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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這就是輔大校方處理事情的態度嗎?
共 16 篇文章

推噓5(26推 21噓 34→)留言8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russy (煮出一杯好咖啡)時間15年前 (2010/04/03 02: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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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輿論已經未審先判,當你選擇發表文章在這裡,尋求的是一種個人的媒體力量. 最終你選擇先訴諸輿論壓力,但是目前所有的腳本是照你一個人走的. 當然故事的樣子就會從你的角度切入來同理你的心情,並選擇支持你. 我並沒有打算要討論誰犯了罪,因為這不是BBS可以處理的事情. 犯罪的事情交給法官處理,你不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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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7推 0噓 3→)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ahootaipei (雅虎台北)時間15年前 (2010/04/03 00:4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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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76年台上192號判例之相當理論:. 導致構成要件結果發生之條件,必須依據經驗法則做客觀之判斷,而可認定在通常的情況下,均足以造成該結果知發生時,該條件始可認與結果相當,而據可歸責性。. 本案中工讀生進入廁所2分鐘後出來拿著錢包,而造成被害人之錢包裡的錢減少。. 管見以為本案的徵點在於如何證明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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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1(32推 1噓 34→)留言6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ohnny0399 (玩具)時間15年前 (2010/04/02 19:0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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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同學的關心. 我在第一時間沒辦法花太多時間處理,是因為我當周周末就要考研究所. 我看監視畫面就看掉一個早上了,如果當下報警在處理,大概下午也沒了. 為了不讓這種小事(和考研究所比起來應該算不大吧!?)影響到我念書的心情和準備時間. 我選擇相信校方,他說他們會處理. 這是我第一個錯誤,或許我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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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4(7推 61噓 21→)留言8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russy (煮出一杯好咖啡)時間15年前 (2010/04/02 18:1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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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告 交給法官判斷 BBS不是法院 但足以讓人身敗名裂. 2.雙方都要評估還要花多少時間 錢能解決的問題 就是小事. 3.為一口氣 po版已經達到目的了 反過來對方完全沒機會反駁. 4.掉東西 首先要檢討自己 能撿回來已經是幸運. 再者是 把那麼多現金都放身上 風險本該就是自己要承擔. 5.做任

推噓5(5推 0噓 6→)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shinlee ( 囧> )時間15年前 (2010/04/02 18: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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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好有一個我親身經歷跟原PO很像的的事情. 當時我跟學長去忠孝X路上某一地下室網咖(店員都蠻正的一家),. 結帳完學長外套沒拿,掉頭回去沒找到,就去櫃檯找到了他的外套,店員幫他收的. 但是學長發現皮包裡一萬多現金不見了,於是當場要求看監視錄影帶. 很快地就找到某一段影片中,店員將他的外套拿進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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