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幫客戶登打傳票內容

看板Finance作者 (kkKK)時間11年前 (2014/10/10 13:39), 11年前編輯推噓7(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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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個問題 如果今天客戶只簽名就好 但某一天他的兒子女兒 跑回來大罵說銀行A錢 說行員利用老人家看不清楚 明明只提八千 行員卻打成一萬八 請問該如何處理 金額今天是客戶寫的就沒爭議 筆跡看得出來 個人認為這種事 對行員弊 >>> 利 未來起爭議 ---> 證據少 內容有錯 ---> 銀行負責 舞弊空間也變大了 內控更難 寫傳票這麼簡單的事情 寫個一次兩次就會了 根本不是客人不會 是他懶得寫 自己寫傳票也是保護客人本身的權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93.16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inance/M.1412919572.A.6AE.html ※ 編輯: icarusk (114.38.93.169), 10/10/2014 13: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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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這是事實,以前我在台新雖然可以口述交易但其實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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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還是比較建議讓客戶自己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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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任何契約規定除了簽名之外 必須由雙方書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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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37, , 4F
"我沒看清楚"契約,從來就不是法律上用來抗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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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37, , 5F
客戶會去挑戰銀行 事實上的確也是銀行在這方面落後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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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40, , 6F
大客戶的傳票都嘛自己電子套印了,反而收他們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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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7:41, , 7F
比較沒壓力,不用擔心少寫一個萬 還是少寫一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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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1:27, , 8F
試問 上法院 法官會同情消費者 還是 金融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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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完全"站得住腳,就讓客戶完全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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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2:48, , 10F
書寫與否跟是否要負責任如果扯上關係 那網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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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定型化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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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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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3:31, , 13F
意思表示 VS 消費者保護法? 普通法 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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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23:44, , 14F
沒人跟你研討會,只是所謂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拘泥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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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筆書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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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買東西有沒有需要寫上金額? 還是把錢交付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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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大我能懂您的意思,但實際上就是曾經有客戶會以此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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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銀行對抗,當然確實像你說的只要客戶簽名就該負責,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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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來說是某種程度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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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錯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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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要灰什麼都可以灰的,不過法官不是這樣認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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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大...這不是法律問題,法律銀行當然站得住腳,但關鍵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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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銀行來說是沒意義的紛爭你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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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只是單純的情理問題...客戶站在營業廳大吵大鬧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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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訴對分行來說就是很大的困擾了,誰和你弄到法官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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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都連帶責任的嗎 ? 跟手不手寫 電腦印不印都沒關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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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09:25, , 27F
因為上面最後簽名的都是經辦 主管 甚至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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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07:59, , 28F
所以b大是主張情理問題 那我只能說客戶的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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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幫他寫一樣會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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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這樣把客戶的情緒擺第一的話 我認為就沒辦法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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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Dt4KQk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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