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男性被性侵的法律規定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銘言:
: ※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法律上關於男性被性侵與猥褻,都有人宣稱是『空白』呢。
: : (淺論對男性性權利的刑法保護-中國論文網)
: http://0rz.tw/502Qz
: 台灣:台灣“刑法”中的猥褻罪包括了對男性的性侵犯。猥褻行為稱之為
: 不自然的滿足性慾的行為,包括男性對女性的姦淫,男性同性性交,婦女
: 同性性交,婦女對男子強制姦淫、口交、手淫等行為,不包括擁抱、接吻
: 等不能排泄性慾的行為。
: http://www.wretch.cc/blog/gohblog&article_id=5051586
: 民國88年以前,我國法令的性侵害被害人僅限於婦女,這使得男性被害人
: 相較女性反而為弱勢,因此在88年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時,即將性侵害
: 的定義改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
: 方法而為性交者」
: 而男性遭女性性侵害得逞的新聞也不是沒有,
: 不知道何來「空白」一說?
台灣是在八十八年修正這個現象,之前強姦罪即不能適用於男性。
而我引用的論文討論的是中國,原文也明白列出是中國的法律,
他們最近吵這個問題很兇,因為他們沒有這種法律。
感謝台灣的女權運動者,讓台灣的立法總是走在亞洲前端,
但即使如此,男性被襲胸,國內有任何判例嗎?
而我舉這個例子,只是說明,因性別而造成的不平等,
不僅存在,也未必就是錯的。
精確到討論胸部,猥褻罪中的男女胸部法益大不同, 也很正當。
所以『不平等』不能當作一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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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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