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請問到底違憲在哪裡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沐恩)時間11年前 (2014/04/12 11:38), 11年前編輯推噓-1(2322)
留言27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6 (看更多)
: 憲法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這條 你忘記說了 : 依據 憲法 第23條 : 政府任何縮限"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的行為,都需要有法律做為依據 : 所謂法治 依法統治:政府所有作為與不作為都需要有法律作依據 依法而行 : 請找出哪條法律賦予 中正一分局的局長有權宣稱 : 1.即刻取消公投盟已聲請並核准的路權 : 2.公投盟未來的申請都將不允許 : 因為 根本沒有法律授權 中正一分局局長作或不作以上宣稱 : 所以 中正一分局局長 被批違憲 而非 違法 : 這樣 懂了嗎???? 我懂你的意思,但是首先方局長並沒有"即刻"廢止公投盟路權 雖然查不到確切時間,但公投盟的路權在4/7以前就已經失效了 因為這團體在4/7有再度提出申請被否決。 為什麼可以廢止這段時間的路權,我已經提過,不再講。 整個學運期間不通過任何申請路權不能理解嗎? 至於永久黑名單,我還是不懂依照集會法定義不予通過的對象,不通過有什麼問題?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第 15 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 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 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00.21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273933.A.082.html

04/12 11:40, , 1F
只能路過 舉牌三次內就要閃人
04/12 11:40, 1F

04/12 11:41, , 2F
樓上要玩百人快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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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1:41, , 3F
集遊法第三條 給了中正一分局權力
04/12 11:41, 3F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1:43:16

04/12 11:42, , 4F
依照集會法定義不予通過的對象,不通過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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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1:43, , 5F
沒問題啊 但法律未授權該分局有『永久』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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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1:43, , 6F
而這與憲法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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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1:44, , 7F
可以不通過 但片面宣告永遠不通過是哪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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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永久定義不改變,不就永久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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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1:45, , 9F
是說可以這樣做但是不可以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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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2:07, , 10F
很簡單 你怎麼知道未來他們會符合15條應撤銷、廢止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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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2:07, , 11F
理由?
04/12 12:07, 11F

04/12 12:08, , 12F
如果不知道 你憑什麼永久取消他的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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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2:29, , 13F
不用未來,他們"現在"已經不符合第十五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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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2:31, , 14F
更正:是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是撤銷路權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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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2:39, , 15F
所以撤銷現在的路權這個部份沒有違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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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2:40, , 16F
違憲的是 宣告未來永久拒絕這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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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2:41, , 17F
警局這邊覺得這次違反十一條了 把這次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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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2:41, , 18F
但他不能用你上次違反了十一條來拒絕你下次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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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2:43, , 19F
中正一分局爽的話是可以每次申請都不通過啊 今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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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2:44, , 20F
但他跑出來公告說我以後都不給你過 就是明擺著違憲
04/12 12:44, 20F
第十一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二與三小項明顯可以使用過往事例來進行判斷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3:09:23

04/12 14:19, , 21F
你的第十一條解釋有問題 警方應該是逐次審查集會內容 不應該
04/12 14:19, 21F

04/12 14:20, , 22F
因以前的事 而禁止它們未來的申請 這是違憲
04/12 14:20, 22F
不只檢查內容,聲請團體本來也要列為檢查對象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5:57:51

04/12 16:08, , 23F
不能這樣解釋11條吧。就算可以用過往事例判斷,也是要逐次審
04/12 16:08, 23F

04/12 16:36, , 24F
哪裡有說可以用過往事實?
04/12 16:36, 24F

04/12 16:37, , 25F
不要自己腦補法條內容
04/12 16:37, 25F

04/12 18:12, , 26F
申請團體曾經違反過規則代表他以後也會違反規則嗎?
04/12 18:12, 26F

04/12 19:27, , 27F
所以日本真理教組織申請路權也要讓他過是不是?
04/12 19:27,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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