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被盯著看不舒服
※ 引述《Freiheit (山姆)》之銘言:
: 我想我當初的推文忽略了s818所面臨的具體個案情形,
: 在此為我對s818所造成的傷害,鄭重向s818道歉。
謝謝您的善意說明與來信。
: 不過,以下有個我想提出來與大家討論的議題,
: 也就是應該採取何種標準來認定性騷擾。
: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對於該法所規範的性騷擾做出了定義。
: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從條文用「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可見法律承認
: 被害人主觀上的意思是重要的。
: 然而,是否單純依照被害人主觀上的意思就可以決定呢?這可能會有爭議。
: 法條第一款所列的各種情形應該比較不會有認定上的困難,但是第二款所謂
: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 ......」這裡是否完全以被害人主觀上的想法為依據,仍有討論空間。
: 站在保護被害人的立場,當然會認為應該完全以被害人主觀想法為準,
: 只要被害人覺得被騷擾了,加害人就構成騷擾。
: 然而,這樣的想法合理嗎?
: 我認為在討論性騷擾這類以是否違反被害人主觀意思為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為時,
: 對於「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這個要件都不可能也不應該完全以被害人自己的陳述為
: 依據。
: 誰是被害人,誰是加害人,都不是不證自明的,所以才需要證據。
: 我並不是說在調查或審理這類案件上,不需要考慮到自稱為被害人的人的感受,
: 但也請注意,並不是每個自稱被害人的人就真的是被害人,也不是每個被指為加害人
: 的人,就一定是加害人。
: 人的主觀意思如果沒有透過客觀行為表達出來,旁人是無從知悉的(除非有特異功能)
: 因此,假設A指控B對他/她性騷擾,我認為不能完全憑A主觀上自認受到騷擾為斷,
: 至少還應該考慮B的行為對於一個處在與A相同地位的其他人,是否會覺得被騷擾,
: 或者A是否向B表明(不一定用言語)他/她已經感受到被騷擾,請B停止。
: 我基本的立場是,我並不反對將被害人的主觀想法納入考量,但不該成為唯一的標準,
: 因為如果不考慮將性騷擾的標準予以適度地客觀化,不僅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困難,
: 也會造成不正義。
: 如如果完全不考慮其他客觀社會規範,而單純考慮自稱為被害人的人的主觀意願,
: 那一個行為在雙方曖昧時可能是「調情」,但事後也可能被指為「性騷擾」。
: 當然,在把這個標準客觀化時,女性的觀點不應該被忽視,以免客觀化成男性的標準。
: 以上還請大家不吝指教。
: ※ 引述《s818 (......)》之銘言:
: : 2002美國AMA醫學會,霸凌已經是重要的【公共衛生議題】,包括:
: : 性騷擾、身體侵犯、種族歧視、【擺弄姿態】、【做鬼臉】等言語或行為,
: : 我非常不舒服的,遇到的就是”擺弄姿態”和”做挑釁變態鬼臉”的老頭,
: : 所以我受到欺負是無庸置疑的,重點是當事人保護自己的分享和我國法律保障問題釐清[B
: : 反指控受害人,是個很值得重視的議題。指控常造成受害者感到羞辱和痛心。
: : 聽聞有人因為提不出證據,竟然被反告毀謗,我覺得很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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