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男性被性侵的法律規定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銘言:
: ※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台灣是在八十八年修正這個現象,之前強姦罪即不能適用於男性。
: : 而我引用的論文討論的是中國,原文也明白列出是中國的法律,
: : 他們最近吵這個問題很兇,因為他們沒有這種法律。
: : 感謝台灣的女權運動者,讓台灣的立法總是走在亞洲前端,
: : 但即使如此,男性被襲胸,國內有任何判例嗎?
: 我說過了,你可以去找找看有沒有判決書,
: 是男性控告女性襲胸性騷擾被法院駁回或判決女性無罪的,
: 如果有,那我可以同意法官的心證會因性別而有異。
: 但如果是連一件起訴的案件都沒有過,
: 那只能說明要嘛是男性被襲胸的都不敢報案或起訴,
: 要嘛就是被襲胸的男性本身不在意自己被襲胸,所以未提出控告。
: 如果情況是這樣的話,
你的要求必須存在一個前提,此罪是告訴乃論。
我明確的告訴你,刑234非告訴乃論,所以妳前面關於控告的推論
是無效的。男性自己在不在意,敢不敢報案都和心證或法益沒有關係。
警察認定那是罪,檢察官認定那是罪,法官認定那是罪,
就會有警察抓人,就會有起訴書和判刑確定。不管男性自己怎麼想,
那不重要。
所以讓我們專注在下面比較有意思的部分。
: 在台灣的法律界究竟會不會因為提告人是男性,
: 而判決被告女性的襲胸行為無罪,是毫無證據力的。
: 所以我才會要求你找到判決書,對嗎?
唉,怎麼文章會被讀成這樣?
女性胸部被男性或同性偷襲,甚至沒有直接觸碰,被判有罪的案例一堆。
男性胸部被偷襲因而判罪,案例可能一個都找不到。
那麼一個案例都沒有的原因是什麼?這是公訴罪咧?
可能一:全台灣沒有男性被摸胸過。
可能二:有人提告過,但法律不視為罪。
可能三:根本沒有人認為這個行為有罪,警察也不抓,被害人自己不在意,
檢察官根本不會起訴,法官也不會判刑。
相比於觸碰女性的大量判例,女性胸部被視為不能任意撫摸觸碰的部位,
男性的胸部有嗎?
可能性二,和可能性三都支持『男女胸部的法益不同』,
一個觸碰被視為犯罪,一個不是,這不是法益不同是啥?
所以我有啥舉證必要?找不到判例就是證據啦。
真要舉證男女胸部法益相同,是主張兩者法益均等的您才對吧?
: : 而我舉這個例子,只是說明,因性別而造成的不平等,
: : 不僅存在,也未必就是錯的。
: : 精確到討論胸部,猥褻罪中的男女胸部法益大不同, 也很正當。
: : 所以『不平等』不能當作一個理由。
: 是嗎?
: 男女胸部的法益真的不同?
: 我們還是等找到判決書以後再下判斷吧?
如前所述,
『根本沒有法律認定男性被襲胸為罪』
『大量判例顯示,女性胸部不可任意觸碰』
因此兩者的法益並不相等。
這兩個主張,並不需要以判例舉證。
有判例反而會去駁斥第一主張,我幹嘛砸自己的腳阿?
妳會叫我去找判例,當然我們都知道這種判例存在機會極微,
可惜的是,這種判例越少,越不存在,就越證明法律上
男女胸部大不同。
也許妳去找一個出來,不,找個一百個,
比較容易告訴我『男女胸部法益相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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