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請問到底違憲在哪裡
※ 引述《tswdysk (沐恩)》之銘言:
: 其他的跑到行政院,或是總統官邸之類沒證據的指控我們不管。
: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第三項:
: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公投盟可是沾沾自喜的說,他們有參與攻佔立法院,然後攻破側門。這樣至
: 少符合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吧,永久不通過有問題嗎?
: 違憲?那我們來看憲法。
: 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這條的意思是人民愛怎麼集就怎麼集?都不用限制才是真自由?
: 路邊瓣野外性愛轟趴也可以?
: 那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 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條 你忘記說了
: 應該也包括我的婚姻權,照理來說我愛同時跟幾個人結婚就可以跟幾個人結
: 婚囉,可是一但我已經結了婚,除非離婚,我的登記就永遠不受理耶,這一
: 定也是違憲,趕快去包圍戶政事務所啊。
: 講難聽點,既然都跑到體制外了,還要保有體制內的權利,是不是太看不起
: 衝撞體制這件事了?
: 既然沒有違憲事實,方局長頂多質詢很嗆而已,讓這些人不爽,所以現在果
依據 憲法 第23條
政府任何縮限"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的行為,都需要有法律做為依據
所謂法治 依法統治:政府所有作為與不作為都需要有法律作依據 依法而行
請找出哪條法律賦予 中正一分局的局長有權宣稱
1.即刻取消公投盟已聲請並核准的路權
2.公投盟未來的申請都將不允許
因為 根本沒有法律授權 中正一分局局長作或不作以上宣稱
所以 中正一分局局長 被批違憲 而非 違法
這樣 懂了嗎????
: 然進入看誰不爽就包圍誰的『民主』時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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