他家附近就有3間學校....哀...天佑台灣
警察能做的事情越來越少,只能隨著高官政策在空轉,還是找不到癥結點。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62.1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9325409.A.8F8.html
→
03/30 16:11, , 1F
03/30 16:11, 1F
→
03/30 16:12, , 2F
03/30 16:12, 2F
→
03/30 16:12, , 3F
03/30 16:12, 3F
推
03/30 16:12, , 4F
03/30 16:12, 4F
推
03/30 16:12, , 5F
03/30 16:12, 5F
推
03/30 16:12, , 6F
03/30 16:12, 6F
推
03/30 16:13, , 7F
03/30 16:13, 7F
推
03/30 16:13, , 8F
03/30 16:13, 8F
推
03/30 16:13, , 9F
03/30 16:13, 9F
→
03/30 16:13, , 10F
03/30 16:13, 10F
→
03/30 16:14, , 11F
03/30 16:14, 11F
推
03/30 16:14, , 12F
03/30 16:14, 12F
推
03/30 16:14, , 13F
03/30 16:14, 13F
→
03/30 16:14, , 14F
03/30 16:14, 14F
→
03/30 16:14, , 15F
03/30 16:14, 15F
→
03/30 16:14, , 16F
03/30 16:14, 16F
推
03/30 16:14, , 17F
03/30 16:14, 17F
推
03/30 16:14, , 18F
03/30 16:14, 18F
推
03/30 16:15, , 19F
03/30 16:15, 19F
→
03/30 16:15, , 20F
03/30 16:15, 20F
還有 328 則推文
還有 326 段內文
噓
03/31 16:57, , 349F
03/31 16:57, 349F
噓
03/31 23:04, , 350F
03/31 23:04, 350F
噓
04/01 10:34, , 351F
04/01 10:34, 351F
→
04/01 10:34, , 352F
04/01 10:34, 352F
→
04/01 10:35, , 353F
04/01 10:35, 353F
→
04/01 10:36, , 354F
04/01 10:36, 354F
→
04/01 10:37, , 355F
04/01 10:37, 355F
→
04/01 10:38, , 356F
04/01 10:38, 356F
→
04/01 10:39, , 357F
04/01 10:39, 357F
→
04/01 10:39, , 358F
04/01 10:39, 358F
推
04/01 20:08, , 359F
04/01 20:08, 359F
推
04/02 15:18, , 360F
04/02 15:18, 360F
→
04/02 15:19, , 361F
04/02 15:19, 361F
→
04/02 15:20, , 362F
04/02 15:20, 362F
→
04/02 15:21, , 363F
04/02 15:21, 363F
→
04/02 15:22, , 364F
04/02 15:22, 364F
→
04/02 15:22, , 365F
04/02 15:22, 365F
→
04/02 15:23, , 366F
04/02 15:23, 366F
→
04/02 15:24, , 367F
04/02 15:24, 367F
推
04/03 19:03, , 368F
04/03 19:03, 36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1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