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心得] 請問到底違憲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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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跑到行政院,或是總統官邸之類沒證據的指控我們不管。.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第三項:.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公投盟可是沾沾自喜的說,他們有參與攻佔立法院,然後攻破側門。這樣至. 少符合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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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條 你忘記說了依據 憲法 第23條. 政府任何縮限"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的行為,都需要有法律做為依據. 所謂法治 依法統治:政府所有作為與不作為都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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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你的意思,但是首先方局長並沒有"即刻"廢止公投盟路權. 雖然查不到確切時間,但公投盟的路權在4/7以前就已經失效了. 因為這團體在4/7有再度提出申請被否決。. 為什麼可以廢止這段時間的路權,我已經提過,不再講。. 整個學運期間不通過任何申請路權不能理解嗎?. 至於永久黑名單,我還是不懂依照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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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仰寧的解釋是因為公投盟之前有違法紀錄,. 所以才撤銷,並開始驅離。. 但是動作過於迅速且粗糙,. 因為過去五年公投盟一直不斷地都有合法申請,. 昨天在那邊的集會也是事前合法申請,. 結果突然一句話就說不合法,然後強制驅離,. 有點奇怪。. 這個定義都是誰說了算?. 最後就會指向警察局長,很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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