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服貿黑箱「之前」發生的事
※ 引述《stacy611026 (It's not important)》之銘言:
: http://tinyurl.com/krpkkjp
: 在FB看到友人分享的
: 看完之後我有點困惑了
: 如果真的如他所言要通過後才能修改
: 那之前一開始喊的逐條審查是為了什麼?
: 有更了解的朋友能解惑一下嗎?
這篇文章有一些問題,首先,關於服貿協議的性質。
既然這篇直接承認它是國與國之間簽署的條約,那就直接用條約來檢視。
當一個國家簽署條約之後,是不一定會直接對國內發生效力的,至於
條約案的審查方式,以及我國就此的相關規定,我直接引用台大蔡宗珍教
授的解釋︰『國際性約定,尤其是日後要取得相當於「法律」地位的國際條約
、國際公約、國際協定等,其整個作業程序流程通常是:政府派出授權進行
談判之代表,經由磋商討論後,簽訂草約,政府認可後,通常便會由有權的
政府代表以國家的名義簽署各該國際條約、國際公約、國際協定等等,但此
時國際性約定原則上尚未生效,必須等到政府將以簽署的國際性約定送
至國會,由國會審議通過後,再由總統依憲法公布,始得產生國內法的效力
,這就是我們說的「國會對於條約案的批准程序」。國際法上的作法,通常
都會在簽署的國際性約定中加入「應經國會批准始生效」的保留條款。國會
批准程序本質上與立法程序無異,只不過省略了法案與對案等的討論過程,
因此,立法程序上往往會省略一些不必要的部分,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便
規定條約案之審議僅以二讀會行之。但即便是二讀會議,也仍是不折不扣的
「議案審議」,應有實質討論,以條約案而言,原則上自應逐條就實質內容
討論審議。』
蔡老師的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liao.yi.ching/posts/10201620002642246
讀完蔡老師的說明之後,你應該可以發現,跟那篇文章裡面提到的差很多。
條約簽完之後直接送立院備查?如果這麼輕鬆,那就不會有人討論條約的
內國法效力問題了。至於條約簽署之後,是否行使「保留」權,保留部份
條文的效力,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不論如何,要讓條約在國內生效,就不可
能避過國會。
但服貿協議是不是條約,嗯...鑑於我們和大陸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你覺得
馬囧會承認這是條約嗎?(國家與國家之間簽訂的稱作條約)
就算我們不把服貿當作條約,當作貿易協定看好了。
歐美諸國也都有訂立「貿易促進法案」或「共同商業政策」之類的法規,
來監督政府所簽署的協定,但台灣卻是什麼都沒有,這才是需要注意的問題。
其實我覺得這篇文章出現的時機很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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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157.113
推
03/24 23:53, , 1F
03/24 23:53, 1F
※ 編輯: morning79 來自: 220.134.157.113 (03/24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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