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服貿-居留權與移民 探討
※ 引述《gaston6942 (我的媽呀~~)》之銘言:
: ※ 引述《ruo01332000 (Slight)》之銘言:
: 這點必須要全文截錄唷,否則會讓人看的很模糊!!
: : 你要不要聽聽看經濟部的人怎麼說的?
: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c5uMT1j2lk&feature=share&t=28m1s
: : 到35:30為止的內容
: 關於這條~我倒是頗有意見
: 雖然大陸土豪,紛紛取得濟州島或夏威夷的人異常的多!!幾乎6成都是大陸人~
: 對於~移民台北自然不放在眼裡呀~
: 但是-大陸是對統治台灣是有野心的,這點不可否認吧!!!!!
: 且~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是中國人固有傳統不是嗎??
: 大陸基本上百分之百的大型企業都是國有,不然就是跟官員有裙帶關係
: 隨便一家大陸企業在大陸成立個公司太簡單不過了~何況N個公司~
: 不用懷疑,小弟在大陸剛成立家公司,批核的速度快的咧!!!
: 它們再以來台投資名義來台開公司,每年創造個1000萬營業額亦非難事
: 可想而知,假若一家上限7個大陸人來台,7*N個企業等於多少可想而知~
: 或許這條可以在做修正一下,訂的更嚴點~會更好~~
謠言到底要傳多久?????
某鄭教授懶人包看不懂服貿條文
不是法律專業不怪他
但其他反服團體的法律人士也沒看懂明顯有問題吧
以下節錄原文: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 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這是唯一能次數無限制延展的
要"跨國企業"才能申請
而何謂跨國企業?
依照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0條
本章所稱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其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三、國內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這要件雖然只要達成其中之一即可 但看起來很容易達成???
有這要件的公司能讓幾人過來?現實點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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